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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219名词解释

1建设法规: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

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

3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4建设法律关系:

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建设业管理和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

5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

6建设单位:

指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建设项目的多样化,作为建设单位的社会组织也是种类繁多,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文化教育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各机关等。

7勘察设计单位:

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设计院、所等。

8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力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权力:

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力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11义务:

指建设法律关系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12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13主体变更:

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

14客体变更:

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15协议消灭:

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些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力和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16违约消灭:

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的权力不能实现,导致法定解约事由的产生,另一方行使解约权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17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18事件:

指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

19行为:

指人的意识的活动。

20民事法律行为:

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21行政行为:

指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行为。

22立法行为:

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3司法行为:

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24法律体系:

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5建设法律体系:

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6法律:

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法律。

27建设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颁发的各项行政法规。

28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29建设部门规章:

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建筑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30地方政府建设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发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31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32建筑业企业: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33劳动关系: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34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5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6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7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38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9定金:

是债务人提交给债务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40工程担保制度:

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

41投标担保:

或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谨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42履约担保:

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担保。

43支付担保:

指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44预付款担保:

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一种担保。

45工程保修担保:

是为保证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程宝商负责承担保修义务而设的一种担保。

46工程保险:

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47建筑工程一切险:

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热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48安装工程一切险:

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的保险。

49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生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50税法: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税务管理:

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制度。

52企业法律地位:

指由法律规定的企业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义务。

53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指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根据本所与企业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特定身份和专业性活动。

54常年法律顾问:

指聘、应双方在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时即约定聘请的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的法律顾问。

55临时法律顾问:

指聘请单位为了完成某一特定事项或处理某一重大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律师或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当法律顾问代为完成或处理完毕该项特定事务后,受聘关系即告终结。

56专项法律顾问:

指按照聘请合同的约定,法律顾问只就聘方在业务上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57综合法律顾问:

按照聘请合同,对受聘的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没有限定在某一特定事项或特定方面,而是要求法律顾问就聘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全方位的多种法律服务。

58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指法律顾问要在对企业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9城乡规划:

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60城乡规划管理:

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依法编制、审批的城乡规划,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等管理手段,对城乡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控制和监督,使之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61城乡规划的实施:

指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城乡规划法规和规定,采取行政的、社会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乡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控制,引导和调节城乡的各项建设事业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的协调发展,使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设想变为现实。

62新区开发:

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63城市旧区:

是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

64城乡规划实施的“一书两证”:

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5选址意见书:

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市或者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66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量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6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

6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凭证。

69临时建设:

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

70历史建筑:

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建物。

71安置补助费:

是安置应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了的补助费。

72土地使用权出让:

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3出让方式:

指国有土地的代表通过一定的形式或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一定的使用者。

74拍卖:

又称竞投,指土地所有者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75招标:

指在指定的期限内以符合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使用权,选择出让人和收取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76协议:

又称私下协议,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直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机关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要求,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机关通过与受让者进行协商,并就有关出让的土地价格、用途、期限、价金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讨,最终达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过程。

77划拨土地使用权:

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78土地使用权划拨: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79国家机关:

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但是作为土地划拨的范围,也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政府、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等党团政治组织。

80军事用地:

一般包括军队营区、国防工程措施、后勤基地、军事训练核试验基地用地、军用机场、港口等军事交通用地,但不应包括军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

8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一般指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桥梁、道路、涵洞、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以及消防、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8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指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以及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防洪和防潮工程项目用地以及城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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