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物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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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物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物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物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物卫生监督管理,保护正常的食物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以下简称《食物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物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生产经营食物、食物添加剂和生产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工具、设备、洗涤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职工食堂、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必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物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食物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物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食物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物卫生许可职责范围是: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物添加剂、保健食物、新资源食物、辐照食物、营养强化食物、特殊营养食物、专供婴幼儿主辅食物和胶囊、片剂、丸剂、冲剂、口服液等类型普通食物生产加工和其它指定单位的食物卫生许可。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管辖的食物生产经营者实施食物卫生许可。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之外的食物生产经营者实施食物卫生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省内第一次生产的食物新品种、生产工艺复杂的食物及其它难以肯定的许可项目,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咨询申请,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卫生许可咨询。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物卫生许可证,必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食物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数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物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成立食物卫生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按期公告取得或注销食物卫生许可证的名录,并向工商、质量监督部门通报许可情形。

有条件的地域,宜为社会提供许可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先由两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一路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尽快做出决定。

当一方为甘肃矿区或铁路、民航系统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法实施食物卫生许可的行为有权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置,并向举报单位或个人通报结果。

第二章食物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食物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应的食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物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物生产加工的,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食物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通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物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食物生产加工相适应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四)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进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办法;

(五)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

(六)具有能对食物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产品做到批批查验合格后出厂;不具有查验能力的食物加工企业,可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查验机构进行查验。

(七)从业人员通过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物经营的,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食物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通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物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食物经营相适应且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经营散装食物的,应符合《散装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四)具有在食物贮藏、运输和销售进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办法;

(五)从业人员通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经营的,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食物加工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维持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通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物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防蝇、防尘、防鼠、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四)具有在食物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进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办法;

(五)从业人员通过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食物卫生许可证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食物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选址和设计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食物卫生许可证。

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简介;

(三)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形;

(四)场地所有权或利用权证明材料;

(五)设计图纸(包括地形图、厂区周围环境图、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和查验室平面图、设备设施的平面布局图,保健食物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净化系统图等);

(六)卫生专篇(包括选址、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卫生设施、建筑材质和卫生防护等内容);

(七)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卫生审查申请后,经审查,场所选址与设计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工程完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建设项目完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八条 申请食物生产加工卫生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场地所有权或利用权证明材料;

(三)生产加工厂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四)产品原料和配方。

产品配方必需标明原辅料名称及各物质含量,并注明限用物质限量;

(五)生产加工设备、卫生设施(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洗手、消毒设施,洗手间等)情形;

(六)食物原(辅)料,生产用水、食物添加剂、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索证资料(包括食物卫生许可证或批件,产品出厂查验合格证或卫生查验报告)或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七)产品查验报告。

产品查验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查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的全项目查验报告,食物添加剂、营养强化食物需提供三个批次的查验报告;

(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材料。

卫生制度应符合食物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九)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十)实验室设置情形。

内容包括查验机构、人员、主要设备、查验项目等。

查验人员应提供查验专业学历证明或职业培训证明。

委托查验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定的委托查验合同,被委托方必需具有相应资质;

(十一)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或样稿;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十三)生产保健食物、新资源食物、食物添加剂、营养强化食物新品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评审证明。

保健食物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保健食物生产企业GMP证书;

(十四)委托生产加工食物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定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与新办时一样的材料。

复核时应填写《食物卫生许可复核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上

(一)、(七)、(九)、(十四)、(十五)项资料及近期的相关监管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食物经营卫生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二)场地所有权或利用权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及说明;

(四)卫生设施、设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洗手、消毒设施,洗手间等)情形;

(五)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材料。

卫生制度应符合食物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八)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与新办时一样的材料,复核时填写《食物卫生许可复核表》并提供以上

(一)、(六)、(八)项资料及近期的相关监管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餐饮业卫生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二)场地所有权或利用权证明材料;

(三)场所平面图及说明;

(四)卫生设施、设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餐具洗消设备,洗手间等)情形;

(五)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材料。

卫生管理制度应符合食物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

(六)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八)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与新办时一样的材料,复核时填写《食物卫生许可复核表》并提供以上

(一)、(六)、(八)项资料及近期的相关监管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食物卫生许可证变更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食物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见附件3);

(二)变更单位名称者,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质证明文件;

(四)卫生许可证原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顺顺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三章食物卫生许可证受理及审查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食物卫生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需具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和量化评分。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食物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数内容,随材料退还申请人。

待资料补充完整后从头受理。

从头受理的时限同正式受理的时限。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书》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对食物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卫生学评价及食物卫生抽样检测,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查意见(不包括产品检测查验、评审及限期整改的时刻)。

15个工作日内不能发出审查意见,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0日。

现场评价及卫生检测合格的,应尽快将《卫生许可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现场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卫生许可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食物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者写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将所有资料退回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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