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例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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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例争议

(金融保险)山体大面积滑坡引发的一宗财产保险案例争议

在财产保险领域,几乎所有的险种都对合理的施救费用予以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索赔和核定损失时,经常需要界定清理残骸费用的范围和金额。

但是,关于施救费用及清理残骸含义和范围的理解和界定,在实务中屡屡有争议发生。

笔者针对一起典型的网络流传甚广的案例,对施救费用和清理残骸的含义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某公路管理站担负着全县475公里县、乡公路的养护任务。

该管理站就其所养护的县乡公路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2005年11月4日晚,该公路管理站所养护的一段线路下行右侧紧挨公路高约50米左右的土质山体发生大面积滑坡现象,滑坡后的雍土堵塞公路,造成交通中断。

公路本身并没有因为山体滑坡而受损,但是被保险人为了尽快恢复正常交通,采取紧急施工,将滑落下来的土石方进行清理。

由于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清理现场费用提出索赔。

二、公估师观点

事故发生后,某公估师受保险人委托进行了现场查勘。

公估师认为:

(一)本案构成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定义保险事故时用的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并没有需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内容。

本案件中,根据财产综合险条款,突发性滑坡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

故本案件中,虽然山体滑坡没有造成保单承保的公路受损,但仍应当认定“滑坡”保险事故发生。

(二)清理现场费用的性质认定

该公估师认为,本案关键是对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的区分。

公估师提出,施救费是指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是指投保财产因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原因造成损失后,而进行清除或消除所有残余废物所造成的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未损失部分,而发生的下列清除费用:

清理残骸、废物;拆卸或拆毁受损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支撑或支撑物。

在认定清除残骸费用时,要把握两点:

一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如火灾、自然灾害等;二是清除的是保险财产损坏所形成的残骸,是对保险财产的清除或拆除及支撑。

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是指滑坡发生后,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

清除残骸费用和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属于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费用,而财产保险综合险则一般不予附加该两项险种。

(三)被保险人清理现场费用应属于施救费

由于本次事故仅造成交通中断,被保险人在本次滑坡事故发生后,仅支出了清理道路以恢复交通的施工费用。

故认定该费用支出的性质是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前提。

那么,该费用支出应当如何定性,是施救费、清除残骸费用抑或清除土石方费用呢?

如属前者,则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如属于后两者之一,因为本保险并未附加投保清除残骸费用以及清除土石方费用,故保险人进行理赔并无依据。

本案件中,为了恢复公路交通而清理道路雍土,虽然属于清除滑坡土石方费用,同样具有施救费用的性质,从恢复道路交通的角度看,该项费用支出也是值得的。

另作为该段公路的法定养护管理单位,被保险人有责任、义务及时地组织清理现场,以恢复道路交通。

从这个角度看,该项费用的支出也是必须的。

故本案件中,被保险人清理道路交通所支出的费用当认定为施救费,保险人应当给予赔偿。

三、本案剖析

要想正确分析此案,需要对“保险事故”、“施救费用”、“清理残骸费用”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一)关于保险事故的界定

笔者认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律要件,才能构成所谓的“保险事故”。

一是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这是构成任何保险事故的前提。

二是必须发生在保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

例如企业财产保险,如果承保的设备损坏拿到维修厂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由于已经不在保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即使“火灾”是保险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除非在保单中有“场所外修理扩展条款”的特别约定。

三是必须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

不同的险种都对保单承保的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只有保单约定的风险引起的事故,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四是必须是由承保风险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

没有保险标的的“损失”,就谈不上保险事故。

例如某商场投保了财产综合险,通往商场唯一大桥被洪水冲毁,商场因交通中断被迫停业。

这种情况下,由于大桥不是保险标的,洪水即使是综合险的承保风险,但是商场本身没有受损,则不能因发生洪水而认定商场构成“保险事故”。

再如,上述情况发生雷击导致公共电路中断,商场因停电无法运营,造成营业损失。

此时因没有造成商场大楼的物质损失,也不能因“雷击”是综合险的承保责任而认定发生了“保险事故”。

本案中满足前三个要件当无争议,但是对于第四个条件却没有满足。

此处,该公估师之所以仅仅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就得出结论,在于混淆了“风险”和“事故”的区别。

没有保险标的的损失,就谈不上保险事故,只能称为“风险”。

而当“风险”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才能构成“保险事故”。

(二)关于施救费用的界定

根据《安全工程大辞典》(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施救费用(sueandlabourcharge)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减少损失程度而采取的正常抢救、保护、清理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合理的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但施救费用的支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关于施救费用,仍必须满足四个法律要件,才能界定为施救费用。

(1)必须保险事故已经发生。

施救费用产生的前提是承保危险必须已经发生,或者说保险标的已处于危险之中,而非仅仅是担心很可能会发生危险。

这一要件使施救费用与防灾费用相区别。

凡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保险人不予负责。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灾害、事故虽未发生,但已接近发生而施救刻不容缓,为了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采取保护保险财产的紧急必要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事后证明是及时有效的,应视同施救费负责予以赔偿。

典型的情形,如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动,事后原堆放地点又确被洪水所淹,其搬运和搬回的费用以及被抢救保险财产在最近安全地点的存仓租金都可负责赔付。

另外,这种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必须是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亦即必须是保险人应负责的风险。

如果发生的危险不是本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或者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是本保险所应补偿的,对保险人来说,施救费用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

(2)必须是为了减少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施救费用产生的另一前提是其目的是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果损失已经发生,但不会继续扩大,产生的费用就不能界定为施救费用。

这是施救费用与清理残骸费用、专业费用等的本质区别之一。

例如2006年1月某地铁工程施工时因透水发生塌方事故,正在基坑旁边施工的价值300多万的挖掘机倾覆到基坑里,施工机具报废。

事后需要将设备拆解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就不属于施救费用。

因为损失已经发生,没有继续扩大;如果污水管道继续涌水,为了修复管道必须将受损机具清除,否则工程损失必将继续扩大,则可认定为施救费用。

在此,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必须是保险单“承保的风险”。

即如果被保险人不采取施救措施,保险人将承担更大的损失。

本文提及的案例中,公估师认为“清理滑坡土石方费用目的是为了恢复道路交通,被保险人作为该段公路的法定养护管理单位,有责任、义务及时地组织清理现场”,鉴于“该费用是值得和必须的”,从而认定为施救费用。

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妥。

因为该被保险人并没有投保财产综合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由于道路不通造成的运营损失,并不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

滑坡已经发生,道路本身损失没有继续扩大,因此,清理土石方费用,不能界定为施救费用。

(3)必须“必要”和“合理”。

施救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这实质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判断某项费用是否必要合理,通常只能按照一个谨慎的未投保的所有人在危险发生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的措施这一标准来要求。

另外,在进行施救时,只要条件允许,应该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对于重大施救措施,还应该让保险人共同参与,以免事后对施救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生争议。

(4)赔偿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单通常规定施救费用的额度最高可以达到保险金额。

极端情况下,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最高可以赔偿两倍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物质损失保险金额)。

如果施救费用超过了保险金额,则应认定未达到“必要”及“合理”的要求,保险人将以保险金额为限承担施救费用。

通过保险人支付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施行施救行为,均衡了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分析,公估师将清理土石方费用界定为施救费用,明显欠妥。

(三)清理残骸费用的界定及与施救费用的区别

施救费用与清除残骸费用二者既十分相似,又有诸多区别,在实务中有时做严格区分难度较大。

(1)保险人赔偿的依据不同。

施救费是包括在企业财产险或工程保险主条款之中的,是保险单自动承保的;而清除残骸费用是附加条款,必须是被保险人附加清理残骸费用条款以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2)保险费厘定方式不同。

保险公司承担施救费不收保险费,承担清除残骸费用要收保险费,其办法是将清除残骸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加入企业财产保险或工程保险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一并收取保险费。

(3)发生的时序不同。

通常施救费是在事故发生时,如火灾正在发生,洪水正在进行等等;而清除残骸费用是在事故停止后,如火灾熄灭之后,洪水造成的淤泥清除等等。

(4)赔偿金额项目不同。

施救费的赔偿在《保险法》中规定:

“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也就是说,施救费最高赔偿限额是以被施救的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标准,而清除残骸费用的赔偿是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标准。

所以,保险公司在对施救费与清除残骸费用进行赔偿时要严格区别,分项计算。

(四)实务中关于清理残骸费用的焦点问题

在实务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残骸”范围的界定。

一种观点如本案公估师提出的,“残骸”应是保险财产损坏所形成的残骸,是对保险财产的清除或拆除及支撑。

例如滑坡产生的土石方,由于不是公路的组成部分,不是保险标的,故不能界定为“残骸”;另一种观点则相反,例如学者孙智认为,“当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所形成的土石、泥沙、浪渣等覆盖或掩埋了保险财产所发生的清除费用,尽管其不是保险财产所形成的残骸,但不清除将构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或影响工程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赔偿清除残骸费用”。

笔者认为,应从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的措辞及扩展该条款的意图本身两个方面考虑。

该条款中英文措辞如下:

清理残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的___________%。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产生争议的根源在于中文条款中“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此处,关键在于对“保险财产损失”及“受损财产”的理解。

从字面上看,应是受损保险财产的残骸。

但是,扩展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的意图,则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恢复重建或修复保险标的,有时必须将受损财产的残骸进行清除,由此产生了一笔费用。

为了能获得此类费用的补偿,试图通过“清理残骸费用条款”进行转移。

如果仅仅界定为“保险财产的残骸”,则实务中将会非常麻烦和不可操作。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将大楼主体投保,但是里面有大量的非保险标的,(如承租人的财产,包括文件、电脑、家具、装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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