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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判断题文档格式.docx

16、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0、任何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1、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2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26、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7、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28、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2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0、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格关法律职责。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该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的要求。

3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7、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8、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39、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43、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5、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46、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拘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48、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50、行政复议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53、行政复议中的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主体合法、依据合法和程序合法。

5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55、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坚持有错必纠。

5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6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61、行政机关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62、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63、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64、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5、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

66、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67、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8、市辖区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9、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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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未成年人的,其父母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71、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60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7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4、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直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75、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但应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

76、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拒绝;

但申请人、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保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同意其查阅。

77、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78、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

79、申请人查阅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不能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80、有权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8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82、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8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8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85、《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这是一种自觉履行,而不具有强制性。

86、行政复议机关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87、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88、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89、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90、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与可口头委托。

9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92、行政复议人员有权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可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9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一律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4、对于申请人因不服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行和解。

95、被申请人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96、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97、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8、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00.凡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101.行政相对人对规章以下的规定不服,可就该规定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102.对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04.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105.对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设立该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

106.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将不属自己管辖的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107.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

108.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109.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已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1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

11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112.行政复议中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以调解。

11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15.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116.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7.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118.行政复议必须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

119.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21.行政复议以依职权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依申请行政行为。

122.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123.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124.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5.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2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27.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无权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28.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29.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是原则,不停止执行是例外。

1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1.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赔偿。

()

13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13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135.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13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13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38.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139.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40.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4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14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4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44.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145.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46.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147.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 )

14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14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50.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51.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152.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5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5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5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156.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公民、法人对该最终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57.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158.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15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60.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6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16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16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16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该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出审查的要求。

16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16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67.行政复议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参加,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68.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69.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70.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171.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17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7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7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75.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判断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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