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江西省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条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规模经省政府批准成立。
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计划按原粮下达。
承储企业代储的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能够原粮稻谷、成品粮大米、面粉等形式存在(大米按65%折合率折算成稻谷,1斤面粉折1斤原粮),承储企业代储的粮食须存储在企业主库区内。
第八条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达到普通大米国标三等质量(GB1354-2009),面粉达到特制二等。
第四章承储企业需具有的条件
第九条选定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承储企业,依照“国有优先、社会参与、合理布局、调控有力”的原则,在企业志愿申请、地方粮食部门推介的基础上,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
承储省级动态储蓄粮食企业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在江西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以粮食收储、批发、加工为主,仓房、加工等设施产权自有;
(二)承储企业有效仓容很多于2万吨,且仓房及仓储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交通便利,库区安全,具有良好的粮食保管和运输条件;
(三)加工企业必需是常年正常生产经营,大米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万吨;
(四)企业资信品级和诚信评价品级不低于A级,财务状况良好,统计台账、报表管理工作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经省有关部门批复确定参加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承储的企业,签定代储合同,合同期不得低于两年。
第五章资金、运行、费用、价钱
第十一条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代储的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未接到省政府动用令,在保证库存数量很多于代储计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正常经营。
其收购、销售、轮换等经营活动,由企业按照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大盈亏。
第十三条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费用实行年度包干的办法,每吨100元。
其中20元为监管费用。
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费用补助实行按季拨付制度。
在每季结束前,省财政厅按照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数量和包干标准,将本季补助拨付给省储粮公司。
省储粮公司收到补助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承储企业监管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动用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的结算价钱,依据省粮食局《市场粮油监测报告》,以当周或上周大米、面粉、稻谷市场监测平均价为基准价。
通过企业运输的,加合理运输费用计算。
大米加工企业与粮食批发市场同价。
供给点的零售价钱,由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一路肯定。
第六章进入、退出
第十五条成立省级动态储蓄粮食代储企业数据库。
首批申请,经查验企业各项条件符合代储规范要求,客观原因未能入围参与的企业,自动成为代储企业数据库成员。
江西省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志愿申请、地方推介、机构查验等正常审选程序后,作为后续企业,录入代储企业数据库。
企业申报截止时刻为每一年4月30日。
企业的选定与企业录入数据库时刻前后无关。
第十六条成立省级动态储蓄粮食代储企业正常进入、退出机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企业通过正常审选程序后,择优进入。
一、第一次选定企业,由省粮食局通过企业志愿申请、地方推介、机构查验、专业评审、部门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评选,商省财政厅肯定;
二、因企业退出,需要补选企业,监管单位向省粮食局书面报告后,省粮食局从代储企业数据库中,综合考量代储数量、地域布局等因素,按合法程序择优评选,商省财政厅肯定;
3、因企业退出,通过调整企业代储计划能解决的,不增加新企业。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代储企业范围。
一、代储企业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或申请退出的,必需提前一个季度向省粮食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准予退出;
二、监管发觉企业经营陷入窘境,停产半停产,经核查企业濒临倒闭的,提请企业退出。
提请企业退出的,监管单位向省粮食局报告核准后,准予退出;
3、企业倒闭的,强制退出。
监管单位联合向省粮食局报告;
4、监管单位发觉,或社会举报代储企业弄虚作假,要求整改不改、整改无法到位的,强制退出。
有关监管单位联合向省粮食局报告;
五、监管方以为管理不规范、不配合监管、无法监管的企业,提请退出。
提请企业退出的,有关监管单位报告核准后,准予退出;
六、市场出现异样波动,或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酝酿动用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方案期间,代储企业不得退出。
企业强制退出的,依照《合同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7、合同期内,非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出现企业集体提出退出或区域性企业集中提出退出申请情形,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严格审查肯定。
第七章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由省储蓄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整体数量、质量安全。
具体日常监管,由省储蓄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管理。
推介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须协助省局监管单位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明晰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管理责任。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向省储蓄粮管理有限公司签定监管承诺书,明确监管责任。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成立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责任管理制度。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要按照本办法与承储企业签定代储合同。
承储企业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批发市场须与场内成心愿的粮食工商经营户签定合同。
所有合同必需明确两边权利和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增强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监管。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对动态粮食储蓄实施视频实时监控。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监管人员每两个季度至少到企业进行一次实地查验,每一年很多于两次,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一年很多于一次。
省储蓄粮管理有限公司将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检查列为每一年春、秋两季储蓄粮普查的内容之一。
公司有关负责人到企业一年很多于一次实地查验。
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纳入全省粮食库存清查范围,对省级动态储蓄粮食实施按期或不按期抽查。
第二十条成立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检查记录报告制度。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储蓄粮管理有限公司、粮食监管等单位,对代储企业开展的检查、抽查等各类检查活动,实行印记、影像记录和报告制度。
即检查人员到企业实地查验后,在代储企业日常巡视记录簿上实名记录,且在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安装的监控视频上留有影像。
各检查单位和人员,在当次检查工作结束后,书面材料送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同时上报省粮食局。
第二十一条成立省级动态储蓄粮食旬报制度。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开发和安装报表信息直报软件。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如实上报企业经营情形。
企业经营情形报表(见附件1)每一个月逢1日、11日、21日网上直报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并抄送省储蓄粮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章动用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发布动用令,代储企业需无条件服从宏观调控需要,保质保量按规定价钱提供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的粮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供粮。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动用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的原则是:
“地方先行,省级协助;
属地先行,就近协助;
动态先行,静态协助;
重点优先,兼顾全面”。
第二十四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动态储蓄粮食动用方案。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的品种、数量、结算价钱、利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品种:
普通国标三等早(晚)籼米、精制面粉。
动用数量:
省政府发出动用指令后,粮食部门第一时刻通知有关企业,各承储企业必需紧急备粮(政府征用量大米按代储规模的65%计算)。
从动用令发出之日计算,当天第一时刻,必需保证2%的量,3天备足总量20%的量,7天备足40%,15天备足全数100%听从指令。
结算价钱。
大米:
市场价钱+合理运输费用
面粉:
市场价钱
运输保障:
依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一路制订的动用方案,省级动态储蓄粮食一旦动用,运输实行承储企业送货制。
动用省级动态储蓄粮食,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动用令下达动用通知,并会同相关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成立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责任追究制度。
凡违背本暂行办法,属监管单位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属地方粮食行政部门推介把关不严、隐瞒企业虚假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属承储企业责任的,按代储合同条款追究企业经济责任,追缴财政费用补助,直至取消代储资格。
涉嫌违法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监管单位或监管人员责任。
一、收到举报,揭发企业库存数量造假,经查,属监管单位不按要求履行监管义务,失察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监管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属监管人员失职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二、监管人员与企业内外勾结,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监管人员责任。
涉嫌违法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计划。
一、检查发觉库存数量低于核定的承储数量,由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停拨当季财政补助资金。
规按时刻整改到位后,继续承担代储任务。
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二、实时监控视频认定,企业非因机械检修,持续两周以上停产,由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停拨当季财政补助资金。
经复查认定,生产经营活动已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3、关闭或其他非正常方式干扰监控视频系统,不配合监管的,由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停拨当季财政补助资金。
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4、监管发觉统计、会计账不健全,不及时报送报表,数据信息不真实,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停拨当季财政补助资金。
监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在规按时刻整改到位后,继续承担代储任务。
五、粮食物质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被媒体频繁曝光,被有关部门惩罚的企业,停拨当季财政补助资金,取消企业代储计划。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合同法,追究企业经济责任。
一、接到政府部门动用令不执行,不履行约概念务的,依据代储合同和《合同法》,追回此前拨付的所有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财政补助资金,取消代储计划,建议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参与省内代储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业务资格。
二、以只有优质大米,无普通大米为借口,提出加价、少供或不供的,依据代储合同和《合同法》,追回此前拨付的所有省级动态储蓄粮食财政补助资金,取消代储计划,建议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参与省内代储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业务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
附表1:
粮食企业经营情形旬报表
填报单位:
年月日单位:
吨、元/吨
稻谷
大米
面粉
其它
普通稻
优质稻
普通米
优质米
代储计划
-----
----
实际库存
本旬购进数量
本旬销售数量
稻谷购进价格
大米销售价格
附:
其它性质库存
单位法人: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