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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1)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2)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3)C2C(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

(4)B2G(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

(5)C2G(个人对政府的电子商务)

(6)O2O(线上到线下)

1.1.3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的特点包括:

(1)全球性

(2)便捷性

(3)技术服务性

(4)直接性

1.1.4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1)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如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税收、隐私权、网上交易安全等。

(2)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2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1.2.1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国际立法——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

(2)我国立法——我国政府从1994年就开始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3年10月,我国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并成立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力争在2015年下半年完成《电子商务法》草案。

1.2.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上市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1.2.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国际性

(2)行业惯例性

(3)技术性

(4)安全性

1.2.2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几项基本原则:

(1)自治原则

(2)中立原则

(3)安全性原则

1.2.3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电子商务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进了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2)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

(3)保护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小结

1、电子商务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手段所进行的所有贸易活动;

狭义电子商务主要利用互联网在网上进行交易商业活动。

2、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有B2B、B2C、C2C、B2G、C2G、O2O等。

3、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上市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4、电子商务法具有国际性、行业惯例性、技术性、安全性的特点

2015年9月13日校历第2周教案

掌握网络交易的概念

掌握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之间的差异

了解网络交易发展对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之间的差异

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对传统的法律理念到来的挑战

1.3网络交易

1.3.1网络交易的概念

(1)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

——(定义来源: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05年4月)

(2)网络访问的过程

(1)从交易主体观察其差异

1 企业角度观察

2 消费者角度观察

(2)缔约及履行方式的差异

资信交换,非金钱货物交换

未曾谋面的当事人间即时互动

无纸贸易的交易环境

(1)案例一:

8岁男孩网上订购打印机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引起的法律纠纷

(2)案例二:

一封回绝奖学金邀请的电子邮件归属问题

网络交易对传统法律理念带来的挑战有哪些?

1.3.4发展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的策略

(1)国际合作

(2)关注国家安全的保护

(3)加强政府管理

(4)建立及规范行业自律制

(5)鼓励技术创新

(6)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网络规则和电子商务规则

作业:

1、狭义的电子商务同广义的电子商务的区别是什么/

2、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有什么差异?

1、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交易。

2、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差异可以从企业角度、消费者角度和缔约及履行方式角度进行比较。

3、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匿名性、网络开放性、资金的安全性、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对传统法律带来极大挑战。

4、发展网络交易与电子商务的策略包括加强国际合作、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制、鼓励技术创新等。

2015年9月20日校历第3周教案

第二章电子商务诉讼管辖

了解管辖权的概念;

掌握传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和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了解电子商务对管辖权提出的挑战;

熟悉我国对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和网络涉外纠纷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传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我国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

海外代购维权难

海外代购会遇到哪些纠纷?

遇到网购纠纷如何维权?

2.1管辖权的含义和一般规定

1、管辖权的定义

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分工和权限。

一个法院只有对特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审判。

2、管辖权的分类

(1)级别管辖:

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审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2传统管辖权理论

1、管辖基础

管辖基础,即一个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三个:

(1)以地域为基础

(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

2、我国诉讼管辖概述

(1)诉讼管辖:

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则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管辖,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则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管辖

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5)行政诉讼管辖

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其他管辖等。

2.3电子商务对管辖权提出的挑战

(1)当事人的接触是瞬间的、随机的,具有不确定性;

(2)当事人的接触是多方的;

(3)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主权”理论也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4)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2.4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1、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1)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网络着作权侵权指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3)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1)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域名侵权行为包括:

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抢注域名;

(3)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5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

1、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1)类型

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着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2)依据

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3)实践

司法实践中不易如何以侵权行为地来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4)举例

瑞德公司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案件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1)含义

除侵权纠纷外,计算机网络纠纷主要是合同以及其他财产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其中主要为合同纠纷

我国关于合同等财产纠纷的诉讼管辖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被告所在地;

二是合同履行地;

三是当事人协议的与该合同相关的一定范围的地点

以约定或称协议的方式决定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权的归属

3、刑事案件管辖

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问题,对于国内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的管辖并不特殊,仍旧采用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4、网络纠纷涉外管辖

(1)定义

网络纠纷的涉外管辖,实际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管辖。

(2)原则

网络涉外纠纷案件在管辖等程序问题上应当也适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的规定。

涉外诉讼一般由被告在我国领域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课后思考:

通过阅读瑞德公司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案件,你认为北京市汉典去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吗?

1、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分工和权限。

2、诉讼管辖包括民事诉讼管辖、刑事诉讼管辖和行政诉讼管辖。

3、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网络着作权和网络域名两方面。

4、我国针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网络刑事案件、网络纠纷涉外管辖的处理实践。

2015年10月4日校历第5周教案

第三章电子商务参与各方之法律关系

掌握数据电文的含义和效力

了解数据电文归属与保存问题的要求

掌握对数据电文发送接收时间的规定

了解对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地点的规定

数据电文的概念

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时间要求

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判断

电子邮件订单效力难确定,民企状告沃尔玛

(1)为什么两家公司会出现此类纠纷,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

(2)今后应该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3.1数据电文的含义

1、国际组织对数据电文的理解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2、我国对数据电文的理解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称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3、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的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准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纠纷的优点,数据电文在书面形式的范畴。

3.2数据电文的效力

1、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

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即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也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

2、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时的效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及我国《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时的效力都有相关的规定。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3、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数据电文有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该条对如何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提供了有用的指南。

3.3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

1、收到告知规则

收到告知指收到某些信息后告诉对方已经收到该消息的通知。

2、数据电文的发送

数据电文的发送指发送人将数据电文已电子方式发送给接收人。

发送人包括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或将数据电文存储的人。

数据电文的发送方式包括:

附收到告知的发送和没有附收到告知的发送。

3、数据电文的接收

数据电文的接收指接收人接收发送人的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的接收方式:

收到告知条件的接收、没有附收到告知条件的接收

4、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时间

(1)发送时间: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

(2)接收时间: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或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另约定时间:

从其约定

5、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地点

(1)发送地点: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2)接收地点: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3)无主营业地:

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4)另约定:

3.4数字电文的归属与保存

1、数据电文的归属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授权人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同的方法对手据点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4)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数据电文的保存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受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那时能够准确表达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1、数据电文(datamessage),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数据电文在书面形式的范畴,我国合同法也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

3、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按照收到告知规则分为附收到告知的发送与接收和没有附收到告知的发送与接收。

4、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时间的标准十一信息系统作为判断基础的。

5、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地点以主营业地为标准。

6、数据电文的归属与保存条件在我国电子签名法都有具体的条件规定。

2015年10月11日校历第6周教案

了解签名的概念及功能

掌握电子签名的概念及种类

了解数字签名的过程

了解电子签名相关的法律规定

掌握电子认证机构的概念及设立条件

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的种类

电子认证与电子认证机构含义

数字签名的过程

短信借款被诈骗,上诉法院取证难

(1)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遇到类似的案件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5电子签名

3.5.1签名的概念和功能

1、常见的签名有哪些形式?

手写签名、按手印、印章等

2、签名的要求

正确的名字

书面形式

本人亲自书写

3.5.2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种类

1、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用来鉴定文件签署者的身份,表示文件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的内容以及确保电子文件内容不被篡改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

(1)电子签名不是书面签名的图像化,是一种数字技术;

(2)电子签名利用到数据加密和网络身份鉴定技术;

2、电子签名的种类

(1)生理签名:

是指根据签名者的指纹、生博文、脑电波等签名者自身的生理特征作为识别签名者的工具的签名。

(2)数字签名:

指只有文件的发送者才能形成的,他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该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发送信息真实性的证明。

(3)数字签名的过程:

生成被签名的电子文件→对电子文件用哈希算法做数字摘要→对数字摘要用签名私钥做非对称加密,即作电子签名→将以上的签名和电子文件原文以及签名证书的公钥加在一起进行封装,形成签名结果发送给接收方,呆接收方验证。

(4)数字签名与数字签名验证过程的结合流程图:

(5)数字签名的作用:

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文件的不可否认性、电子文件的完整性

3.5.3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2、3、13、14条分别对电子签名的形式、条件及法律效力作了相关规定。

《合同法》对电子签名也作了相关说明。

1、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

2002.10——《电子签名法(草案)形成》

2004.4.2——《电子签名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一次表决会议通过《电子签名法》

2、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基本内容

(1)确认了电子签名法的法律效力

(2)对数据电文做了相关规定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4)设立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3.6电子认证

3.6.1电子认证的概念

1、认证的概念

广义的认证:

即鉴别,主要包含对事物真伪的辨识的意思,它既可以是第三人鉴别,也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的鉴别。

狭义的认证:

特指由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所进行的鉴别。

2、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作用:

信息公示、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

3.6.2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

电子认证在网络交易中需要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进行验证,对于交易的安全非常重要。

在电子认证过程中,有一个把电子签名和特定的人或者实体加以联系的专门管理机构,这个特定的机构就是“认证机构”。

1、认证机构的概念

电子认证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Authority,简称CA认证机构,或CA认证中心)

是在电子合同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

大体而言是指签发认证证书的自然人或法人

2、数字证书的概念

数字证书是参与网上交易活动的各方(如持卡人、商家、支付网关)身份的代表,每次交易时,都要通过数字证书对各方的身份进行验证。

最简单的证书包含一个公开密钥、名称以及证书授权中心的数字签名。

3、支付宝数字证书

支付宝数字证书是一个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特性的工具,在某台电脑上(可以将证书备份到多台电脑上)对某个支付宝账户申请了数字证书后,即使泄露了支付宝密码他人也无法盗取、挪用支付宝账户中的金额。

4、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依照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设定认证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运营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3)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于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用来鉴定文件签署者的身份,表示文件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的内容以及确保电子文件内容不被篡改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

2、电子签名包括生理签名和数字签名两种方式。

3、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字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4、电子认证认证机构(CA认证机构CA认证中心)是在电子合同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书的机构。

5、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要符合我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015年10月18日校历第7周教案

熟悉认证机构的职责和服务内容

了解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管理

掌握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了解虚拟银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电子认证机构的职责

电子商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文件加密传输中的认证过程

海外代购系假货,上诉法院求赔偿

分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意外的经营者、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网络消费者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3.6.3电子认证机构职责和服务内容

1、电子认证机构职责

签发证书

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

证书库管理

证书的更新

证书的查询

秘要备份及恢复系统

证书的归档

作废处理系统

2、认证机构服务内容

申请开户

证书更新

证书挂失

信息查询

技术鉴定

特殊服务

3.6.4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管理

1、文件传输加密中的认证

(1)买方联系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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