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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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必须进入当地依法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

效链接,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

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

标、公示等服务。

第七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逐步构建全省更加

透明、统一、高效的工程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

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定

标等交易活动信息化和网络化,以及异地评标和远程评标。

第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中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

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

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 

1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需要招

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县以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已获批准;

(三)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采用 

BT、BOT、等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证

明;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

(五)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

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

人签订的协议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政府采用 

BT、BOT 

融资

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较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

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

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

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

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招标人应当具有

名(含 

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

人员,并且至少包括 

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

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要

求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书面备案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

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

证明材料;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

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

范围内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承担招标代

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每一

招标项目的代理人员中,必须有注册执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资

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 

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

执业(职业)资格,并在招标代理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招标代理机

构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服务

费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八条招标一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

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等)备案;

(四)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向合格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需要时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依法招标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拟发布

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应当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

公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

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

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情况的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

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

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发布前

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文

件中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省

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电子屏幕

或网站同步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

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

落实情况;

(3)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

(4)对投标人资

质等级和外省进豫备案登记的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

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6)按照规定收取资格预审文件

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7)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个(含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采用

国家标准文本。

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办法的设置应当鼓励节

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施工方案;

鼓励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节能材料。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应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质量

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本

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划分标段。

第二十四条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或建

设规模满足最低等级企业资质与资格条件的,除技术特别复杂

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

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

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

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评审并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排出名次,选择数量不少于

人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 

人的,可

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

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

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已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经

招标人许可且未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擅自更换通过资格

预审(资格审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应视为投标人不再具有资

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日前

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

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暂定金

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原招

标人或授权总承包中标人依法进行招标。

授权原总承包中标人组织招标的,其招标活动应接受项目

业主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施工招标文件暂估价或暂定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项目概

算的 

30%,否则视为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第三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确

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采取召开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

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采

取网上形式答疑;

招标答疑会纪要、书面解答或电子招投标网上

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得超过招

标项目工程估算价的 

2%。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

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担保

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否则

11 

投标无效。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

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

时退还,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除特殊项目外),应按国家标准《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的工程

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

当在投标截止日 

日前公布,并在发布前将最高投标限价成果

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

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的企业。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

12 

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凡不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提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文件指定

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后,

投标人需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更正、补充材

料时,应先检查其文件密封情况,若符合要求,应当向投标人出

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且妥善保存。

在开标前,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或更正、补充材料无效,招标人应拒收。

第三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

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不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

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资格)

条件,并满足工程项目对相关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要求。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

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13 

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和联合体协议。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

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

开标。

投标人少于 

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

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时间的,应提前报当地招标

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通知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

14 

封、宣读,并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程序组织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

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和参与开标审

验的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存档。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明和有

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效委托书原

件和有效的本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

限及有效期等主要内容;

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应持注册

建造师(含注册临时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原件亲自参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

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四十五条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

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

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

金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

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5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必须全部从政府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般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具备评

标专家相应或类似的资格条件或经招标人合法授权具备评标专

家相应资格条件的代表,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在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

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的。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

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

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16 

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进行评标,并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依序向招标人

推荐 

至 

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与任何投标

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

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作出必要的书面

澄清或者说明;

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

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

备选标。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

为废标后,在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不足 

家、认为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

17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如实

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内容,公示期

不得少于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作出答复前,应当将有

关情况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在 

日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

监督机构批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

18 

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

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五十六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

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

标人可以按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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