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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三大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可以是说是互生互利的,互联网金融在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最后一公里”方面具有先天优势,是普惠金融的典型,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就如一对虚实结合的“孪生兄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因此,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协作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制,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机制,才能深化服务好小微企业,才能不断发挥好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完善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的协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协作性的提升不仅要从外部环境进行推动,还要从内部解决根本原因。

既要解决小微企业先天性缺陷,又要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问题。

增强内部动能

  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不少先天不足,小微企业的不足正是互联网金融要解决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并非慈善机构,其融资成本一般在10%以上,对于一般制造业而言,成本过高。

因此,要从根本上降低成本,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活力和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动力要从内部进行完善,方能有效提高二者的耦合性。

  完善小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制度规范和信用体系完善,提高小微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研发投入,向新业态新行业转型,增强对互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文化传媒等新行业认知和投入,促进结构转型。

  加强互联网金融业行业自律。

2012~2015年间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不断崛起,一时间缺乏监管,导致出现许多乱现,甚至诈骗行为。

互联网金融需加强自身风险点防控,设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形成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提高企业的可信度和规范性,防止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而入,扰乱市场秩序。

  加快平台创新。

目前互联网金融出现许多高度同质化平台,平台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导致信息交换少,统一地征信也较难。

加快平台创新,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加大互联网金融产品新,为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更加灵活的放贷形式,避开与银行的正面竞争,利用个性化平台的优势,惠己惠民,达到双赢的结果。

  加强平台间协作。

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基本由不同的企业开发,种类繁多,数据口径也呈现平台差异性,如商城客户数据与搜索引擎客户数据的差异。

商城客户是一种消费习惯及支付能力的数据,而搜索引擎用户数据为阅读习惯数据,两种数据的口径出现巨大的差别。

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数据不共享,在信用数据方面也相互独立,呈现“孤岛”现象。

平台间缺乏必要的协作,导致一户多家授信,超过其实际负债能力,容易出现“空手套白狼”的投机现象,导致信用数据缺乏统一性,难以对小微企业道德风险产生约束力。

尤其是在与央行的征信数据方面的对接上,更为薄弱。

互联网金融为新生事物,相关的监管机制尚未健全,央行征信系统虽已经小贷公司、典当行等准金融行业纳入,但一时间还难以将互联网金融也纳入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推进与完善依然迫在眉睫。

优化共生环境

  建立统一小微企业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涉及工业、金融、税收等多个相关监管或主管部门,各部门受职责分工限制,无法全方位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在政府事项的办理上,小微企业还无法达到“只跑一趟,一趟都不用跑”的水平。

因此,健全外部服务机制,搭建统一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推动小微企业信息库建立,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必要的数据。

  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

互联网金融虽然发展迅速,但仍未在金融市场占据主导,传统金融业也利用自身优势,不断采用互联网思维进行革新,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与阿里巴巴、浙江蚂蚁小微及金融服务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启创新与协调、开放与共享的新征程,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的开始。

传统金融业网点多,信用体系完善,资金雄厚,互联网金融开放、普惠、共享,客户流大,二者间的合作不但可以实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还可以有效避免失信客户、非法集资、套现洗钱等不法行为。

但是,二者的结合如果还只是某些信息的共享显然无法达到真正的融合,必须要建立统一的金融平台,客户通过一个平台可以链接到各个不同的客户端,实现平台客户信息共享,才能真正有利于甄别真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快速通道,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加强互联网金融和小微企业政策支持。

目前,传统金融体制尚不健全,有意愿和能力服务于资金需求“短、频、快、少”的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较少。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发展受限,信用级别较低,融资成本较高。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成本也较高,导致小微企业难以低成本融资。

政府应加大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对小微企业经营成本给予一定优惠,降低小微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税负水平,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制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经济体,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创新模式,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是当前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也是普惠金融较易推广的模式。

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和引导,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规范,推动知识型、“创业创新”发展。

大力支持知识创业创新

  “人才红利”创造良好的创业机遇。

2004年我国首度出现局部“用工荒”,2010年东南沿海地区普遍性的“用工荒”出现,中国“人口红利”拐点到来。

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创业模式已经成为过去式,而从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为“人才红利”的到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8年后开始了研究生扩招,到2014年积累了大量的人才,就业压力剧增,国务院提出“双创”,大力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2014年的“双创”跟以往的创业不同,是一场以高素质人才的创新为主的知识密集型创业创新,这是“人才红利”历史机遇下的正确导向。

  积极引导知识型创新创业。

近年来,科技型的小微企业呈井喷式增长,基本集中在软件开发、设计、金融等知识密集型领域,符合“人才红利”时代的特征。

但科技型小微企业人才十分紧缺,尤其是三四线城市,为留住人才,各地政府出台各种人才政策、创业补贴政策,不可谓不拼,但是在产业的引导上缺乏市场引导,许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市场开发方面缺乏经验,导致企业生存压力大。

政府在加大资金政策支持的同时,应注重对项目市场开发的导向,尤其是对金融项目与小微企业经济项目的引导。

  建立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对接服务机制。

地方政府对小微企业信息的掌握比较比较全面,建立政府为主导的金融服务平台,成立区域性“金融超市”,推动当地项目与“金融超市”对接,使互联网金融线下能与当地小微企业更好地融合,不仅可以提高当地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还可以促进当地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二者互惠互利。

北京、苏州、福州等地积极打造“基金小镇”、多层次资本交易中心之类的区域“金融超市”,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基金小镇、金融小镇,也取得较大的成效,该制度对推动金融与小微企业经济融合发展、推动“双创”有积极意义。

增强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

  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为“双创”提供了基础平台,让创业者可以“第一时间”发现价值、解除疑惑、创造价值,科技领域的深度拓展为创业者的创新思维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加快了“双创”的实现。

然而,在“双创”浪潮中,金融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是“双创”能否持续发展的外源动力。

政府扶持、引导互联网普惠金融发展,可以为“双创”时代的到来提供更加肥沃的土壤条件,加速“双创”新时代的到来。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扶持。

普惠金融的特点主要是碎片化和低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碎片化的服务成本过高,传统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获得较低成本的维护,以达到将“长尾”进行“聚拢”的目的。

  一是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成本支出在于科技研发,通过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支持,可以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普惠能力,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可负担的适当、合理成本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支持。

“双创”初期往往是最艰难的阶段,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同为“双创”主体,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有利于双创者“创成业”。

要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与互联网金融融合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平台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产品进行一定的政策扶持,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提高对平台的监管力度。

合理的监管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企业从2014年开始企业数不断减少,许多企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被依法取缔,重重打击了互联网金融的信誉度,导致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难以开展。

因此,加规范引导,提升行业整体的可信度和美誉度,对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

互联网金融到目前为止,还没摆脱传统金融低息吸存、高利放贷的赚利差基本思维,第三方平台的操作以平台服务收费为主,但是服务质量却较差,以不断开发客户为主业,对互联网普惠产品的设计创新较少。

  一是积极推动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普惠金融的承受力还十分有限,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吸筹能力较为薄弱,除了阿里、腾讯等几家“独角兽”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依靠许以高利来募集资金,资金成本高,加上融资客户群体的信息较难全面把握,普惠金融产品较难推出。

要切实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成本,需要立法规范,建立行业美誉度和信用度,推动企业进行普惠金融产品创新,扩大普惠范围,发挥其社会服务功能。

  二是加强在特定区域的金融创新。

积极推动金改区、自贸区、自由港区、新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先行金融创新,试水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及时发现问题,待金融产品试验成熟后进行全国经验推广。

根据各种创新金融出台合理的监管制度,在源头上进行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存活率,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监管到位,规范发展,产业才能持续,否则都只是“一阵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盛行于2012年,是创新金融模式,对企业、政府都是一种智慧的考验。

抓太紧,死得快,放太松,乱得快,因此要坚持依法适度监管,鼓励引导互联网金融创新,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目标,服务好推动好。

  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生事物创新快、日新月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滞后状态,直到2016年中央提出管住“资金池”、强行第三方托管,才狠刹住一大批利用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之风,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虚假的第三方托管仍然存在,时不时有非法集资行为“重现江湖”骗走群众的血汗钱。

这足以说明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存在大量的空白,在宣传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要提高立法水平,科学执法。

  科学立法。

一是深入调研。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科学立法为执法提供良好的基础。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要深入进行行业调研,深入到企业、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线进行调研,全面掌握信息,挖掘其存在的漏洞,是立法的基础。

召开有针对性的听证会,广泛征求专业人士及其他各类相关人士的意见,科学立法,以良法规范产业发展。

  二是分类指导。

互联网金融业态多样化,呈现不同的特点,如股权众筹和互联网小贷,一个是传统金融信贷业务互联网化,一个是股权交易互联网化,他们在操作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监管方面也应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因此监管的依据不同。

从法律层面上讲,应该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明确的界定,实行差异化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其业务风险点及系统的安全性做出个性化的规范,有效指导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合法经营。

  三是有序引导。

在法律监管层面,地方法规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各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出台地方法规,对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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