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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阶段。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

第二阶段,补充完善阶段。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阶段,理性改革阶段。

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将企业职工福利补助纳入工资总额,这福利要缴个人所得税。

2009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见通过这几次不断深化的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2.2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

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

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

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均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而且其逐年递增率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制组织收入的作用逐步得到强化。

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以年均48%的速度增长,是同一时期增长速度最快的税种,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这种重要性不仅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还能够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作用,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第3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很难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由于业户纳税意识淡薄,致使不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去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从县工商部门接收过来的年度数据与税务登记比对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已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在农村中还有大量农闲时利用机动三轮车搞运输、赶集户、农村小建筑施工队等等,这些经营者抱有“税务机关查着就软磨硬泡,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查不着就是便宜”的心态,且大多是无证、无照零散税源,易漏难管,极易造成该税种税款的流失。

3.2个人应税所得来源隐蔽,难以准确核实 

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形式复杂,职工工资、薪金之外的收入有明有暗,有现金有实物,在全部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由于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信用化程度很低,个人收入分配主要依靠现金支付结算,要完全真实反映一个人的实际收入是很困难的,靠地税部门全身心的投入检查,也是不现实的。

正是个人收入的这种不透明,导致个人应税所得难以核实,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的征收。

3.3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许多不足

征管手段相对落后, 

征管力量不足 

个人所得税现金交易多,是税收征管中范围最广、隐蔽最深、难度最大、征收成本最高的一个税种。

这在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

而地税部门征管的税种多、范围广,人员有限,对个人所得税投入的征管力量不足,加之目前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匹配,难免造成在个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执法和稽查力度不到位,惩治偷税不严,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较多,极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部门配合不力,源泉控管难以全面落实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的具体征收方式是源泉控管、代扣代缴为主,同时辅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不尽人意。

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消极应付,致使源泉控制环节脱节,出现断档,导致了大量的漏税和调节乏力。

税收制度不完善,个人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例如对一些应收所得税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造成某些所得税的起征点过高或过低。

同时加上税收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素质问题,使得许多违法分子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几个姓名虚报个人收入,提供虚假的收入数据,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欺诈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

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征收范围窄。

虽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十一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从各单位的征管范围上看,目前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由于征管措施和代扣代缴制度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因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部分流失掉了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严重流失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却存在着税收流失的严峻形势。

被税务部门称为税收征管的“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

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漏洞,许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偷逃税款的征缴,偷税、漏税、逃税的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存在很大的问题。

比如娱乐行业的明星,真正按其实际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少之又少,对个人收入的上报存在明显的欺瞒行为,以前些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案为例,就可以推测中国的娱乐行业的偷税漏税情况有多严重。

而这只是冰山一角,在其他行业也存在这种状况,比如体育界,运动员的个人收入不透明,在个人所得税的收缴上,税务部门又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这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

按照预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应当在18%以上,但是目前却远没有达到这个数目,而在西方个人所得税的比例都在30%左右,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严重,这给国家的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税法的权威,影响到按量缴税的公民纳税的积极性,这不仅是财政的损失,更对是社会道德、国家法规的破坏,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而假如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存在漏洞,那将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这又反过来直接影响到大多数公民收入的提高,无法实现全面小康的伟大目标。

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流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国,也不利民。

3.4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比如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4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则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

此外在收入性质与劳务性质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状况,比如彩票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的税率不一致,导致同样数额的收入,缴纳的税费却有差异。

此外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

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

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

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3.5扣缴义务人不能全面履行职责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观念一直较为缺乏,法制观念较为淡泊,使代扣代缴工作不仅应税项目不全、应税项目区分不细致,而且掌握适用税率不准确,存在着敷衍了事的情况;

二是由于受利益驱使或各种因素干扰,有的部门、单位、企业不愿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有的怕得罪人,怕麻烦,消极应付,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这些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漏税和调节乏力。

第4章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4.1历史原因:

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 

在我国,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

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

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

无论贫贱,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

4.2自然原因:

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 

人天然具有经济人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

就像有人说的:

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

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

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4.3社会原因:

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 

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

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

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

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

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

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4.4制度原因:

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

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

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4.5关键原因:

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

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

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4],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

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收入有申报的义务,这就必然导致税基削减式避税。

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

例如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收不完全。

又如个税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税难以如实征收。

再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背,这从客观上促使逃税情绪的产生。

 

第5章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5.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针对目前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仍相对薄弱的状况,首先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税法宣传,在各大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设置固定栏目进行经常性的税法宣传,使税法深入千家万户,人人皆知。

其次,要在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的同时,加强纳税服务,在服务理念上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做到主动服务、优质服务;

在服务手段上要不断创新,运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纳税,方便纳税人,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的难度和压力。

5.2建立严密的个人收支监控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效率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分配上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的特点。

建立支付申报制度是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应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要定期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支付情况报送制度,实现税务、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和共享,以有效监控个人收入;

实行财产登记制度,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个人各项财产状况,使个人的应税所得得到准确核实,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的管理功能,实行纳税申报、开票、入库销号、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监督等一条龙作业。

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税款征收业务,监控个人收入变化情况,分析个人所得税税源变化,以及对税收整个业务过程实行全方位监控,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降低税收成本。

5.3纠正不足 

5.3.1规范征管手段,加强征管力量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征管手段不够完善,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量;

同时,要 

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必须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和处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

同时要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努力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3.2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工作

税务部门要主动联系审计、财政部门,充分利用他们的检查结果;

审计、财政也要将查出的结果主动抄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执行结果反馈给财政、审计部门,实现协同作战、成果共享,以解决人手不足的矛盾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浪费。

5.3.3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技术

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

目前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使每一位税务人员能够熟练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要提高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水平,为每一个纳税人建立个人档案,并做到税票开到个人,以杜绝单位代替个人缴税现象,做到依法治税,以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个人所得税收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统一性。

5.3.4 

进一步推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双轨制 

当前推行自行申报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强、条件好、素质高的对象,推行自行申报,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二是在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实行申报制,使国家干部在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起带头作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另一个关键就是要掌握税源情况、依法代扣代缴。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在普遍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断深化。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强化征管工作,与此同时,继续加大源泉扣缴力度,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

要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代扣代缴的法律约束力。

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的的重罚,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3.5严格依法治税,加大处罚力度

个人所得税要有大的起色,必须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和处罚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格进行补税、罚款和惩治,不允许姑息迁就和搞下不为例。

实践证明,执法手段越强硬,税收违法行为就越少;

法律制裁越严厉,偷税投机心理就越小,对个人所得税而言,莫不如此。

5.4致力于税收的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面前也应该是人人平等,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税法的制定,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改变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首先要在法律E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以公平为原则,在税收的具体执行上,以全民平等为基调,努力创造一个平等的税法体系。

当税源不一致时,应当考虑实际收入的数额,实行按实际收入定税的规定,以此来定税收的标准,避免收入一样而税源不一致导致的纳税标准不一致的弊病。

在多收入来源与单一收入来源问题上,也应当公平对待,按实际收入额来确定缴税的数额,而不能看单项收入是否达到征收点,要看全部的收入,这样才公平,也能抑制各种通过化整为零,来逃避税收的现象。

5.5各单位领导应增强法制意识,财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

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彻底改变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的错误做法,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个人所得税按时足额解缴入库,以确保税法的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同时,上级部门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执行情况作为年终对各单位领导考核的一项指标;

各单位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对经办会计的一项业绩考核内容,并在每年年终对每个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实行张榜公布,进行一次通告,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调动他们争先竞位和纳税的积极主动性。

第6章结论与展望

本论文是想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出发,揭示制度设置上的漏洞,阐明个人所得税完善的必要性。

总之,我国在研究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必须十分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和手段。

各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加强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要纠正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扣缴不足额、平均计算等习惯性,不考虑家庭总收入等错误做法,有效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

欲使个人所得税调整归位,规范完善此种税收制度,减少贫富差距,就应该废止旧的、不适合民意和不利经济发展的税费制度,重新建立一个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新税制,既充分体现税法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又能确保征管和代扣代缴的顺利进行,形成良性激励机制。

从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瞳.从税收公平原则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M]. 

天津:

天津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李义.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0,5:

30-32. 

[3]静雅婷.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析[M]. 

天津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刘湘宁.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M].天津:

天津财经大学出版

社,2007. 

[5]于圆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

[6]金晓通.综合所得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佳选择[J].税务研究,2007

[7]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4期。

[8]殷玉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五个问题》《中国税务报》2011-06-04。

[9]倪静石,徐锦辉《个人所得税解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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