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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必由之路。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约束性目标,但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情况落后于时间进度要求,形势十分严峻。

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

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

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京津冀地区2015年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比2012年负增长。

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级以上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

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11.4%。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

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

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3200万吨标准煤。

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1100万吨标准煤。

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00万吨标准煤。

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具体任务附后),完成3亿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5亿千瓦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4万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6亿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230万吨、260万吨以上。

新建日处理能力1600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200万吨、30万吨。

加强对氢氟碳化物(HFCs)排放的管理,加快氢氟碳化物销毁和替代,“十二五”期间累计减排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

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

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2014年淘汰5万台小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20万蒸吨(具体任务附后),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25万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2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40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10万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

2014年底前,在全国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具体任务附后)。

到2015年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全国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

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

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

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

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2.5亿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

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亿平方米。

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

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联网工程。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

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

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形成节能能力1400万吨标准煤以上,到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3年降低4%以上。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

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将40%以上的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区建成节约型办公区。

2014-2015年,全国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2.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降低12%的目标。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

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

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

实施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突破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

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以发布目录、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新增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

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

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

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

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

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

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

实施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基金。

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

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

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定期公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加快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依托现有交易平台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

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

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将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由28类扩大到35类。

整合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实施节能认证的产品由117类扩大到139类,强化对认证结果的采信。

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

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继续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

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节约电量400亿千瓦时,节约电力900万千瓦。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

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

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

各地区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

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

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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