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
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过高的补贴额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
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
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地可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等试点;
同时,开展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
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
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二是合理确定补贴额。
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测算补贴额的依据。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
三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
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
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
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
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
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
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
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
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
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七、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2年1月2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附件1: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圆盘犁
1.1.4旋耕机
1.1.5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微耕机
1.1.7田园管理机
1.1.8开沟机(器)
1.2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2秧田播种机
2.2.3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营养钵压制机
2.2.5起苗机
2.3栽植机械
2.4施肥机械
2.5地膜机械
2.6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2植保机械
3.2.6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3修剪机械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2玉米收获机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4干燥机械
5.5种子加工机械
5.6仓储机械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2磨粉(浆)机械
6.3果蔬加工机械
6.4茶叶加工机械
6.5剑麻加工机械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3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2畜牧饲养机械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4水产养殖机械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2平地机械
10.3清淤机械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补贴额一览表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分档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中央财政补贴额
地方财政补贴额
备注
附件3: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月日至月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元,并提交本通知书。
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
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