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通用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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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在代持股期间,如果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
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书面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为持有。
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甲方应无息偿还。
4.4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最晚于被查封之日起15日内提供自身所有的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五条标的股权的转让
5.1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自行决定转让标的股权。
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15日内,依照甲方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5.2甲方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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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4.2款的规定,逾期未付甲方股权收益的,则每日按逾期未付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15日仍未转付的,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且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逾期金额100%的赔偿金。
6.2乙方违反4.5款的规定,逾期未提供其他财产担保解冻标的股权的,则每日按被查封标的股权价值(被查封股权数x上一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的5%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15日仍提供担保或解封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股权净资产的3倍承担赔偿责任。
6.3乙方违反5.1款的规定,未按甲方书面通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则每日按逾期未过户股权价值(被查封股权数x上一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的5%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15日仍未过户的,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将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还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股权净资产的3倍承担赔偿责任。
6.4除前款规定外,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股权净资产的3倍对甲方进行赔偿。
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以成交价的3倍作为赔偿金。
第七条保密
7.1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金额为上一年会计年度股权净资产的3倍,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含间接损失)。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8.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若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60天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8.3当代持股的条件消失,甲方需要直接持有xxxx股权的,自相关股权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在此过程中,乙方应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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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份数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乙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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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日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二、委托权限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
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于杭州
权代持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股基本情况
1、甲方在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该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
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2、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3、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4、在代持股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五、代持股份的转让
1、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
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
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3、因代持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保密
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
的相应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代持股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书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河北科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20%股权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占目标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但该代持股权以乙方名义持有并登记。
乙方实际占目标公司20%的股权,并代持甲方的20%股权,乙方名下登记的股权共计40%。
第二条:
双方确认,甲方为上述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
乙方为代持股权的名义所有人。
第三条:
双方确认,甲方享有因该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以出资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等。
如果目标公司分红须经手乙方,则乙方应在获得分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双方确认,代持期间,如涉及出席股东会、以股东的身份签署有关决议、合同等文件的,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根据一致意见进行表决和签署。
第五条:
代持股权的转让、质押、置换、赠与、继承以及其他方式的处置权利均由甲方实际享有和行使,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给予签字配合。
乙方不得单独对代持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以资本公积金或者其他方式转增的股权,属于代持股权所对应的份额,其全部权益归属于甲方所有。
第六条:
双方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出资、验资证明等,与本协议所载内容不一致的,实际均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执行,任何一方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实际出资人(甲方):
名义股东(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股份按委托给其代为持有。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有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法人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2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
在股东名册上具名;
按照甲方意愿,参与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
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
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
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
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带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3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唯一权益人,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甲方的声明于承诺
5.1甲方承诺:
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
5.2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
甲方参
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驶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臵,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急性处臵,包括转让、质押等。
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臵。
5.5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
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显示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臵。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物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
(三)年。
7.2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
7.3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急性调整。
7.4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接触或终止后的十五(1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
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集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如时候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于市。
乙方配偶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股权代持协议书实际出资人(甲方):
鉴于,甲方拟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持有该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甲方:
第一条委托内容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
住所地: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