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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0104)

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专利权、商标、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等的交易形式。

注:

1、本项下计入两类交易:

中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所生产产品的出口;

外方为生产方的情况下中方原料、机器设备等的出口。

2、若中方企业由于无法以出口产品支付而将补偿贸易转换为债务,则应将所转换的债务计入补偿贸易下债务(4318)。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

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企业按照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企业收取工缴费,并用工缴费偿还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的交易形式。

注:

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收取的工缴费。

进料加工贸易(0106):

指中方企业用外汇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1、本项下只记录成品或半成品的出口。

2、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

前者由外方提供原材料等,我方受托进行加工,其产品交由对方在国际市场上销售,我方只有工缴费收入,在这个过程中,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外方;

后者是国内企业自行进口原材料,自行安排加工和销售,原材料及产品的所有权均属于国内企业。

寄售代销贸易(0107):

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及其他费用后;

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边境小额贸易(0108):

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

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0111)

中国居民企业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

工程款统计在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项下,建筑设计费统计在咨询费(1920)项下。

租赁贸易(0112)

中方企业为出租方,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

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即金融租赁)出口货物。

出料加工贸易(0114)

指由中方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商标、技术、设备等,外方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工;

成品交给中方企业;

外方收取加工费用及部分由国外提供的原、辅料费用。

本项下只记录中方企业原材料、辅料等的出口,本项一般不涉及货币资金的收入。

其他(0116):

统计无法归入上述各类正常贸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贸易内容;

第二节特殊贸易

预收货款(0201)

国外进口商在货物所有权并未变更之前付款给中国国内的出口商。

1、本项实行优先原则,无论何种方式的贸易,如系预付货款,应优先计入本项。

2、大型机械制造过程中所收的进度款计入本项下。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0202):

在国外购买货物,并在该国境内原封不动或稍为加工,再出售给第三国的贸易方式。

本项记录中方以此种交易方式将货物出售给外方而收到的货款;

或收支相抵后的轧差收入。

远洋渔业销售(0203);

中国远洋轮船打捞出并出售给非居民的鱼和其他水生物。

远洋石油销售(0204);

中国居民在海上开采后以运输、管道等各种方式直接销售给非居民的远洋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的贸易方式。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0205)

中国居民通过各类管道、网络及其他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0206):

非居民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海空及陆运港口购买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提供的有关服务(如牵引、栈租和维修等)应记录在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港口服务(1130)项下。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0207):

非居民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进行修理而购买的货物。

各类修理的处理:

本项只记录运输工具的物修,即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

运输工具的航修,即不需要换大量零部件的修理,计入港口服务(1130);

计算机修理及软件的维护应记录在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项下;

建筑物修理应记录在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项下;

其它设备的修理计入服务项下的咨询费(1920)。

商品退货(0208).

进口己支付后由于各种原因国外出口商又将货款退回给原国内进口商。

应在申报单上注明属退款及原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申报号码。

其他(0209)

不属干上述各项的其他特殊贸易内容。

包括商品邮购、网上购物等。

贸易项下索赔的处理:

1、由于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支付的赔偿费可被认作是商品的部分退货,计入商品退货(0208)项下;

2、由于商品质量不好导致使用方造成额外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如由于进口化学品质量低劣。

导致进口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爆炸事故)计入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项下。

第二章服务

定义:

服务项目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

同货物生产所不同的是,服务并不生产出某种有形的物质产品二而且在服务的生产发生之前,我国的服务生产者与另一经济体的服务消费者就己事先作出安排。

包括运输服务、旅游、保险、金融服务、通讯、邮电服务。

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官方交往、政府往来、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及其他服务。

第一节运输

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运输服务。

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内陆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

运输服务可分为客运和货运两大类;

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和其他辅助性服务(港口服务)也计入本项目下。

但货物保险、非居民运输工具在港口购买的货物、铁路

设施、港口和机场设施的修理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不包括在内。

客运收入

由中国居民运输工具向非居民提供的客运服务。

包括非居民支付给运输公司的实际票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零星开支以及他们为此而向运输公司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也包括在内。

但本项目不包括在中国境内由居民向非居民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该项目应计入旅游。

a、海运(1111)实际票费、船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b、空运(1112)实际票费、飞机上的食品、礼品、纪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C、陆运(1113)实际票费、陆运工具上的食品、礼品。

念品的消费、个人行李的超重费等。

d、其他(1114)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等。

货运收入

由中国居民运输工具向非居民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中国居民的运输工具为中国货物出口提供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同出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的收入;

包括与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

a、海运(1122)因提供海运货物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

b、空运(1123)因提供空运货物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

c、陆运(1124)因提供陆运货物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

d、其他(1125)因提供其他运输方式的服务而获取的收入;

同货运有关的佣金、代理费等。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中国居民的运输工具为国外货物进口到中国提供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同进口有关的各类货运服务及其它辅助性服务的收入;

a、海运(1126)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海运服务的收入。

b、空运(1127)为我国进日货物提供空运服务的收入。

c、陆运(1128)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陆运服务的收入。

d、其他(1129)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其他运输服务的收入;

同我国进口货物运输有关的佣金、代理费等。

港口服务(1130)

包括装卸货物、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代理、救助打捞、检修。

导航、牵引\港口的行李运输费及仓储费等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

1、运输服务还记录转口贸易及国境贸易所涉及的装卸运输费。

2、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按其性质应记录在运输服务的相应项下;

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计入其他服务的其他(1960)

3、仓储服务不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均计入港口服务(1130)。

第二节保险及旅游

保险服务收入指作为中国居民的保险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类型的保险而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中国居民从其投保的非居民保险企业所获得的赔偿收入。

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人(1210)

我国非保险企业从境外保险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中国保险企业为非居民提供保险服务而取得的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的收入

人寿险(1222):

即人身保险(包括年金、养老金、人身意外伤害、健康险等)。

进出口货运险(1223):

中国居民保险企业为非居民进出口货运提供保险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其他险(1224):

除人寿险及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直接保险,如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等。

再保险收入(1225):

中国居民保险企业接受非居民保险企业转保而获得的保费收入。

其他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收入)(1226):

包括与保险有关的经营、代理、公估服务收取的佣金、代理费、咨询费、公估费。

旅游

定义;

非居民旅游者在中国购买的货物和获得的服务。

本项目包括外国旅游者在中国的一切开支,如旅游者所购买的货物及客房开支。

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人员及随从不列入旅游者,其开支计入官方交往、政府往来的相应项下。

本项目不包括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应将其计入客运收入的相应项下。

季节工人、码头工人的开支计入因公旅游项下

因公旅游(1310):

非居民受企业委托、为商业目的或开会等而进行的旅行;

外国政府人员(但非长驻中国)、国际组织官员及随从为公务而进行的旅行。

因私旅游(1320):

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公任务的旅游如度假、探亲、朝觐等。

第三节其他服务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金融中介及辅助服务。

包括中介服务费用(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

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权、期货、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

担保费。

通讯、邮电(150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的国际通讯及邮电服务。

通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

传真等完成的声像和其他信息的传递;

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活动;

邮政邮递服务(信件、报纸等收发,快递;

邮箱出租)。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中国居民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建筑项目和安装项目。

工程一般短于一年。

范围:

包括建筑安装的各类服务收入及劳务收入。

1、中国居民企业在当地购买的建筑安装材料计入非贸易(合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的其他服务(1960)。

2、因为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货物计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0101)。

3、有些海外建筑工程计入直接投资,两者的区分参见直接投资。

官方交往、政府往来:

中国各级政府驻外机构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从境外获得的各项收入。

本项目只记录政府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常驻机构获得的收入;

政府出国考察使团(在外停留不足一年)的费用不计入本项,应将其计入因公旅游(1310)。

签证认证费(1710):

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为非居民签证而获得的收入。

外国使团经费(1720):

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在华的常驻机构为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开销而获得的经费。

其他(1730):

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在华的常驻机构工作人员个人所发生的开支等。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资(1800):

经批准使用无形、非生产性.非金融性资产的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和原型而取得的收入。

包括专利费、非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商标、制作方法。

经营权和经销权;

原版手稿和照片的版权、使用权等。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所有权的转让计入其他资本的其他(4360):

其他:

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服务交易。

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教育、医疗、保健、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驻华机构办公经费等。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与计算机及新闻有关的服务。

包括数据库开发、储存、数据处理、编程计算机维修。

硬件咨询、软件开发;

新闻代理服务,包括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有关资料报导,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

咨询费(192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的法律、会计、管理等方面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

包括法律咨询费、律师费、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费,以及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的管理咨询费、顾问费、新产品的研究。

应用开发费.认证费、建筑设计费、模具设计费、工程筹划、制图费。

产品试验、验证费、技术服务及资料费、人事咨询费、商标注册费、维修费。

教育、医疗、保健(193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与教育、医疗、体育、保健等有关的服务。

包括与教育有关的培训费、学术交流费(如留学生的学费)\病人的医疗费、参加体育赛事的费用、保健娱乐费用(如高尔夫球场及类似俱乐部的会员费)。

广告、宣传(194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包括广告的设计、创作。

推销,市场调研,媒介版面推销,贸易交易会提供的展览服务。

电影音像(195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电影音像服务。

包括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和音乐制品收人;

播映权费及其他与之相关的代理费\服务费。

其他(1960)。

上述未提及的其它商业服务收入。

如未能计入前述服务项目的佣金;

中标服务费,经营性租赁,国际组织、团体会费、中标服务费等。

注:

l、代垫款的计入;

代垫款应按照其初始用途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如代垫的出口货款计入一般贸易(0101)项下,代垫的差旅费计入因公旅游(1310)项下。

2、一年以下的非居民建筑企业在中国当地购买的物品计入本项下。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1970);

驻华机构指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如办事处、事务所。

这些机构的所有收入计入本项(包括开设时的启动资金)。

母公司与代表处之间资金往来的处理;

l、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如货款、税款,应按照其用途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

2、国外母公司支付给国内代表处的佣金亦计入本项;

3、国外母公司支付给驻国内产品售后维修站的维持费用计入本项。

第三章无偿转让

非居民经济体向中国无偿提供实物资源和金融资源。

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

中国获得的外国各级政府、国际组织及非居民个人无偿援助的现金、食品、衣物、其他消费品和医疗用品、军事设备赠予及技术援助。

与以下交易相关的收入计入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

税收收入;

来自非居民企业社会保险计划的收入;

非居民对中国对外债务的减免;

中国居民获得来自非居民的补贴;

奖励收入等。

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

中国居民按协议规定获得的国外支付的赔偿收入,罚款、追缴款等。

计价方式:

原则上以转让物资及资产的市场价计价。

第四章资本交易及收益

第一节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境外的投资者对我国的企业或我国投资者对境外的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上述投资者为直接投资者,接受投资的企业为直接投资企业。

直接投资不仅包括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企业初期建立关系时的交易,而且包括直接投资企业和直接投资者及其附属企业以后发生的所有交易。

控股公司、地区总部算作直接投资的一部分。

直接投资分为两种情况: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1、子公司不同于分支机构,后者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办事处及事务所;

以下只记录涉及子公司的直接投资;

所有驻华机构(非官方)的费用都计入驻华机构办公经费(1970)

2、各类境外金融机构在华开设办事处、代表处的费用计入驻华机构办公经费(1970)。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主要有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三种形式;

另还包括国外企业购买国内公司的流通股票或股权达到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一般为拥有10%以上的股权)。

投资资本金(4111):

包括:

直接投资者向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股本资本,具体表现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由国外投资者所出的部分;

股权资本金即国外投资者购买国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参与管理的程度(若原先非居民拥有国内上市公司不足参与管理的股权,后又购买该公司股权致使其存量达到参与管理的程度,则只有后购买的部分计入直接投资项下);

为筹备直接投资企业投入的先期资金;

还包括一年以上承包工程款和共同开发项目款。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4113)

外国直接投资者或其附属、关联企业对国内直接投资企业的贷款;

对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也暂时归本项。

本项只包括资金的借贷,由直接投资者或其附属。

关联企业作担保而从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不列入本项。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资金往来(4113):

国内直接投资企业和外国母公司及其附属,关联企业除投资资本金和贷款以外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子母公司间各类资金往来的计入:

1、代垫款按照所垫款项最初用途的性质计入;

2、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按服务的性质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

清算(企业终止解散撤资)(4121):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中止而撤回的投资资本金;

包括改变筹备计划撤回筹备资金以及将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权转让给外方,国内居民卖出境外房产后资金汇回。

对国内母公司及附属关联企业贷款(4122):

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国内亘接投资者及其附属、关联企业的贷款;

对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也暂时归入本项。

与国内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4123):

除直接投资、直接借贷关系之外的其他资金往来。

具体的计入规则参见本节外国来华直接投资项下的说明。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4124):

国内母公司将其在国外的直接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国内。

对建筑企业而言,若在境外企业运作时间较长(超过1年),则该企业的交易计入直接投资的相应项下,否则列入服务项下的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第二节证券投资及收益

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证券交易。

本项下记录可在有组织市场或其他金融市场进行交易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

其种类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证券发行:

非居民购买中国居民发行的证券。

股票(4211):

指非居民购买中国居民发行的B股、H股。

ADR等股本性证券,并且其购买并不构成对股票发行企业的有效控制管理权(一般为低于10%的股权)。

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进行清算的资金和清算备用金,以及证券投资者为实现证券投资存入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结算资金。

债券(4212):

非居民购买中国居民发行的各种债务性证券。

具体包括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商业和金融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定期存单以及票据发行融资(NIF)(回购协议由于不可交易,计入其他投资项下)、不参与分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及可选择期限的债券。

对境外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中国居民购买在境外发行的证券而取得的收入。

本金收人(4221):

证券出售后的本金收回。

股息收入(4222):

因持有股票而分得的红利、股息。

利息收入(4223):

因债务证券而产生的利息与收益,包括以利息形式出现的折扣。

1、对于指数关联的债权而言,其利息的变动计入利息收入项下。

2、对于NIF而言,任何的折扣和溢价都计人利息收入。

原则上以市场价计价,未发生交易的存量的价格升降不计入上述项目。

第三节其他资本

本章前几节中未提及的资本,包括所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及储备资产未包括的金融交易。

本项目包括贸易信贷贷款(包括基金组织的货款)。

货币和存款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如除直接投资以外的应收和应付款项)。

借入债务的汇入:

中国居民向非居民借款。

外国政府贷款(4311):

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31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它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4313):

境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等提供的贷款(包括回购协议)。

买方信贷(4314):

发放出口信贷的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4315):

国内进口商为进口而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不含母子公司、关联企业、股东贷款。

国际金融租赁(4317):

融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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