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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

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3)清算组备案: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4)分公司备案: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2、营业场所变更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3、负责人变更

(2)、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隶属公司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原件);

6、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

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方名称变更

1、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9、境外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境内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投资方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1、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7、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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