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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身考虑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弯矩作用时也未进行抗弯承载力计算,存在着抗震薄弱环节,给工程留下潜在的隐患。

6、浅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基槽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的要求,桩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桩端持力层检验、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要求。

7、天然地基扩展基础持力层或桩基持力层下面存在软弱下卧层,有的工程既不进行沉降验算,又不作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8、压实填土地基处理问题,有的工程处于部分挖方、部分填方地段,填方地段采用压实填土人工处理地基,其压实填土地基的填料、施工、压实填土的范围以及压实填土地基检验等均未提出具体要求说明,甚至未注明压实填土的密实度要求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压实填土地基施工质量如何控制,其地基承载力能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均存在疑义。

9、天然地基独立基础带梁板式的地下室底板设计中,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埋置于同一持力层上,结构计算中仅按上部结构荷载全部由柱下独立基础承担,而地下室底板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况进行设计,实际上整个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将会一起发生沉降变形共同受力,按上述计算原则进行设计,对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有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底板承载能力不足而开裂.按照变形协调受力的原理,应当将地下室底板与独立基础连为一体按弹性地基有限元受力分析.也可以采取如下模式:

除了柱下独立基础之外,其地下室底板与持力层之间采取褥垫处理措施。

这时,底板可不参与独立基础分担上部荷载,而按底板本身承受底板与疏水垫层自重、地下水上浮力、人防等效荷载(有人防时考虑)等进行设计。

10、天然地基锥体独立基础设计问题,有的基础设计锥体斜面坡度大于1:

3,该锥体部分砼很难振捣密实,现场施工往往是砼自然堆上,采用铲子或抹灰刀拍捣成形,其锥体部分的砼很难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故建议:

改为阶形独立基础为好。

既保证独立基础砼施工质量,又使基础在柱轴力作用下砼局部承压验算容易满足。

11、平板式筏板基础应区分柱上板带与跨中板带,均匀配筋不合理。

四、地下室外墙设计存在的问题

1、地下室外墙配筋计算:

有的工程外墙配筋计算中,凡外墙带扶壁柱的,不区别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结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配筋,又未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

按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理,其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

建议:

除了垂直于外墙方向有钢筋砼内隔墙相连的外墙板块或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较大(如高层建筑外框架柱)之间外墙板块按双向板计算配筋外,其余的外墙宜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为妥。

竖向荷载(轴力)较小的外墙扶壁桩,其内外侧主筋也应予以适当加强。

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据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适当另配外侧附加短水平负筋予以加强,外墙转角处也同此予以适当加强。

2、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底部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为外墙的嵌固端),侧壁底部弯矩与相邻的底板弯矩大小一样,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其厚度和配筋量应匹配,这方面问题在地下车道中最为典型,车道侧壁为悬臂构件,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处也经常发现类似问题:

标高变化处仅设一梁,梁宽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内仅靠两侧箍筋传递板的支座弯矩难以满足要求。

地面层开洞位置(如楼梯间)外墙顶部无楼板支撑,计算模型和配筋构造均应与实际相符。

车道紧靠地下室外墙时,车道底板位于外墙中部,应注意外墙承受车道底板传来的水平集中力作用,该荷载经常遗漏.

3、地下室外墙在计算中,有的工程漏掉抗裂性验算。

外墙的厚度目前做得比较薄,外墙钢筋保护层比较厚,其裂缝宽度控制在0.2mm之内,往往配筋量由裂缝宽度验算控制.

五、上部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

1、结构计算总信息:

修正后的基本风压;

风载体型系数(高层建筑取值按高规3.2。

5);

特征周期;

抗震等级(对局部调整的须在“构件特殊定义”中确定,如:

转换层“高规"

10。

2.5、加强层10.3。

3、错层10。

4.5、连体10。

5.5);

偶然偏心,双向地震扭转效应;

框剪结构的0.2Q0调整层号;

柱的配筋计算原则,若用单偏压则应在“特殊定义"

中指定角柱。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对基本风压值未明确的地区较多,基本风压值的取值较乱,5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不应小于3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的1。

1倍,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7。

1。

2条及条文说明: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以及自重较轻的钢木主体结构……考虑适当提高其重现期。

3、楼面计算荷载偏小或者局部隔墙计算荷载遗漏、构件设计截面尺寸或材料强度等级与计算不符,几乎是每个工程都有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建筑、结构专业配合不密切以及设计和审核把关不严引起的.对该问题进行整改时往往要重新电算。

图纸与计算应符合(层高;

梁、墙、柱的平面布置;

材料强度、桩数等)。

4、施工图审查时核对构件实际配筋是否满足计算要求是一项繁重的工作。

由于审查周期很短,审查师不可能对所有构件一一核对,只能抽查。

但是设计人员整改时往往只针对审查师指明的某一构件问题进行修改,未指明的其余构件的实配钢筋比电算值少就没有自行认真核对整改。

当发现重要构建强度设计不满足要求,且数量较多时应要求设计重新校审并报送自查结果。

5、有的工程楼屋面板电算配筋时,对边梁的截面尺寸与跨度大小不加区分约束条件进行分析,一律按嵌固边支座约束条件计算,其结果有的边梁处板面支座负筋配得很多钢筋,而板跨中和内跨支座板面负筋配筋不够。

设计跨度较大的悬挑板时,挑板所在的边梁和内跨板设计时未考虑挑板传来的弯矩作用也是常见的问题。

带大悬挑的多跨框架也有相同的问题。

6、对于一级框架,抗震规范和高规均规定应根据梁的实际配筋面积进行强柱弱梁验算,SATWE软件计算时可输入梁超配筋参数,梁实际配筋时应与此相符,即实配钢筋不应大于计算量与梁超配筋参数的乘积。

有的工程框架梁支座负筋实配钢筋面积比电算值多出很多,而梁的箍筋与柱子的配筋按电算配筋,其结果形成强梁弱柱、强弯弱剪,与抗震设计原则相违背。

对抗震极为不利,且由于支座负筋面积增大之后,又使得梁支座负筋配筋率超过2.5%,梁的箍筋直径又未增大2mm,反而带来两条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像这类问题,在审图中时常出现,有些设计人员认为增大配筋总是偏于安全,增加配筋的部位不对,反而适得其反。

7、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普遍被忽视。

有的工程建筑因为造型需要,在屋面上用砖砌筑较高的女儿墙,仅在墙体内设置钢筋砼构造柱与压顶梁,也不进行抗风与抗震的验算,在台风或地震作用下,有倒塌砸人或砸坏屋面板的可能,虽然是非结构构件,但是结构设计未采取可靠措施,将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屋顶高大女儿墙采用钢筋砼结构按悬臂结构设计时,作为嵌固端的边梁未考虑女儿墙传来的扭矩作用,相邻的屋面板也未加强,同样存在安全隐患。

8、地下室顶板室内外板面标高变化处,当标高变化超过梁高范围时则形成错层,未采取措施不应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规范明确规定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应采用梁板结构,地下室顶板为无梁楼盖时不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

结构计算应往下算至满足嵌固端要求的地下室楼层或底板,但剪力墙底部加强区层数应从地面往上算,并应包括地下层。

9、抗震规范和高规对建筑物的平面不规则(包括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和楼板局部不连续)和竖向不规则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限制.其中凹凸不规则定义为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定义为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并规定不应采用同时具有多项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设计方案.在实际工程中入口门厅、跃层会议室和餐厅、立面开洞等设计方案根本做不到上述要求,所以凹凸不规则和楼板局部不连续应理解为大部分楼层不规则,局部楼层可不受该条文限制,但应采取有效加强措施.

10、施工图审查时最经常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构造问题主要有:

1)普通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取值偏小;

2)板配筋不满足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百分率要求;

3)框架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偏小,单侧受力钢筋配筋率小于0。

2%(“高规”6.4.5);

4)框架短柱(指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现有大部分计算软件未提供剪跨比计算结果,现仍按框架柱的净高是否大于柱截面高度的4倍判断)未全高加密箍筋;

5)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

5%;

6)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直径未按要求增大2mm;

7)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偏小;

8)框架梁高小于400时,加密区箍筋间距偏大(如采用@100,小于梁高的四分之一),如:

200×

350、φ8@100/200,不符合GB50010—2002第6。

3.3—3(强制性);

9)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未按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

10)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箍筋直径小于10mm;

11)墙体水平分布钢筋未要求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

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小于10mm;

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小于0.3%(《高规》7。

2。

26-4);

12)框支梁未沿梁高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13)楼梯图中,与休息平台梁相连的两端框架短柱箍筋未全高加密,该休息平台梁又未按框架梁抗震构造要求配筋。

六、其它审查易忽略的问题

1、预应力框架梁的审查

a、框架梁不宜采用无粘结预应力,楼板和屋面板可用无粘结预应力.

无粘结预应力有四个不利因素,因而不宜在抗震区框架梁采用:

1)、极限强度当荷载达到极限时,梁内无粘结预应力钢筋的实际应力远远小于相应的有粘结预应力筋的实际应力;

2)、延性与耗能由于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应变是沿整个预应力筋长度平均分配,在地震作用下,框架梁中的无粘结预应力筋几乎不耗能,对抗震设计的框架延性要求很不利;

3)、裂缝由于预应力钢筋与混凝土无粘结,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开裂部位集中,裂缝表现为少而宽,导致混凝土的应变集中,使梁过早破坏.

4)、连续破坏

b、GB50010-2002第11。

8.3条,对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纵向受拉钢筋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折算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HRB400级)或3。

0%(HRB335级)

c、GB50010—2002第11。

8.4条,对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其梁端的配筋强度比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级抗震等级(fpyAp)/(fpyAp+fyAs)≤0.55

二、三级抗震等级(fpyAp)/(fpyAp+fyAs)≤0。

75

d、GB50010—2002第11.8。

4条,在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框架梁的梁端截面中,底面和顶面纵向非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算外,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均不应小于1.0;

且纵向受压非预应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

2%。

e、以下是供设计、审查人员参考的经验数据:

预应力板有效压应力一般控制在1.4~2。

8MPa,无粘结预应力梁平均有效预压应力不应超过2。

4MPa,超静定结构后张有粘结预应力梁不宜超过3.5MPa,以上是来源于美国的常见做法与规定。

超静定结构预应力次生弯矩,对框架梁跨中弯矩一般增加20%,对于支座一般折减10%,设计与审查人员须引起注意。

2、地下室外墙计算一律采用水土合算或水土分算都是不合理的。

水土压力的计算模式应根据场地土层的水平渗透性指标确定。

粉土、砂土的渗透性大,当水平渗透系数(cm/s)KH大于10—4量级的土层,需按水分分算,小于该量级的粘土、粉质粘土可水土合算.水土压力的合算或分算可分层确定.地下室外墙强度计算时,需检查不要漏了地面荷载的附加压力(对于裂缝宽度验算时,可不计消防车引起的附加压力).

3、多柱联合基础,如两柱桩承台,上部未设钢筋.

4、大跨度框架应重点检查顶层边柱的配筋。

5、地下室外墙应重视水平钢筋的设计,水平钢筋应放在外排,单层水平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间距不宜大于150。

6、连续跨的框架梁,当相邻跨跨度相差较大,计算配筋相差大时,需注意避免在支座处相邻跨用不同直径的钢筋分别穿过梁柱节点造成受力钢筋间距过小,不符GB50010—2002第10.2.1条规定的最小净距要求.

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以上的工程单桩承载力应通过静载试桩确定,根据GB50007-2002第8。

5。

5条施工图审查应要求提供静载试桩报告及检查试桩数量是否达到规范规定。

8、高层剪力墙结构与框剪结构中,有的设计剪力墙连梁与框架梁不分或混淆弄错,反映设计人概念不清,结果造成错误的设计,剪力墙连梁与框架梁受力特点与配筋构造要求是不同的,设计与审查人员应对这类问题引起重视。

9、对外挑窗台板、空调板抗倾覆安全度进行审查.

10、高宽比超过限值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应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高基础底面积的15%,对于轻钢结构应特别注意。

11、框架结构,建筑设通长的带形窗一直设到框架柱边,使框架柱成为短柱,大量的震害照片表明这类框架柱呈现出典型的剪切型短柱破坏特征,审查应重视这个问题。

12、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采用现有常见程序进行计算分析应注意,由于这类建筑往往没有平面刚度很大的楼板,空间是敞开的,局部范围观众楼座,由斜向框架组成,没有标准的层的划分.用SATWE、TAT程序进行整体计算,对于楼座斜向框架、舞台的大跨台口梁等构件,最好再用其它软件做复核验算.

13、高层剪力墙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转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其抗震措施。

14、高层建筑框剪结构外框架角处,框架梁应尽量拉通连接框架柱.框架-核心筒结构外框架梁必须沿四周拉通连接框架柱.

15、带裙房的塔楼,若有转换层不应设置在裙房屋面之上的塔楼内。

七、施工图审查尺度的把握

1、混凝土构件,配筋小于计算值是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

对于高层建筑,可判为不符JGJ3—2002第4。

1条;

对于多层建筑可判为不符GB50010—2002第4.2.3条.当然前者也可判为不符GB50010—2002第4.2.3条。

此类问题属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

2、若荷载取值偏小,而实际配筋已放大、经复核满足要求,可不算违反强条,但须补充计算资料.

3、桩基设计按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单桩承载力用设计值(Quk/1.65),可不算违反强条,审查意见可指出:

应按GB50010-2002第3。

0.4条确定桩基数量。

4、“高规"

7.1.2-2条规定:

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体系中,“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

,SATWE在WV0。

2QoOUT文件中输出了每一层的百分比,审查时只需看第一层满足就可以了。

5、防水混凝土结构(地下室、水池、水箱等)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GB50108-2001第4。

1.6条规定不小于50mm,与GB50010—9。

1条不一致。

此类问题若执行Gb50010-2002第9.2。

1条,是可以的.

6、关于周期比的问题,对于高层建筑应按“高规”4.3.5条:

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0.9;

B级高度,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第10章所指五种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小于0。

85进行要求。

对于多层建筑,执行抗震规范,不要求周期比,但要求第一振型不应是扭转为主的振型。

7、高层建筑对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二自振周期T2之比未做要求。

8、桩基承台最小配筋率,梁式承台按GB50010—2002第9。

1条,板式承台按9.5.2条。

9、框剪结构计算结果,在基本振型作用下,x方向的框架部分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50%,y方向的框架部分承受的倾覆力矩小于50%。

框架的抗震等级按纯框架结构确定抗震等级,因为柱子应该是两个方向同时作用的无法分开。

有一个方向承受了大于50%的地震倾覆力矩,就按纯框架确定抗震等级.

10、对多层砌体建筑,在底层南侧或北侧外纵墙上连续每开间开大洞口,洞口间的墙段宽度普遍小于0。

8m—1。

0m,使得底层刚度偏心,对抗震很不利并且该纵墙按强度考虑也不安全。

施工图审查应要求采用抗震性能更好的结构型式,如异型柱框架或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

11、建于坡地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按较浅一侧控制。

当较浅一侧的埋深不满足“高规”12。

7条时,须作专门验算。

12、按老规范设计的房屋改造项目,首先应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和抗震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当新建部分和原有部分建造年代不同、且设置防震缝分开时,可分别执行不同版本的抗震设计规范.当新建部分与原有部分同属于一个结构单元时,原有部分是否按2001规范进行复核和处理,可根据已经使用的年限和改造后的预期(后续)使用年限确定。

一般情况下,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按2001规范执行;

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可为25年),设计地震参数可按下表确定,抗震措施可参照89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但对重要构件的底部加强区应尽可能按2001规范执行。

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抗震设防烈度

使用年限

1

5

10

15

20

50

100

150

200

烈度

7

4.33

42

88

6.10

6.37

00

49

7.78

8.01

8

5.33

6.42

6。

7.10

7.37

8.00

8。

8.78

9.01

9

72

41

7.95

8.29

8.48

9。

29

9.43

9.51

13、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除应满足上、下层刚度比的要求,还要求地下室顶板:

(1)应采用梁板结构;

(2)应避免开设大洞口;

(3)应避免板错层;

(4)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不宜小于C30,应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向的配筋率不小于0.25%;

(5)不可采用无梁楼盖。

14、具有错层的砌体结构

错层结构的振动台试验表明:

平面规则的错层结构,竖向刚度不规则,对抗震不利;

平面布置不规则、扭转效应显著的错层结构,则破坏十分严重。

错层的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比混凝土结构更差,设计时应注意避免。

当平面规则的多层砌体房屋错层高度超过梁高(一般指楼板高差在500mm以上)时,不仅结构计算应按两个楼层对待,房屋总层数相应增加后不得超过规范对总层数的限制,而且错层楼板之间的砌体墙体应采用特殊措施解决平面内局部受剪和平面外受弯问题.

当错层高度不超过梁高时,该部位的圈梁或大梁应考虑两侧上下楼板水平地震力形成的扭矩,采取抗扭措施,必要时进行抗扭验算.

15、多塔楼大底盘地下室基础的设计问题,主楼下设抗压桩,裙楼与纯地下室部分不设桩或设抗浮桩的情况。

16、伸缩缝间距超长的结构设计。

17、判为严重不规则的设计,超限高层设计,设计院往往多方托词,难以处理。

此类设计颇多,希望定一个标准,令行禁止。

关于特别不规则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有明确规定。

施工图审查对于严重不规则问题的判定应慎重下结论.

1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带“应”的条文能否作为强制性标准?

该“技术措施”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它的前言“供全国设计单位参照执行”。

仅是一本参考书,不作为审图的依据。

19、当设计深度不够而回避了一些强制性条文,此类问题应写入强制性条文还是其它问题?

2004年建设部令134号文中关于施工图审查内容与2000年41号问的审查内容相比较,取消了“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款要求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这是134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审查内容。

故深度不够仍是审查的内容。

如果深度不够审查应要求补充有关资料。

20、送审资料中缺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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