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 法硕 民法简答题精简压缩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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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物以有体物为限。

我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

6.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

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7.简述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8.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区别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加了民事法律关系,均不影响其享有这种资格。

9.简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10.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须为10周岁以上。

(2)民事权利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资格。

与人的实际状况无关。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与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有关。

11.宣告失踪概念、条件、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

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的限制和要求。

(4)由法院宣告。

法院接到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3个月期间届满,(若失踪事实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2.宣告死亡概念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13.简述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4.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宣告失踪为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

(3)两者公告期不同。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半年。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l年。

15.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

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特点。

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16.简述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依法被撤销。

它是指法院或法人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情形。

(2)自行解散。

它是指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自己决定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情形,其原因一般有法人的目的事业已完成、法人机关决议解散、法人章程所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发生等。

(3)依法宣告破产。

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

17.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1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1.有明确的行为主体:

单方行为只需一方当事人;

双方需有双方当事人。

2.有意思表示:

单方只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

双方需意思表示一致。

3.标的确定并有可能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一般情况下是在要物法律行为(即实践民事法律行为)中,需要物的交付才能够成立。

如: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19.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合格。

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20.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然发生或者必然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1.简述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2.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当然无效)。

即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条件而违法。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绝对无效)。

也就是说,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肯定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

23.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认定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重大误解而为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

②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实意思相悖的民事行为。

③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

认定因显失公平而为民事行为中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自己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人。

②双方在所为民事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明显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

(4)因乘人之危而为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的区别如下: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5.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27.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有:

(1)代理期问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8.简述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终止原因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9.简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分

(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30.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

(1)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2)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

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物权

3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内容,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2.简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就是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所谓公信,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交易,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来说,公信原则表现为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其二,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所进行的交易,即使此项登记错误,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公示方法原则上应当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则。

公示原则的作用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所取得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信原则的功能则在于,即使在公示的内容是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所取得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33.简述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即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掌握、控制。

所谓控制,可以是对物的直接把握。

也可以是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对物的控制。

(2)使用。

即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使用是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能,拥有所有权的目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是为了对物或财产加以利用,以实现物或财产的利用价值,因此。

对财产的使用在一定意义上是财产所有人的月的。

(3)收益。

即指利用物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所有权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通常是对物或财产使用的结果。

即使用自己的财产取得收益。

(4)处分。

即指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

34.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5.简述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于: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效果是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2)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物权法》条规定: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原所有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其财产所有权而遭受损失时,法律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加以确定。

善意受让人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所应负担的价金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与非善意取得的情形并无二致,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

36.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分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3)内容不同。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37.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优先受偿性。

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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