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及生育保险常见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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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及生育保险常见问题Word文档格式.docx

2.用人单位持《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人员档案传递单》、失业人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将失业人员档案送交其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负责将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转交失业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区、县(市)两类标准,在每类标准中,又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分10年以上和10年以下两种标准。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57号)

根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企业在送交失业职工档案时,应持《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或《私营企业失业保险手册》。

失业职工档案需备有以下材料:

⑴招工手续;

⑵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⑶被辞退、开除、除名职工的处理决定或证明;

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需有释、解通知书;

⑸女职工要有企业计划生育部门的情况介绍(发现计划外怀孕的,企业要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措施后,再送交档案);

⑹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我市各类用人单位缴费起始时间为,国有企业单位自1986年开始;

集体企业单位自1993年开始;

事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

外资、私营等其它企业,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从2008年5月开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规定缴费起始时间前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说,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

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必须尽快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失业保险金,避免因中断工资收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生活不便。

另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等有关规定,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保险申报程序回到顶部

1.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2.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需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欠费核定:

补缴欠费的单位,需持《失业保险手册》,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欠费(市属事业单位需到市失业保险核定欠费)。

然后到地税部门按核定数缴费。

4.市属公益性岗位申报核定:

用人单位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申报核定报盘,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5.缴费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后,需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做实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单位及职工参保登记信息报盘格式集合》磁介文件(可从沈阳劳动保障网/点击“数据录入软件下载”进入下载页面即可下载)。

缴费单位在经办机构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携带变更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当缴费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缴费单位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以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人员做实个人缴费记录。

根据《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沈劳发[1998]22号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根据《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8号?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

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十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回到顶部

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以本单位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的2%为基数申报缴纳。

职工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收入的1%为基数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一、我市生育保险启动的时间和参保的范围是什么?

二、我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三、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是什么?

四、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六、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005〕第43号令)规定:

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包括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等人员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市政府〔2005〕第43号令规定,我市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

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1)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

(2)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

(4)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

(5)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

(1)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3)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

(4)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6)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参保的,在实施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只给予破产关闭或者其它原因解体、撤销前的产前检查费补贴,按妊娠时间给予40-1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

①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元;

②妊娠6个月(24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80元;

③妊娠8个月(32周)及以下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00元。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8)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

(9)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

(10)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11)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12)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①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日×

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5)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引产的,按正常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手续时需携带的资料?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提供哪些信息?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提供哪些信息?

五、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在职职工增加手续?

六、如何填写医疗保险就医手册?

七、参保单位应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流程?

九、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变化应何时办理变更手续?

十、灵活就业等人员死亡后如何办理退保手续?

十一、如何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

十二、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在职职工减少手续?

十三、新成立单位应在何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十四、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提供什么资料?

十五、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十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旦得病住院,应当如何就医?

十七、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

十八、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何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

十九、建立家庭病房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二十、如何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

二十一、统筹基金如何支付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

二十二、参保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二十三、转往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二十四、什么是异地安置?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二十五、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的审批程序?

各参保单位首先自带两张3.5寸软盘,到医保中心申报核定大厅拷贝参保职工信息采集程序,回单位输入相关信息,同时填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情况调查表》,于每月1-15日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核定大厅办理申报、核定手续,同时购买《就医手册》、IC卡,然后按核定单上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地税登记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上年、本年工资手册;

(5)上年工资年报、上月工资月报;

(6)上年、上月财务报表;

(7)上月养老保险申报、拨付表;

(8)破产单位还应提供破产公告,工商、地税注销审批表、《代办基本医疗保险责任事项》;

(9)“三方面人员”应提供三方面人员认定表。

特殊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单位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单位基本帐户);

地税分局、税号;

单位性质(机关、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国企、集体、合资、股份制、私营等);

隶属关系(中央属、省属、市(地)属、区(县)属、其它);

参保类型(统帐结合或住院统筹);

征收方式(地税征收或医保自收);

破产代办部门信息;

所在区;

主管部门、法人、联系人及电话。

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上年月平均工资、基本退休费、用工形式(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婚姻状况、职别(干部、工人、公务员、职员等)。

(1)携带资料:

①新录用职工持劳动、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聘用通知书等;

②临时工持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返聘退休职工不参保);

③大、中专毕业生持人事部门的分配通知书;

④复转军人持军转办、民政局的复转军人分配介绍信;

⑤统筹外单位转入职工持职工调转呈报表;

⑥单位改制、重组并入的持有关部门相关批件;

⑦首次参保时遗漏的职工需写情况报告,附职工原始招工批件。

(2)填写《参保单位人员变动审批表》、《参保单位人员增加明细表》。

(3)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核定大厅办理在职职工增加手续。

(1)“社会保障号”为本人身份证号;

(2)“个人医保编号”即IC卡号;

(3)如发生在职转退休情况,将“人员类别”栏中在职改为退休,并加盖医保中心专管员名章,填写退休时间;

(4)“参加医保时间”为首次核定缴费时间;

(5)“家庭住址”填写职工现住址;

(6)职工发生工作变动,应在变更记录中注明,由新单位经办人员送医保中心审核;

(7)此手册应加盖医保中心钢印、手册专用章及审核人章。

参保单位在办理完申报手续后,打印次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

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单位于次月1—13日持当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到所在地税分局办理纳费申报手续,并于15日前缴费完毕;

由市医保中心征收的单位于次月1—20日持当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到市医保中心收费处缴费。

(1)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做次月缴费核定,如有人员变动,先变更信息再做缴费核定,新参保单位应先作参保核定后再办理缴费业务。

(2)经医保中心确认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参保单位根据当月缴费核定单填写纳费申报表,于每月13日前到单位所属地税分局申报。

(3)地税分局根据缴费核定表及医保中心传递的数据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

(4)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核对缴款书的各项准确无误后,回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业务。

(5)地税部门将各参保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电子数据的方式传递到医保中心。

(6)医保中心接到电子数据后进行实缴到帐处理,划分个人帐户收入及统筹基金收入。

(7)如果参保单位无欠费行为发生,经处理后的数据信息网上传输24小时后到达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从变动之日起15日内(每月20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费额。

由亲属持死亡证明、IC卡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于灵活就业人员死亡15日内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退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在单位首次参保和每年一月份一次性缴纳。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含退休职工),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48元。

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退休人员和主管部门(行办)每年各承担48元。

①解除及终止劳动关系、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持移交失业人员档案回执;

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需持双方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调出本单位的职工持职工调转呈报表。

③职工退休持本人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养老金拨付核定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填报《在职转退休明细表》。

④出国定居人员持当地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定居证明。

⑤在职职工死亡持死亡证明、户口簿。

⑥入学、入伍职工持入学、入伍通知书。

⑦单位分户持新分立单位工资手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申报表及相关部门批文。

(2)填写《参保单位人员变动审批表》、《参保单位人员减少明细表》。

(3)到市医保中心申报核定大厅办理在职职工减少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须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在职人员需提供:

商业银行医保缴费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失业证(领取过失业金人员提供)、2004年1月1日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人员需提供:

商业银行医保缴费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养老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6%比例缴费。

参保人员就医时必须持本人医保IC卡和就医手册,并在住院时将本人的医保IC卡和就医手册交到住院处(出院结算完毕后取回),同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医保IC卡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医保卡和就医手册的,需向接诊医生和住院处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医保IC卡丢失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医保IC卡和就医手册交到住院处补办医疗保险住院手续,逾期不办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持本人IC卡和《就医手册》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院就医。

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保IC卡、就医手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定点医院留存,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负比例部分)。

住院预交金标准按定点医院的不同等级分别为:

三级医院3000元,市属二级医院2000元、区属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500元。

患者自负金额超过预交金时,医院可再次收取预交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时,应预交起付标准及个人自负比例部分。

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IC卡或现金付清,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

(1)范围:

糖尿病并发症;

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

慢性肺心病;

癌症(晚期)

(2)条件:

符合住院条件;

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且需系统治疗。

二十、如何办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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