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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放飞车,严禁蹬车。

(5)在夜间或井下推车人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区段,应将矿灯挂在材料车运行方向的前端。

16.斜巷运送时,上下弯路把钩工必须检查材料车封车是否牢靠,装车是否“四超”、偏载,是否能通过斜巷内挡车装置等,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待处理安全可靠后,再进行运输。

17.材料长度超过材料车长度时,一次只准提升一辆材料车,严禁加挂其他车辆。

18.提升长材料车时,绞车工要注意慢速、平稳、不得急开急停。

19.斜巷提升材料车、设备车时坚持使用好保险绳。

20.斜巷运送材料车、设备车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21.装运任何材料都要考虑到能方便罐笼提升、大巷及斜巷提升运输,防止插不上销子、装不进罐笼、高度超过架空线,否则要制定专门措施。

 

窄轨车辆掉道处理应急预案

一、一般规定

1.出现掉道时,发现人员必须立即在进入本线路的关键地点,设“禁止通行”标志或设岗警戒,范围前后40米。

2.发现车辆掉道人员,必须及时向区队值班人员或井下跟班人员汇报。

3.区队值班人员或井下跟班人员视掉道情况,决定是否汇报矿调度室;

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复道工作。

现场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严禁任何人擅自作业。

4.下列车辆出现掉道情况必须汇报矿调度室:

大型机电设备车、支架车、重材料车、矿明确要求限期紧急运送的车辆、斜巷串车及因掉道原因影响其它区队生产超过1小时的车辆。

5.在进行复道作业前,必须检查车辆封装车及连接情况,只有在确认封装牢固,安全可靠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6.任何车辆复道前,工作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掉道车辆固定,严防车辆在复道时前后移动,严禁用小料单独掩车。

7.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确定了上道方案、防范措施、备齐上道所需工具材料,且向每个参加复道的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开始安排复道工作。

8.处理重型、大型重载车辆掉道时,视现场具体情况,可以卸载的,应优先考虑卸载采取空车上道方式处理掉道事故。

9.车辆掉道后严禁用电瓶车、电机车、绞车等设备强行牵引复道。

10.参加复道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前,必须看好退路,并将退路提前进行清理。

11.进行复道前,必须先观察巷道的支护情况,支护不完好时,必须先解决支护情况,要保证工作人员在安全、具有足够操作空间的环境中工作。

12.两轮掉道时,掉道车辆的非复道端必须用硬质料木垫实、掩牢,用工具将车辆抬高后用木料随起随垫,待车轮缘高过轨面20~30mm时,再用工具将车体移至轮缘与轨道工作边重合时,抽出垫木后放下车体。

13.四轮掉道时,按两轮掉道复道方法重复进行两次使车辆复道,严禁两端同时复道。

14.用手拉葫芦复道时,葫芦的起吊重量不得大于葫芦的额定提升重量;

用锚杆或锚桩作生根点时,生根点不小于两处;

架棚巷道用棚梁做生根点时,必须事先对棚进行加固,具体详见起吊规定。

1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辆同时掉道时,必须逐个进行复道,严禁同时复道。

16.超高或有倾倒可能的车辆掉道时,必须先采取可靠的防车辆歪斜措施后,再进行复道。

17.用复道器复道时,复道器底部必须用平木料垫实、垫牢、垫平;

复道器要垂直放置,复道器顶部与掉道车体有防滑措施。

18.掉道的车辆利用复道器抬起后,车辆下方必须用木料垫实,方可落下复道器。

19.掉道过程中,掉道车辆一次抬高不得超过150mm,一次高度不够可垫实再起。

20.采用人力杠杆复道时杠杆必须能定位。

21.任何车辆掉道,严禁工作人员不用工具而用手或身体的任何部位直接进行复道。

22.复道为特殊性工作,每个车辆掉道情况不一致,复道工作现场必须指定一名有经验的跟班人员或工长、班长为安全监护人,随时对不安全的情况进行监护。

23.各种车辆复道后,把钩工或跟车工必须清理现场,恢复各项安全设施,并对轨道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进行修复加固,进行空车试运行,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以防发生意外。

二、平巷掉道车辆复道

1.严格执行复道一般规定。

2.复道前,必须与电机车司机联系好,同时必须把掉道车辆与串车未掉道车辆脱开并掩牢。

3.牵引机车掉道必须用千斤顶或液压复道器复道。

4.双轨线路一股道出现掉道时,另一股线路严禁运行,以防侧倒和追尾;

特殊情况需通过时,必须在安全许可,停止复道工作情况下,方许另一线路车辆慢速通过。

三、斜巷掉道车辆复道

1.严格执行一般规定。

2.发现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3.司机在正常提升时,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4.上把钩工到现场观察情况前,要通知绞车司机及下信号把钩工,并关闭斜巷上下挡车装置。

5.由上把钩工用道木在车辆下方支设木马掩车,然后再通知下把钩工共同进行复道作业。

6.掉道车辆处理前应先稳好车,检查连接装置是否松动失效;

如有失效应先处理好后再进行复道。

7.复道前必须先与绞车司机联系好,作好复道准备工作;

绞车司机必须停电,并刹紧制动闸,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8.复道前,必须用不小于∮12.5mm钢丝绳套或40T刮板链锁好非复道车辆及复道车辆非复道端头一侧的车轮,钢丝绳缠绕不少于2圈,并用相应钢丝绳绳卡卡牢。

9.复道过程中,派专人负责在斜巷上下入口及中部开口处设岗或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斜巷。

10.复道时,严禁摘掉钩头及连接器,提升钢丝绳必须涨紧,严禁留有余绳。

11.在处理掉道时,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两侧或上方,不得站在车辆的下方操作。

12.斜巷串车复道时,严禁摘掉保险绳。

13.若最下方车辆发生掉道时,应先用∮12.5mm钢丝绳套或40T刮板链锁牢上方车辆,而后处理掉道。

该车上方车辆如影响上道作业时,在锁牢掉道车辆情况下,可摘钩牵引上方车辆至合适的安全地点,并实施可靠的支掩后,再将钢丝绳与下方掉道车辆连接可靠,而后处理掉道。

14.若最上方车辆发生掉道,应先对下方各车辆用∮12.5mm钢丝绳套或40T刮板链实施可靠的锁车,而后处理掉道。

15.若中间车辆发生掉道时,应先对该车上下方各车辆实施可靠的锁车,而后处理掉道。

若其上方车辆对上道作业有影响时,可按最下方车辆掉道处理方式进行。

16.车辆发生四轮同时掉道时,必须先将车辆上轮进行可靠锁掩,先将后两轮复道后,再对上轮复道。

17.复道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穿越轨道时,必须从车辆的上方穿越;

严禁从车辆的下方穿越。

四、顺槽连续牵引车牵引车辆复道:

1.严格执行一般、平巷、斜巷复道各项规定。

2.牵引车及牵引车辆掉道后,绞车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刹紧制动闸;

若掉道位置处于斜巷段,掉道现场观察人员必须确定是否反向点动绞车,使处于斜巷上方的牵引钢丝绳涨紧,减小斜巷下方钢丝绳涨紧力;

在刹紧制动闸后再进行其它复道工作程序。

五、副井罐笼及上下井口复道:

2.复道前,必须先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进行停罐闭锁。

3.上下井口车辆掉道复道前,必须事先掩好其它车辆,抬起井口摇台,关闭安全门。

4.在井口安全门以里范围内进行复道作业时,复道所用工具必须用绳索系好,防止坠入井下,人员栓系安全带;

地面铺设铁板处要认真检查,防止工作人员脚踏入地板缝隙中。

5.罐笼内出现掉道情况以及大型材料车、设备车等特殊车辆在上下井口出现掉道时,必须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及矿调度室,并依据现场情况制定专项措施,进行复道。

六、奖罚规定

1.车辆掉道,严禁用机车、绞车复道;

否则罚司机和其他人员各10~50元。

2.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及责任单位罚款50元和200元,问题严重的,要专门分析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轨道运输斜巷安全设施安装规定

一、安全设施位置设置标准:

1、主要运输斜巷的装备及管理

(1)各水平上车场距变坡点0.8~2m处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在上车场入口处还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前后阻车器应闭锁。

在前道阻车器附近可增设保安棍,保安棍直径不小于45mm,其固定深度不小于0.5m,高度高于轨面0.5m。

(2)水平上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装有与绞车联锁的常闭挡车拦。

(3)斜巷底车场变坡点以上30m处,必须装设常闭挡车拦,该挡车拦全部采用汽缸控制的梯形工字钢梁或柔性钢丝绳挡车拦。

(4)斜巷中部,每隔l00m设一组超速吊梁:

中部有甩车场时,应在甩车场、道岔以下20m左右安设一组超速吊梁。

(5)斜巷各中部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挡车保安棍。

(6)斜巷提升必须使用保安绳。

(7)上下车场及中间甩车场必须悬挂牌板,各种牌板要齐全。

(8)上下车场及中间甩车场必须装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声光报警器,并在各车场以外悬挂“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9)主要提升斜巷中运行重型设备的轨道应选用24kg/m以上轨型,全部使用标准道岔并且实现风动控制。

(10)信号照明装置要齐全。

2、小绞车联络斜巷的装备及管理

(1)主要地点联络斜巷:

包括综采工作面顺槽各联络巷、综掘迎头、普掘迎头联络斜巷。

(2)其装备要求:

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的阻车器;

变坡点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装挡车拦,该挡车拦为汽缸控制的工字钢梁梯形结构并且与阻车器实现风动连锁。

斜巷底车场变坡点以上,必须装设常闭挡车拦,该挡车拦全部采用汽缸控制的梯形工字钢梁。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保安绳。

上下车场及中间甩车场必须悬挂牌板,各种牌板要齐全。

上下车场及中间甩车场必须装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声光报警器,并在各车场以外悬挂“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运行综放支架的轨道必须使用24kg/m以上的轨型,全部使用标准道岔并且实现风动控制。

信号照明装置要齐全。

3、一般联络斜巷:

提升运输不频繁的斜巷。

其装备要求:

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的阻车器。

变坡点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和底变坡点以上必须装设常闭挡车拦,该挡车拦为风动控制的工字钢梁。

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保安绳。

上下车场及中间甩车场必须悬挂各种牌板,各种牌板要齐全。

上下车场及中间甩车场必须装有“正在行车,不准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二、斜巷设计及施工要求:

为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斜巷上下车场及主要参数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斜巷坡度不得小于4゜,否则矿车将不能顺利松车。

上车场必须设计甩车道和正规绞车房(窝),禁止将绞车布置在轨道一边,否则很难保证钢丝绳不跑偏。

上下车场的摘挂钩地段巷道宽度不得低于4米,长度不得低于15倍所提升一串车的长度。

上下车场一定设置高低道,其高低道的坡度及各段坡度的长度要以利于运行为准。

在上下变坡点铺设相应坡度的竖曲线,其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9米(运行大平板车时不得小于20米)。

使用年限超过2年或服务于两个工作面的斜巷,应考虑使用水泥轨枕,并考虑施工固定道床。

三、奖罚规定

1.主要运输斜巷及联络巷的上下车场,要安设悬挂“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警示灯箱和声光语言报警信号。

否则罚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每处30元;

损坏罚50元。

2.绞车安装地点,斜巷上、下变坡点及主要提升斜巷内要安设照明灯,并保证其亮度,损坏要及时更换,否则罚维修单位20元。

3.斜巷的上、下口,必须安设声光语言报警信号;

并保证灵敏可靠,同时要与绞车电机联动,做到开车灯亮、停车灯灭。

达不到要求,每处罚安装或维修单位50元。

4.按规定安设超速吊梁或其它捕车装置的安设以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灵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否则按不合格处理,并罚款100元。

对所有超速捕车装置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的灵敏度试验,并有试验记录。

少一次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5.斜巷的挡车装置,要齐全、可靠、使用正常,否则罚使用单位50~100元。

6.斜巷长度超过100M要安设一道限速吊梁,每道限速吊梁的间距不得超过100M。

吊梁用12#工字钢制作,长度大于巷道高度的1.4倍。

安设不及时、不合格,禁止使用,否则罚该单位100元/组。

7.斜巷上部摘挂钩地点,必须安设联动阻车器。

主阻车器安设在距上变坡点1.5m处;

副阻车器(不倒翁)安设在上变坡点下部,安设位置为提升车辆总长度的1.5倍。

必须保证联动阻车器动作灵活、有效、安全可靠;

否则罚使用单位50元。

8.挡车棍及基础必须符合设计标准要求,挡车棍安设距变坡竖曲轨上端点距离不小于2.5m;

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固定管内要经常清理,保证挡车棍高出轨枕上平面大于500mm。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起吊设备(重物)规定

1.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位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手拉葫芦带病起吊设备(重物),严禁使用不能自锁的手拉葫芦。

其吨位必须大于重物的重量。

要先试吊高度100~200mm,无误后再起吊。

2.使用手拉葫芦起吊设备(重物)前,必须对手拉葫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各部位是否齐全、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锚杆支护巷道起吊设备(重物)必须提前打注专用锚杆或锚索,且锚杆必须实行全长锚固,严禁使用支护设计锚杆(索)、钢带、钢筋梯以及金属网等作为起吊构件。

起吊重物不超过2吨时,采用Φ20×

2200mm以上锚杆:

起吊重物超过2吨时,必须采用Φ20×

2200mm以上锚杆,且起吊锚杆数量不少于2根。

采用锚索进行起吊时,锚索设计长度应确保锚固到稳定岩层中的长度不少于1m,锚固力不少于180KN。

4.井下起吊设备(重物)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起吊用的钢丝绳套及连接构件强度不得小于起吊设备(重物)的8倍,吊环拧入锚杆尾部螺丝后锚杆丝的外露长度不得小于2mm。

起吊时须派专人观察生根锚杆(锚索)及吊环,确保安全可靠。

5.架棚巷道利用工字钢棚起吊设备(重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将手拉葫芦悬挂在牢固可靠的支架上,并由专人提前对前后10架棚进行检查,将背板刹紧背牢、打齐撑杆后方可起吊。

(2)严禁使用交叉点抬棚进行起吊,用支架起吊设备(重物)应增加两侧护棚。

(3)起吊设备(重物)的重量必须符合手拉葫芦铭牌规定,严禁用手拉葫芦起吊超过铭牌规定的重量。

(4)吊装地点必须设在在支护完好、安全可靠的地点,严禁在巷道失修地点进行起吊。

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必须由班组长或经验丰富的老工人选定,并将吊装地点前后10m巷道进行修复加固,确保后路畅通、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吊。

(5)起吊必须两人进行,一人检查、指挥,一人操作,严禁一人起吊。

起吊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非重物一侧,设备(重物)下严禁有人,防止重物坠落伤人。

起吊过程中,负责检查、指挥的人员,必须密切注视吊装的安全情况,发现险情立即停止作业。

6.上下山起吊设备(重物)时,下方严禁有人。

7.架棚巷道起吊重物必须垂直起吊,其重量不大于2吨。

8.起吊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立即停止起吊,放下起吊设备(重物)进行处理:

(1)起吊时支架变形、撑木折断、顶板掉矸、钢丝绳套断丝;

(2)起重链打滑、松脱,手链、棘手打滑;

(3)起吊异常沉重,手拉葫芦工作声音异常;

(4)起吊设备(重物)不稳定,旋转、摇摆。

9.起吊和拖运时,吊索捆缚和受力点应系在设备大件上的吊装部位,吊索的转折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用软质垫件,严禁把设备的外凸处手柄当作吊装绳用。

10.捆绑易变形的部位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变形。

设备上的滑动部位应予以固定,以防滑动碰坏和碰伤人员。

11.设备在起吊拖运时,一般不得中间停止作业,设备到位或中间停止时,应放置稳固。

对重心高的设备,应采取防摇动或倾倒的措施后,方可拆除起重机械或索具。

12.运输起吊设备时,禁止任何人随同设备同行升降,禁止人员在设备下面或受力索具、钢丝绳附近及吊装物下落歪倒波及的地方通过和逗留,不得将头或手脚伸到可能被压、挤的位置。

13.利用绞车或滑轮进行拖运起吊大件前,要对绞车的负荷、钢丝绳的承载能力、滑轮的额定载荷进行校核,确保无误后方可操作。

拉移时两头专人在安全地点站岗,看好生根回头轮,严禁人员进入绳道和拉坏生根、滑轮所能波及的范围。

14.装车、提升运输、起吊、拖运时,必须由工长或组长绕一指挥。

1冲击地压概述

1.1冲击地压的概念

冲击地压属矿井动力现象,是矿山压力的一种特殊显现形式。

可以定义为:

井巷和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

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它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

冲击地压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煤矿和不同书刊中有不同的称谓,常见的有“冲击矿压”、“冲击动力破坏”、“煤爆”等。

冲击地压、顶板大面积来压、煤和瓦斯突出、矿震统属矿山动力现象。

它们的发生机理各不相同,但可互为诱发因素,且都具有动力特征。

1.2冲击地压的显现特征

(1)突发性:

冲击地压发生前一般无明显前兆,冲击过程短暂,难以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的强度。

(2)多样性:

一般表现为煤爆(煤壁爆裂、小块抛射)、浅部冲击和深部冲击。

最常见的是煤层冲击,也有顶板冲击和底板冲击,少数矿井发生岩爆。

(3)破坏性:

往往造成煤壁片帮、顶板可能有瞬间明显下沉;

有时底板突然鼓起甚至接顶;

常常有大量煤块甚至上百立方米的煤体突然破碎并从煤壁抛出,堵塞巷道,破坏支架;

从后果来看冲击地压往往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生产损失。

(4)复杂性:

在自然地质条件上,除褐煤以外的各种煤种都记录到冲击现象,采深从200~1000m,各种地质条件都发生过冲击地压。

在生产技术条件上,各种采煤方法都出现了冲击地压。

1.3冲击地压的分类

(一)根据显现强度及其对煤和岩层、支架、设备的破坏程度分(分为四类)

1.弹射:

单个碎块从煤岩体表面弹射出来,并伴有强烈的声响。

2.煤炮(深部冲击):

深部的煤岩体发生破坏,但煤或岩石不向已采空间内抛出,只有片帮或散落现象,岩体震动,伴有声响,有时产生煤尘。

3.微冲击:

煤或岩石向已采空间抛出,但对支架和设备无损害,围岩震动,伴有很大声响,产生煤尘,在瓦斯煤层中可能有大量瓦斯涌出。

4.强冲击:

部分煤或岩体急剧破坏,大量的煤或岩石向已采空间抛出,出现支架折损、设备移动和围岩强烈震动,伴有巨大声响,形成大量煤尘。

(三)根据煤岩体应力来源及加载方式分(分为四种类型)

1.重力型主要受重力作用,没有或只有少量构造应力的影响而引起的冲击地压。

2.构造型主要受构造应力作用引起的冲击地压。

3.震动型煤岩体受震动载荷而产生的冲击地压,它与重力型冲击地压的区别在于载荷的类型为脉冲式动载,载荷方向与震动波的传播形式和途径有关。

4.综合型受几种载荷共同作用而引起冲击地压。

兖州矿区冲击地压分类

(四)按巷道破坏部位分类

从巷道(煤巷、回采巷道)围岩破坏部位分析,兖州矿区的冲击动力破坏现象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

底板冲击(鼓起)型:

东滩矿42轨3#提(两次修复)、43上07轨顺、143上06(西)工作面;

第二类:

顶板冲击(下沉)型:

东滩矿43上04(北)工作面运顺、济三矿6300工作面辅助顺槽,东滩矿4305工作面切眼导硐;

该类冲击具有顶板活动诱发冲击的特点。

第三类:

巷帮冲击型:

济三矿6303工作面辅助顺槽;

(五)按采掘工序分类

1.掘巷期间:

东滩矿42轨3#提(两次修复)、43上07轨顺、4305工作面切眼导硐、济三矿6303工作面辅助顺槽;

2.回采期间:

东滩矿43上04(北)工作面运顺、济三矿6300工作面辅助顺槽、济三矿6303工作面辅助顺槽。

(六)按破坏的应力集中方式分类

煤柱应力集中型:

顶板应力集中型:

济三矿6303工作面辅助顺槽、济三矿6300工作面辅助顺槽、东滩矿43上04(北)工作面运顺;

震动应力释放型:

东滩矿4305工作面切眼导硐。

1.4国内冲击地压历史及现状

1.4.1国内冲击地压发生情况

我国最早记录的冲击地压现象于1933年发生在抚顺胜利煤矿,当时的开采深度为200m左右。

20世纪50年代以前只有两个矿井发生了冲击地压。

50年代增加到7个,60年代为12个,70年代达到22个,进入80年代以后,猛增到50多个,截止到现在,累计可达到80多个矿井。

从1949年以来,已发生破坏性冲击地压4000多次,震级ML=0.5~3.8级,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破坏巷道约30km。

北京:

门头沟煤矿是我国冲击地压最严重的矿井之一,现在是木城涧、大安山矿和房山矿具有冲击危险。

黑龙江:

鸡西、鹤岗。

辽宁:

抚顺矿务局,胜利矿为最早,而龙凤矿最为严重,现在是老虎台矿较严重。

阜新(五龙、孙家湾)、北票(台吉、冠山)。

开滦:

唐山矿,开滦矿务局唐山矿的冲击地压大多发生在两面或三面临空的半岛形或孤岛形煤柱中。

徐州矿务局,三河尖矿为“三硬”矿区,冲击地压危害较严重。

旗山矿与权台矿同属“三软”矿井,事实上这两个矿都曾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冲击地压事故。

四川:

砚台、天池。

山西:

大同。

山东省从1960年到2004年共在13个矿井发生231次冲击地压、死亡25人,重伤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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