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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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三)、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征集,按月结算。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聘用(服务)单位的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一)、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且参保年限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0年以上者,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发放养老金。

(二)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事代理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一年发两个月的退休工资额返还本人,一次算清,社保处不再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人事代理人员不能按规定比例交纳调剂养老保险金的,可相应降低退休费计发标准。

(四)、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增资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处核发。

对于按时按比例缴纳调剂养老保险金的人事代理人员,可按审批执行增资标准;

不能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按比例扣除调剂养老保险金进行增资。

(五)、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按劳社厅[1999]22号文件规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

(三)、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原则上仍在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业务一律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市社保处的业务程序申报办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参保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处按有关规定认定。

(三)、人事代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4月1日执行。

如遇新规定,按新规定实行。

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1996年3月1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确保离退休(含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待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原则与目标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总的原则是:

实行权力、义务和强制性相结合,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担责任,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开,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发展方向与目标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规律,又与企业、农村保险相协调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起步,统一筹集,逐步向预收积累机制过渡,最终达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的目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办法组织实施。

先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开始,逐步扩大到财政差补和全供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实施险种从基本养老保险开始,然后扩大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最终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实施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包括:

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洛机关、事业单位,驻洛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实行机关事业现行工资制度的单位。

(二)对象包括:

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项目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补助费;

2、丧葬费;

3、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尚未纳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及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

即:

单位缴纳部分,按全部在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2.5%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26%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

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汇缴(离退休职工个人免交)。

工资总额核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部门为参保对象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这个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7%的比例记入。

个人帐户基金来源包括:

①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占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

②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比例合计为11%,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③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的部分。

④上述三项合计额(从第二年开始为帐户余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利息。

3、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比例,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物价、职工工资水平、离退休费用增长需要,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执行。

4、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列入市财政预算;

属于市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由市财政和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部分单位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

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

在基金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市财政应予以支持。

5、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属市财政供给的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其他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直接收缴,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分别记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手册》。

6、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征收未缴金额1—5‰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7、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征收和发放,征收基金存入市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养老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养老保险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8、对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9、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管理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原则,成立由财政、审计、工会、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1、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向参加保险的对象发放养老保险金;

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离退休、退职条件,并从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离退休、退职的下一个月开始,到去世次月终止;

被收容、关押期间停发养老保险金,待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分别情况再定。

2、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暂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待遇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视为可以连续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计算。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取完的余额,其中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职工调动时,养老基金本息随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中断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本息。

四、组织管理

(一)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职责是在市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革规划;

拟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成立洛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统一经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负责征集、管理和支付保险基金,管理养老金个人帐户,编制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等。

(三)实行社会保险以后的离退休职工暂时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变,其管理、服务工作将逐步由原单位负责过度到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职工在单位撤消或合并时,其人员划分与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变更保险金支付手续。

五、其它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度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

关于《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说明

《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印发有关单位,为了使各单位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对其中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先从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列入首批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②行政机关、全供和差额定补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制干部;

③国家、省及部队所属系统的上述单位中的同类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

①行政机关中干部:

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工人: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技术等级工资)

②事业单位中干部:

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工人: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

③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

④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

3、停薪留职人员、单位内退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金,比照同等在职人员执行。

4、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与结算,实行市社保处与单位全额计算,全额上缴,全额结算的方式,按月收缴,按月拨付。

5、市社保处按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4%提取管理费,用于保险事业运营、管理、服务的各项开支。

6、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前准确填报《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到市社保处审核,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社保处委托银行划拨或拨付。

7、各单位要及时填送报表,逾期不报的,由市社保处按上月应缴(或核定)的基金数,委托银行先行划拨,待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统筹单位因银行存款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保险基金不能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基金数额1-5‰的滞纳金;

超过一个月的,个人帐户不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对瞒报、虚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弄虚作假少缴基金或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视其情节,处以单位基本养老基金10-30%的罚款。

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8、《养老保险基金》台帐、《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手册》是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基金的凭证,为确保帐表和《保险手册》相符,次年第一季度为单位与市社保处核对时间。

具体核对事宜,另行安排。

9、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参加保险前应填写《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报市社保处。

10、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程序是:

①在本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工作人员,由调出单位填写转移单,经市社保处审核签章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②从本统筹范围外调入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原保险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关系转移单》、《保险手册》及相关手续,到市社保处办理续保手续,经签章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单位方能接收;

若原来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养老基金未交齐的,必须补足养老金后才能办理续保和调入手续。

③从本统筹范围调出人员,由原单位填写《养老保险基金关系转移单》,报市社保处审核无误后,由社保处将其保险关系转至调入单位的养老保险机构。

11、职工离、退休(职)时,携带《离退休审批表》、《保险手册》,在办理单位养老保险金结算前一个月,到市社保处审核登记,予以计发养老保险金。

具体离退休条件,按照国发(1982)62号、(1978)104号,予劳险(1991)18号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

对不符合离退休(职)条件或手续不全的,保险机构可以拒绝核发养老保险金。

12、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①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具体数额,原则上以职工本人计征基数的10%左右为宜。

补充养老保险金免征各种税、费。

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自愿参加,提倡单位补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

③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列专户储存,其本息在工作人员离退休时,根据本人要求,可一次或分期付给个人,并可依法继承。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刚开始起步,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配套的制度和规定尚不完善,需要各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宣传、支持与协助,以推动这项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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