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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和完善本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项目部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条 

项目副经理(工区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工区安全生产实行动态管理,贯彻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工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本工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经济承包指标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协助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上级部门财务预算。

4、健全和完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5、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6、领导制定并实施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九条 

项目部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项目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项目部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审批本项目部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领导、组织劳务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项目部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7、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项目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项目部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项目部的章程,统筹落实安全生产材料、设备、技术经费。

2、按财务制度对审定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各类用途的需要并进行统一资金调度。

3、设立专项资金课目,随时调查、监督使用安全经费的情况,杜绝各类占用经费的现象。

4、年终进行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总结。

5、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

第十二条 

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按照项目部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规定和使用方案。

2、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济可行性和实施方案,达到经济杠杆作用,使安全生产经费合理利用,产生出更好、更多、更积极的安全生产效益。

3、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的各项经济政策和奖罚条例。

4、加强经济核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5、总结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和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第十三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评比管理工作。

2、负责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成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措施,排除隐患。

3、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协助项目部主管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落实安全生产举报事故,查处在安全生产上违规、违章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责令项目限期整改。

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第十四条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领导组织本部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

遇有重大险情时,有权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5、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措施。

6、及时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改进施工工艺和操作方法提供资料信息,协助项目部及时解决工程安全方面的技术问题。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8、遇有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法令,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项目部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2、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3、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4、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5、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有关负责人。

6、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负责人(架子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规定及规章制度,对本架子队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组织实施本架子队中期、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3、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4、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领导组织职工(民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

第十七条 

机械管理员(现场调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对一切机械设备,必须配备齐全、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保险装置,落实各项机械操作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转,进行安全施工。

2、要加强对机械操作人员的管理,组织学习机械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达到应知应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要经常督促对电机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不得带病运转作业,保持完好洁净,提高机械使用率。

4、要建立验收交接使用制度,在组装、拆除塔吊、井架等机械施工设备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跟班监督检查指导,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组装完毕,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试行空转空运,达到良好,相互签证,方可交付使用。

5、要定人定机使用机电设备,定员、定责,上岗前对各个部位检查,事先排除故障或隐患,并不准他人动用,用毕后切断电源,锁好闸箱。

第十八条 

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法令,执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在质量监控的同时,顾及安全设施的状况与使用功能和各部位洞边防护状况,发现不佳之处,及时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

3、悬空结构的支撑,应考虑安全系数,不准由于支撑质量不佳,引起坍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4、在施工中,结构安装的预制构件的质量应严格控制与验收,避免因构件不合格造成断裂坍塌,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第十九条 

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的材料保证供应,并对进场的材料进行验收,符合规定方准使用。

2、定期对进场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腐朽、破损、失修或不合格的材料,及时报废更新,不得迁就和凑合使用,酿成隐患。

3、积极学习安全材料业务知识,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打下牢固基础。

4、作好物质材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雨工作。

第二十条 

工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法令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危险区域施工。

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有权停止作业,汇报现场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机械电器等施工设备,不准非本工种人员操作机械、电器。

3、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项目部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职工(民工)之间,应相互监督,制止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作业。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保护现场,如实向项目部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定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研究项目部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本项目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组织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施工作业,或勒令违章人员撤出施工区域。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由受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10、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1、参加生产例会,掌握施工生产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

12、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3、定期不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过程中,应在每个环节都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的施工方案,要检查实施过程,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3、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料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资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山西省有关规定,并向项目部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3、认真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4、对机、电、起重设备、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5、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6、对新购进的机械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7、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8、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捉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本项目部实际情况,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及山西省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4、按照安全生产设施需要,制订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

5、对审定的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帐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6、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观。

第六章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全例会制度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项目经理主持,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文件,分析当前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防范措施,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重大事宜。

对上月度安全工作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且计划部署下月度安全工作。

2、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应总结汇报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用、养修情况,讨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影响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3、工程技术部汇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方案变更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4、其他部门要总结上月的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分析下一个月的改进计划。

5、各架子队队长要针对本队的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注意点,要对生产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新员工安全教育。

新员工都必须进行项目部、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2、特殊工种教育。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

电工作业;

起重机械作业;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

如:

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4、职业健康教育。

安置环保部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和各工序的开展情况不定期的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

5、工人应知应会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严格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安全主管工程师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点向施工负责人和工点技术员进行交底。

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工点技术员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将交底内容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作业人员。

3、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并要有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工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项目部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有关部门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项目部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为依据。

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以定期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月组织一次。

另外要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为辅,以查操作性的违章为主要内容,每一周检查一次,各级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互相通报,检查结果将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各级检查结束后要全面系统地分析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反馈到检查部门。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领导报告,项目部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救治和处理。

3、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主管领导,由上级部门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工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项目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级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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