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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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设计文件一经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竣工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  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

    (3)大、中桥导流建>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

    (4)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

    (5)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

    (6)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类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m(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

    (9)一般路基边坡坡率变更,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增减;及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变更;

    (11)一般改河、改沟工程(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变更;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总体布置者;

    (13)车站生产、生活区的排水、道路、环境布置变更;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变更;

    (16)给排水支管变更,不影响使用寿命、和水力条件者;

    (17)给排水管路配>及一般的附属设备变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较小生产、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变更,不影响整体布置者;

    (19)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变更,不降低结构强度者;

    (20)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变更;

    (21)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变更;

    (22)分岐电缆的局部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

    (23)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一般设备的布置、排列,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变更;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电缆引入口位置,段级以下室内布线,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信号设备的位置、电线路径路、器材规格变更,而不降低设备效能者;结配线变更而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km的局部变更,一般房屋照明图变更,变、配电所内>次配线方式的变更而不影响主要性能者;

    (27)牵引变电所设备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变更;

    (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局部变更,个别支柱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变更;

    (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二、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及规格变更;

    (30)暖通空调设备变更,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管径变更,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

    (31)建二、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等工程数量变更。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

    第十二条  变更设计类别、项目的划分如有不同意见时,Ⅰ类由批准单位确定,Ⅱ、Ⅲ类由建设单位确定。

  

          第三章  变更设计的程序、分工

    第十三条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局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

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经院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

送),以正式文件批复。

变更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分发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

原设计单位在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负责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经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或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查后报

建设单位审定(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Ⅲ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决定。

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审定。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图表)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第十七条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凡影响后序专业者,应及时向后序专业提供变更设计资料,后序专业应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十八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技术,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四章  变更设计的费用处理

    第十九条  变更设计的工程费用

    各类变更设计均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Ⅰ类变更设计批准后,费用纳入总概算。

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及费用由建设单位逐项审定,其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

    变更设计费用增减的计算,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变更设计的勘测设计费用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其它原因造成的Ⅰ类变更设计,勘测设计费列入变更设计文件,报批准单位审定。

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原因,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研究后,由设计单位在上报变更设计文件时说明,如有不同意见一并报送,由批

准单位确定。

    Ⅱ、Ⅲ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附件:

_______线(枢纽)变更设计通知单(略)

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6-08】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追究引起Ⅰ类变更设计有关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Ⅰ类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是指对引起Ⅰ类变更设计的参建单位和Ⅰ类变更设计中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提高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质量,加强设计、审核工作,减少各类设计变更。

   第五条 铁路局成立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的,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客运专线公司成立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为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减少各类变更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应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除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不得发生Ⅰ类变更设计。

发生Ⅰ类变更设计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无偿进行变更设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施工单位原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由于变更设计增加的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按铁道部规定需要建设单位落实外部条件、及时签订协议,而建设单位未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引起变更设计的;

   2.调查资料不充分,盲目签订外部协议,引起变更设计的;

   3.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引起变更设计的;

   4.未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导致工期延长或增加投资的;

   5.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或失误,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外业调查失误,拆迁物性质出现变化或拆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3.设计错误、遗漏,或工程措施不当的;

   4.因勘察设计工作失误,再次造成Ⅰ类变更设计的;

   5.其他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包括:

   1.未认真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或发现施工图与现场不符而不通知监理、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的;

   2.因施工方法、措施不当,或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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