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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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证券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一、本操作规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证券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二、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
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
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
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
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
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
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
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
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
14、其他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
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
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
四、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
1、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本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本所与委托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证券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证券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本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本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本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证券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
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证券法律业务的工作。
五、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六、拒绝代理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证券法律业务的委托:
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
4、委托人违反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已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警告后委托人仍然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
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本所和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
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
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本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
七、委托人的指名
委托人对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本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本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本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八、受理委托
本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本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本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九、办理委托手续
1、本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行政部存档;
2、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2、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
(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
(5、律师收费的标准、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调整承办律师
本所接受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本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若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者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委托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的,本所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若因此而造成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
十一、解除委托
办理证券项目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项目办理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第三章承办律师管理
十二、承办律师的资格
1、受指派的证券法律业务承办律师必须是按《律师法》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本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本所律师办理证券法律业务,应当由本所任一合伙人牵头或指派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3、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办理相关业务。
十三、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素质
律师办理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具有并持续具有如下基本知识素质:
1、熟悉并持续跟踪企业改革和发展、公司改制与上市、证券市场新品种等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技巧的知识;
3、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知识;
4、综合法律知识(包括劳动、人事、环保、税务、财政、投资等;
5、金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
6、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知识;
7、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及现状的认知;
8、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律师应当注重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有关证券业务的法律、法规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的更新变化。
十四、对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其他要求
1、证券法律业务一般都会对时间的要求很强,律师在办理证券法律业务时必须充分地勤奋、敏捷、尽责,在符合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律师必须合理努力加速办理证券法律业务;
2、具体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避免因过多受理其他业务而影响对证券法律业务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
3、律师应当耐心地向委托人讲解证券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4、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求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待遇,如要求送礼、要求委托人提供条件旅游等。
十五、诚实信用
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背事实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委托人讨论计划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委托人按照证券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
2、当承办律师得知委托人希望得到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允许范围之外的服务时,承办律师必须依据本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关限制与委托人协商;
3、承办律师可以拒绝向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律师合理相信是伪造的文件;
4、律师不得向证券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其已知是伪造的文件,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有关文件,但事后得知文件不真实,律师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某种行为以不恰当地影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证券业务的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对证券法律业务的判断和决定;
6、本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机构或其官员从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7、承办律师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承诺可能无法办到的事项,也不得对政策、法律进行歪曲理解或扩大解释以迎合委托人的需求。
十六、与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的正常交往
律师应该与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涉及证券法律业务核准的人员正常交往。
律师不得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试图影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
十七、沟通
1、律师必须合理告知委托人证券法律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新信息、新情况。
2、律师在严格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一定亲和力,具有与委托人各类具体经办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3、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应当向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谈论其他律师的个人隐私,更不得诋毁或恶意中伤其他律师,要特别注重维护律师的形象。
承办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遇有问题需要讨论时不得大声争吵,不得以责备甚至侮辱的口气与律师或当事人进行争论。
4、律师在向当事人介绍本所及所内律师的基本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不要夸大宣传。
十八、保密义务
1、律师尽职调查取得的文件,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2、除非事前已经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许可,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当对其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资料保守秘密,但如下情况除外:
(1、法律、法规要求时;
(2、司法机关要求时;
(3、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时。
8、维护委托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办理证券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操作步骤
十九、制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
1、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重要性
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律师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总体安排,包括对时间进度的安排、人员的安排、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安排,因此,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整个项目自始至终的指导性文件。
2、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调整
随着法律服务工作的进行,最初的计划或工作方案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合,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要对工作计划或方案适时进行调整,但是,任何内容的调整涉及到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或约定的事项时,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内容
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的主要内容、受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及其他人员、承办律师对承办事项的工作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安排、承办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及时间
要求、承办律师提供服务的方式、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的时间
二十、尽职调查
1、律师办理证券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委托人收集文件、与委托人的决策层及相关业务人员的面谈、向有关单位的书面函证、实地勘察、与相关方核对事实等方式针对委托人拟进行的证券法律业务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行为进行的调查核实,这种调查核实的过程通常称为尽职调查。
2、正当进行尽职调查
1)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与所受理的证券法律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实,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律师调查的结果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直接的事实依据;
2)律师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进行尽职调查;
3)律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文件,不得协助或诱导委托人伪造证据文件;
4)律师收集文件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