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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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

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

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可和评价情况。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并及时评价及修订上述制度;在制定、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专业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

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

4、服务记录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5、财务管理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降低运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符合法定要求的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保持和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服务创新能力和文化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和服务创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机构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

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

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分为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

由按要求需参加考核评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实地检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采取审阅档案资料、查阅机构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联合验收。

在综合各用人单位、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等评估主体评分及意见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将其通报各参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主管部门并受理相应申诉。

在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并正式提交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核准验收后以适当形式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和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评估的整个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受理考核评估过程中的投诉,复核考核评估结果。

参与评估的主体,若发现评估过程中出现以欺诈、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不法手段,妨碍评估的进行和影响评估的结果,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

监管委员会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对象。

经复查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有误时,监管委员会应重新计算成绩,修正其评估结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监管委员会认为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建议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它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九条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的分值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经考核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资助中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奖励。

经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或作适当调整。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结合东莞社会工作实际,统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标准》制作工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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