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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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载明内容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正本、副本。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企业证书的管理及颁发工作。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于审核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盐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审核专家组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附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所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申请审核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
2.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详细,如伪造、编造虚假内容或隐瞒真实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申请企业承担。
3.申请企业应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本申请书,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4.申请企业及其公章的名称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一致,公章复印无效。
5.申请企业须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内容。
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量单位。
6.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报告和说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核专家组核对。
7.现场审核时,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所有食盐生产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70%;
现场审核的区域包括企业注册地和食盐生产、储备所有涉及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8.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准备20分钟的规范条件符合性自查汇报材料。
9.现场审核时,审核专家组可视情况对申请企业生产的食盐品种进行现场抽样、封样,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10.书面申请材料一式5份,电子版文件应刻录光盘。
本申请书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食盐定点生
产企业证书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或
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食盐生产厂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栏)
是否上市
是□否□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民营□外商独资□中外合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股份有限□股份合作制□个人独资□
企业注册日期
注册资本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食盐生产能力(万吨)
食盐产量(万吨)
食盐销量(万吨)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利润(万元)
从业人员人数(人)
生产的食盐商标与
品种明细(可附页)
注:
企业基本情况需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
经济指标按上年度实际情况填写。
二、企业食盐生产场所有关情况
序号
企业办公场所详细地址
食盐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食盐生产场所权属(房产证、土地证和所在地政府开具的厂房使用权证明等)
本表需附企业食盐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示。
三、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序
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家(地区)
生产
日期、购
置日期
完好状态
购置资产证明
设备设施名称:
该设备设施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名称;
规格型号:
指设备铭牌、说明书中标明的尺寸、规格、等级等;
数量:
按企业实际所配备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数量填写;
使用场所:
指设备设施实际使用的场所,如×
×
车间或仓库等;
生产厂及国家(地区):
填写该设备设施生产企业的全称及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名称;
对自行设计、制造的设备、专用机械、工装应填写“自制”;
生产日期、购置日期:
1.按设备设施铭牌、合格证或说明书中主要的生产日期填写;
2.按设备设施台帐中设备设施购进日期填写;
自制设备设施按设备设施档案中竣工日期填写;
完好状态:
指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如好、较好、报废等;
购置资产证明:
包括购买发票或收据及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购买时企业登记在册的财务证明(如无上述证明,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四、《规范条件》符合性审核
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现场核查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是否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备注
一、生产经营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
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
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且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采矿权;
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且其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拥有相应的盐田资源,该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
或者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
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日晒盐工艺除外);
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
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
食盐包装设备应当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
生产加碘食盐应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
三、质量管理
应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应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的相关要求。
生产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
所生产的食盐应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信用和储备管理
应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准入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
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应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应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
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五、审核结论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是否受理企业申请。
初审意见:
盖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专家组意见
经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企业是否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
审核专家组意见:
审核专家组人员签名(含姓名和单位):
年月日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结论
审核结论:
盖章(公章)
负责人签字:
审核结论包括XX(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所有条件,同意颁发XX证书;
或XX(企业)不符合《规范条件》相关条件,不同意颁发XX证书。
附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书
年月日
1.所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申请审核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
6.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核专家组核对。
7.现场审核时,申请企业须准备20分钟的规范条件符合性自查汇报材料。
8.现场审核时,审核专家组可视情况对申请企业批发销售的食盐品种进行现场抽样、封样,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书面申请材料一式5份,电子版文件应刻录光盘。
食盐批发许
可证编号
销售食盐总量(万吨)
批发销售的食盐
商标与品种明细(可附页)
二、企业批发场所有关情况
企业办公场所
详细地址
企业批发场所详细地址(含分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
企业批发场所权属(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合同等)
本表需附企业批发场所平面布局图示。
三、《规范条件》符合性审核
现场核查情况是否和申请材料一致
一、批发经营能力
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
能够持续正常开展批发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市(县)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配送食盐应通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自有运输工具或自建物流公司,或委托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有物流配送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二、设备设施条件
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和食盐仓储设施。
应符合GB/T18770的相关要求。
批发的食盐应符合GB2721和GB/T5461等相关标准。
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
四、审核结论
附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本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复印件。
2.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如食盐商标为所属集团公司授权使用,则需提供集团公司的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食盐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和集团公司授权使用说明材料;
企业申请审核之日起的前两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3.说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有稳定的来源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自己拥有原料盐的,海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自己拥有的10年以上的滩涂或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湖盐和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自己拥有的10年以上采矿权证书复印件;
(2)原料盐采购自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的下属企业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下属企业盐田资源有10年以上的相关滩涂或海域使用权或采矿权证书复印件,以及原料盐从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下属企业购进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3)原料盐采购自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其他食盐定点企业购进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4.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原料盐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其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年的说明材料,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的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包括食盐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食盐生产设备设施设计制造合同等。
6.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的品种食盐明细及其对应的相关标准(含国标、行标和依法依规在相关机构和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申请审核前的上一年月度和年度品种食盐生产报表,报表应详细记录生产食盐的品种类型和数量,说明企业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7.自产原料盐的海盐和湖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食盐及其原料盐生产设备的详细清单(含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及相关说明材料,说明企业有较高的自动化、机械化水平,说明企业采、收、运原料盐的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
井矿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完全采用多效真空蒸发或机械式蒸汽再压缩生产工艺的说明材料(包括工艺流程图)。
8.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食盐生产厂房平面布局图示、设施布局图示、设备设施采购凭证,食盐生产厂房用地的相关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政府规划建设的工业园区厂房的,需提供园区厂房租赁合同或相关园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厂房使用证书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9.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包装设备采用全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全自动食盐包装设备、箱(袋)装设备清单、设备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等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如采用半自动的包装和箱(袋)装设备,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企业半自动食盐包装设备、箱(袋)装设备清单、设备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生产加碘食盐应提供采用自动控制加碘设备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包括企业生产加碘食盐采用的自动控制加碘设备清单、设备的清晰照片、设备的采购凭证复印件等。
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书复印件;
符合GB/T19828和GB14881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
企业生产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以及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企业食盐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1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合同复印件、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1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信息公示以及社会资本(含企业和个人)与本企业重组前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复印件;
企业未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未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说明或自我声明材料;
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以及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