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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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山洪灾害政策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和管理,确保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正常运转,发挥市场预期的防洪减灾效益,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适用于由环保部、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的职能部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非工程措施检查、操作使用、保管与更新、考评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管控规定、细则或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检查、操作使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内部信息应急处置、保管与更新、考评等有关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的制度体系,有关情况及时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

第二章非工程措施检查

一、检查安排

汛前,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对县域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防汛抗旱办公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地市级

防汛抗旱指挥部服务部(以下简称地市级)进行重点抽查;汛期,省市县各级对监测反舰党政机房等设施进行例行检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山洪防灾灾害事件,应及时对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进行调查;汛后,针对汛期运行情况,县级对非工程措施运用管理情况进行阐发回顾。

二、汛前自查

(一)组织管理。

县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自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

(二)时间要求。

县级自查要在入汛前一个月内完成。

(三)自查范围。

对自动监测站点、县级县级监测汛情平台相关设备、无线预警广播等逐项(逐站)检查,做到地点和设备全覆盖。

对木造雨量报警器、简易水位站、铜锣、手摇警报器等简易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开展重点圆木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

(四)工作要求。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部注册登记造册,督促机关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汛前自查工作报告。

(五)检查内容。

自动雨水情监测站点及预警设施设备运行及使用维护情况;县级监测预警机制平台软硬件设施运行及使用维护情况;个别情况雨水情监测站点和平台网络等通讯费用缴纳情况;各级操作应用人员对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熟悉了解反舰和操作使用情况;山洪灾情防御责任制责任制体系落实情况;山洪山洪防御预案修订完善情况;宣传、培训、演练组织开展情况等。

具体检查内容和项目要求见附件1。

三、汛前抽查

(一)组织管理。

省级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抽查工作。

抽查可采取省级、省级委托地市级或省市联合抽查等形式联合体开展。

(二)时间要求。

汛前抽查在县级自查结束后半个月内完成。

(三)抽查范围。

抽查县数不少于有防治任务县数的30%;接收站被抽查县各类水雨情监测站、预警设施设备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汛前抽查要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防办,对发现的问题要督察整改、逐一落实到位。

(五)抽查内容。

重点抽查警戒监测预警电子商务平台运行情况、机关干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查阅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重点措施自查工作报告。

检查县级汛前自查发现问题登记测出造册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参照县级依循自查教育工作要求和检查内容,抽查水雨情监测站分后、预警设施设备、县级监测预警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硬件开发工具运行情况;抽查群测群防体系完善情况等。

四、汛期例检

(一)组织管理。

省市县区各级负责完善值班省市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对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的例行检查职责。

(二)省市例行检查其要求。

定期对网络设备和状态进行检查监控,核查专用线路费用缴纳危急情况,确保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网关正常运行,水雨情监测、预警上报及视频会商线路实时畅通。

(三)县级例行检查要求。

每日定时对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中心基地机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须需先及时解决,确保平台24小时正常运行。

设备检查。

对机房中UPS电源、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VPN网关、防火墙、各别视频会商系统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查看设备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软件检查。

查看数据接收、处理、交换、及数据库和预警信息共享模块的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五、山洪灾害深入调查

(一)会发生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非工程措施发挥显著效益的山洪灾害事件,县级应及时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调查。

重点调查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运用情况、人员转移情况,总结山洪暴发灾害防御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形成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刊发山洪省级防办。

(二)再次发生人员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3人)或非工程措施发挥重大效益的山洪灾害事件,省级应灾害市县两级开展山洪会同防治非工程措施运用情况调查,形成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报国家防办。

山洪灾害事件调查报告提纲见附件2。

六、汛后总结

(一)维修保管。

汛后及时组织检查,梳理发现的问题,维修更换损坏的配套设备,补充必要的备品备件。

特殊地区,及时撤收室外易丢失和易损坏设备,安排妥善保管。

(二)整理总结。

整理数据库中汛期水雨情数据,确保

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做好年度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数据整编备份。

总结年度山洪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经验。

第三章非工程措施操作使用

一、县级平台操作使用

(一)实时监控

通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控自动监测站点是否在线、雨量数值是否合理。

有降水过程发生时,应加密监控次数,并与相关的气象、水文站点数据进行昭示比对。

监控过程中,如发现站点也须运行状态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每日定时填写站点运行情况表,记录昨日至今日降雨汇总情况。

(二)预警信息应急补救

各省应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必要的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突发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应急处置。

1、值班人员收到预警机制信息后,应迅速判断,第四时间进行核实,并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

2、带班领导应根据相关预案或教育工作渐次规程迅速做出研判,决定是否通过监测预警平台等手段向有关强制手段单位和人员转发。

必要时立即需要进行会商研判。

3、根据研判结果,按照当地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确定的预警信号、预警流程、预警方式及时向预设的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

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利用无

线预警广播、短高空作业信群发设备等向受威胁区域群众直接发送预警信息,指示训示群众准备转移或立即转移。

4、预警信息发送完毕后,要及时跟踪掌握人员技术人员转移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情况统计,填写山洪灾害预警录入信息处理情况表。

5、山洪灾害发生后,要第一第一时间统计上报受灾紧急状况。

6、值班人员在值班交接时预警信息处理流程未结束的,要向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好交接。

已完成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延伸的乡镇,值班人员应登录县级平台,对本乡镇范围内及本乡镇有影响的邻近自动监测站点进行实时监测。

本乡镇内酿成预警时,帮助协助县防汛指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警信息核对,并主动发布预警信息。

提前做好群众争取时间转移准备组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县级指挥机构的命令,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

二、简易监测预警设备操作使用

简易各省应加强简易监测预警装置的运行管理,指导市县结合村支两委工作职能,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主张,明确指出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监测员(保管员)制度,创造一定的组织工作条件,保障简易监测预警设备的长效运行。

(一)雨水情监测

1、简易雨量报警器。

汛期,监测员(保管员)要加强值守,每日定时记录一次全天即时降雨量,有降雨过程发生时,随时准备发布预警信息。

2、简易水位站。

有降雨过程发生时,监测员(保管员)

要加密对水位的监测,尤其慎防情形水位陡升情况发生。

(二)预警发布和传达

监测员(保管员)监测到雨量或水位达到预警指标时,应立即向村组防汛责任人报告,并及时利用配发的预警设施尽快电子系统(无线预警广播、铜锣、手摇警报器、高频口哨等),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要求传达预警信号,通知相关村民(除外应受可能受威胁的外来施工人员、游客等流动人口)准备转移或立即转移。

三、省、市级监督指导

(一)站点监视。

省级、山洪市级充分利用洪水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监控辖区内自动雨水情监测站报汛工作状态、报汛数据合理性;发现错报、漏报、迟报及出现奇异值的监测站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解决。

要定期对各地报汛上报情况进行通报。

(二)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状态监视。

利用平台软件,汛期每日查看县级监测查看预警平台工作状态,如察觉到县级平台运行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预警提醒。

收到重要天气报告及气象预警脉冲时,应及时向辖区内相关机构县五县转发,提醒各地做好各省地质灾害灾害防御。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下游、相邻县相关地区的降雨及河道来水情况做出提醒。

(四)预警信息接收。

利用省、市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跟踪、了解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上报的预警信息。

对县级平台新产生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理

的,应及时提醒相关三县。

出现县级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的时,省、市级应必要果断向县级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卷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保管与更新

一、责任主体

县级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域内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管理负总责。

委托水文部门控制台管理的自动雨量站、自动水位站和自动水位雨量站等,其设备的管理和更新报废按照《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执行。

二、管护责任

监测预警设施设备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县级水行政设备要明确监测预警主管部门的运行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可采用自行管护、委托专业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社会变革开展运行维护管理。

对配备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的相关责任人要登记造册,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责任卡并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简易监测告警设备(无线预警广播、简易雨量报警器、简易水位站、铜锣和推车警报器等)要落实专人掌理监测贯彻和保管,每位监测员(保管员)要签订责任卡。

在汛前对简易监测告警设备监测员(未参加过培训的)进行一次操作使用及保管培训。

电源督促保管员做好设备保管养护,确保设备在汛期正常使用。

三、正常使用年限

为保证监测预警的可靠度和保障率,正常发挥监测

预警作用,确定预警设备的参考正常使用年限。

各地可根据监测预警设备环境和维护管理水平,适当调整监测适当调整应急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

监测预警设备参考使用年限见附件3。

四、设备更新

(一)更新条件

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备满足以下条件,可考虑更新:

1、达到规定的正常规定选用年限的;

2、未达到规定的正常年限使用年资,维修后性能仍无法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3、设备损坏后维修费用多达建设费用50%以上的;

4、因观测位置或条件扭曲,设施设备未能搬迁、搬迁不中国经济或失去使用价值的;

5、设备技术落后,无法其要求满足新技术行业标准要求的;

6、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除非淘汰规定的。

报废的监测预警设备按照当地固定资产报废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二)更新程序

监测预警设备达到更新条件后,运行管理单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备更新申报申请,同时上报设备更新方案。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组织技术论证,对更新融资方案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等进行审定。

通过审定的更新方案,按程序需要进行设备采购安装,并及时移交。

境况达到更新状况未完成更新的,须保证设备自主运动使用。

第五章非工程政策措施运行管理考评

一、考评程序。

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管理考评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各省每年组织开展考评科研工作工作。

县级负责措施内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辖区运行管理体制自评工作。

省、市级对县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二、考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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