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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

会出现不一致。

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人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又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

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

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应注意一般情况下,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典型运用有:

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关联关系确定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和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形式)。

这里所讲的“形式”,是指包括法律形式在内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质”,是指经济实质。

  它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质的一般原则。

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

根据职业判断,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当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1.资产的确认

  资产要素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这里,“拥有”是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是所有者或债权人投入的,或是企业购入的。

“控制”是指企业虽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可以自主支配。

也就是说,资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的,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那么,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呢?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从法律形式上讲,融资租赁承租方并不拥有其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

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廉价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

因此,实质上承租方控制了租赁物。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承租方)应予确认为企业资产,并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

  2.收入的确认

  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的条件之一就是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其注重的是交易的经济实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不是法律形式———所有权。

例如,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货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的权力,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未完成商品售出安装或检验工作,则不能确认收入。

又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应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也不应确认收入。

  3.关联方交易关系的确认

  在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能简单地理解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而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

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看是否存在着有碍公平交易的因素,交易结果是否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等,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掌握以下两点:

①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包括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例如一家母公司同时控制两家子公司,则不仅母公司与这两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且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这两家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②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

例如,两个企业有一位共同的董事,该董事能同时对两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虽然它们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也应当将这两个企业视为关联方。

另外,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4.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反之则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而且后者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若投资持股比例超过规定比例,但不能左右或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时,长期股权投资也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要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新会计制度在实体内容方面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新增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它们的法律形式。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体现了会计的本质要求。

会计的根本目的,在于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上的广泛运用体现了会计的本质要求。

例如,在会计确认方面,企业就不能仅仅根据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要根据其实际反映的经济实质来进行确认;在会计计量上,企业拥有另一公司股权的会计计量方法,就不能仅仅以其占有股权百分比例来确定,而要看其是否具有控制权;在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方面,要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经过整理、加工和转换,正式记入薄记系统,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是个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

“实质重量于形式”强调了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真实、相关性。

  那么,会计人员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水平呢?

  ——坚持用客观、完整、谨慎的态度去看待企业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是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前提。

  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特征是可靠性,而可靠性是以客观、实事求是为基础的。

因此,客观性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础。

会计人员应首先对各项经济交易或事项有客观的认识,是否真正能给企业形成资源或真正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其次才看其经济实质与法律形成是否一致,若相互一致,则直接核算;若不一致,则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其进行核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主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人们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事物就必须对事物有一个完整的全面的了解,同时,在认识事物时应具有谨慎的态度。

尽管人们对事物有完整的认识,但如果不谨慎、不认真,同样不能客观理解事物的本质。

例如,甲乙企业签订合同,甲企业一次性投资100万资金给乙企业,乙企业承诺在投资后两年内归还甲企业投资款,并且在归还投资款以后十年内支付每年5万元的现金给甲企业。

如果形式上看,由于甲企业在法律形式上两年后已收回乙企业的投资,因此在收回投资款的年度应作冲回投资的会计处理。

但从未来十二年的角度看,甲乙企业的这份合同实质上是一份十二年的债权投资合同,按照新会计制度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甲企业应将这100万元视同债权投资,在未来十二年内进行投资核算。

  ——努力提高逻辑思辨能力,使会计人员具有透过企业各项交易事项的现象抓住其经济本质的能力,是正确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主要途径。

  良好的逻辑思辨能力能够帮助会计人员从总体上把握问题的本质。

例如,A个人投资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并未有投资关系,但两公司实质上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

目前,B公司为了申报某种资格需将C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以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

B公司的会计报表能否合并C公司的会计报表?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从表面看,两公司在一起运作不分彼此,存在关联关系,但B公司对C公司并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两公司实际上是被A个人所控制,A个人若需要完整了解其个人资产负债状况则应编制两公司的合并报表。

  正确的认知能力有利于会计人员较好地处理错综复杂的会计事项。

例如,某公司在用的一座建筑物已入会计账。

两年后,该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已入账并计提折旧的这座建筑物的产权并不完全归该公司所有,其中某人拥有建筑物10%的产权。

会计调整应如何处理?

第一步,为了真实反映产权状况,应调整产权,将某人的10%产权确认为负债,并调整其相关的会计科目。

第二步,如何处理折旧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应相应调整折旧,将折旧按产权比例计算方为公平合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不作折旧调整,原因为该建筑物已完全为该公司使用,从实质看,其价值转移所产生的折旧应完全由该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正确的认知能力在处理错综复杂事项中的重要性。

  良好的认知能力有利于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汽车出租的经营权,在法律形式上拥有一大批用于出租的汽车。

但实际上,这些汽车都是由各位出租司机自己出资购买的,并且这些汽车的处置权也归司机所有。

企业会计人员如果认识问题的能力产生偏差,将这些汽车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范围内,不仅虚增了企业拥有的资产,同时会计人员通过每次计提折旧,也虚增了企业成本,客观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加强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综合能力,是正确理解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专业判断水平的主要手段。

  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专业判断。

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的前提是无条件地遵守现行的有关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

只有在法律法规和准则没有规定或定义不明晰、允许某些事项可以进行会计方法选择时,会计人员才能充分发挥其专业判断的能力。

因此,会计人员应加强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只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技术能力才能完成专业判断这一谨慎与灵活的辨证统一过程。

当然,专业判断还要求会计人员应通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税收法规,有综合理财和管理协调能力,有创新能力、竞争风险意识、公共关系意识、终身学习意识等。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概述

2000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基本准则从十二项增加到十三项,补充的一项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未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它是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所经常运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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