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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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求,安排资金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
筹措必要经费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
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新增收入中解决,以财政保障为主。
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
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路况检测与评
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
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及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推动建立与公路资产规模、技术状况以及交通量等因素
相关联的养护工程资金调整机制。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
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的方向发展。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逐步实现
养护工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前期准备、编制计划、养护设
计、养护施工、工程验收等环节和流程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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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设施差异,分
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工程是针对公路路基路面、桥隧构造
物在结构强度充足、功能性能保持良好或有较轻微病害的情
况下,以预防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为目标而采取的主
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工程是在路基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已出
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以恢复技术状况
为目标,针对路面或桥隧构造物发生的不同程度损坏而进行
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加固、改造或重建,并配套完善公路
沿线设施。
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工程是以恢复、完善和保持公路附属
设施服务能力为目标,而集中实施的各类专项修复和定期更
换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工程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造成公
路设施损毁,以最快速度恢复公路通行为目标,针对造成公路
中断或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损害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
保通、抢修及灾毁修复工程。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到的技术服务
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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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对于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
工作需要,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
第三章
养护工程前期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路况
检测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方案确定的程序进行养护科学
决策,为制定养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
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与频率,定期对路基、路面、桥隧、
沿线设施等进行检测与评定。
积极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与评定,确保数
据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养护需求分析应当以检测与评定数据为依据,
结合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科学
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出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
造物。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或者构造物,
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及发展
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按照全寿命周
期综合效益最佳的理念,合理确定养护方案。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
程项目库,养护工程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库按照滚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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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形成新一轮项目库。
第四章
养护工程计划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项
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安排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项目;
(二)优先安排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路况水平较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
平的项目。
(四)优先考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较好的预防性养护工
程项目。
(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
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确保与
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以保障工程实施效果和经济效
益。
第五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专业的养护
工程设计。
应急养护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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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注重交通组织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
(四)做好配套沿线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开展专项检测,加强
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
分析。
第二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对
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
设计。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新设备的,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
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且尚未制
定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定后
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做好设计
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公路养护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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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遵循动态设计原则,及
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后方
可使用。
第六章
养护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征得相关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同意。
养护工程开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根据
设计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养护作业路段的安全和交通保障方
案,并根据需要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等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养
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
式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质量。
规模较大及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
咨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
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
议,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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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尽量选择交通流量
较小的时段。
除应急性养护工程外,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
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通过媒介、公告牌
等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养
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
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审计及财务决算。
养护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不同类别
的养护工程特点,制定养护工程验收办法及相关标准。
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可以
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执行。
其余一般养护工程按
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
第三十九条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
收工作。
对于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
工交付使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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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之内完成验收;
对于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
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
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
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
担养护责任;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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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不少于
个月,最多不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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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
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签订的公路养护工程合同;
(三)批准的设计文件,预算及批复;
(四)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公路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书;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质量鉴定证书;
(七)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
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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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督促及时整改。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执
行的规范性情况;
(三)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社会影响等实施效果;
(四)养护工程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公路养
护工程纳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质量监督,并对
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十六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不以工程项目立项进行管理的公路及其沿
线设施的日常保养和修补等日常养护,由各地自行制定相关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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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变公路线型的技术等级提升、公路全线加宽等公
路改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交
通部
2001
年
月
22
日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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