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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1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2

(二)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2

(三)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3

(四)回归社会时间短…………………………………………………………3

(五)地区分布不平衡…………………………………………………………3

(六)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4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4

(一)主观因素…………………………………………………………………4

(二)客观因素…………………………………………………………………6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8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8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11

(三)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14

四、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6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内容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

本文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重新犯罪;刑满释放;监狱;改造;预防犯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研究和解决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社会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下,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①。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指刑法学意义上累犯概念的重新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而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依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是累犯.目前,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

据某省对2001年~2005年五年间6个监狱在押犯的统计情况:

“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5。

18%.五年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458、434、501、617和751人,重新犯罪率分别为4.57%、4.36%、4.63%、5。

65%和6。

46%。

其中,“二进宫”②占91。

27%,“三进宫”占7。

7%,“四进宫"占0.80%,“五进宫”占0。

14%。

(二)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这类刑释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旧有的违法犯罪心理未得到良好矫正,犯罪思想未得到彻底改造,不良恶习未得到根本矫治,他们不思悔改,坚持犯罪立场,将犯罪受惩归于社会不公,将责任归于检举人、被害人等社会成员,反社会意识强烈,报复社会心理严重,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

(三)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

财产型罪犯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

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

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就业困难等社会问题,导致此类犯罪发生的因素增加。

暴力型罪犯心胸狭窄、情感冷漠、自制力差,刑释回归社会后,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遇到挫折,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就会突发犯罪。

(四)回归社会时间短

由于刑释人员刚刚回到社会时,一方面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帮扶,就业安置等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所以,他们回归社会生活开始时的重新犯罪率较高。

(五)地区分布不平衡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高于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矿区高于市区,城镇高于乡村,且多数为流窜作案.

(六)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

他们初次违法犯罪,往往从宽量刑,所判刑期较短。

从根本上看相当部分的短刑犯,在监狱内服刑时其犯罪思想未能得到彻底改造.对这类罪犯,司法机关往往认为其年龄小、思想单纯、容易改造,出不了大问题,因而放松管理和教育,导致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刑释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稳定的工作。

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2、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

他们认为这个世界就是罪恶的,毫无公平正义可言,所谓的法律道德只不过是某些人欺骗和约束另外一些人的幌子,人生在世就是为了吃喝玩乐。

他们好逸恶劳,生活腐化堕落,不思进取,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就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生活期望值过高。

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社会知识、社会经验丧失,他们对社会现实缺乏一个全面的、深层的体验和了解,产生了一些错觉,认为出狱后只要肯干、肯吃苦就能致富发财.他们变得单纯,一味梦想挣大钱,发大财,甚至期望一夜暴富。

然而,社会现实生活与他们对回归社会的生活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一经挫折打击,就会产生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最终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

4、心理失衡,人格变态。

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损失惨重”,要不惜代价“捞本”的思想十分强烈。

他们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第一次的失误不会变为第二次的现实,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

刑满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

(二)客观因素

1、监狱教育改造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着某些不适应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需要,特别是从事监狱出监教育工作的人才严重缺乏.部分监狱警察的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且知识老化,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处于被动状态,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2)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既担负着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器职能,又要像社会企业一样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这主要是目前监狱经费国家无法满足额保障,相当一部分需要监狱生产创收加以弥补。

监狱经济的压力使得监狱机关难于将全部精力集中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个别单位甚至出现了将生产放在第一位,教育场所被挤占为生产场地,教育改造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处于应付了事的局面。

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差,监狱职能严重丧失。

(3)监狱出监教育功能发挥不足。

由于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限制,出监教育工作针对性较差,出监教育内容和形式明显滞后,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

2、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区对刑释人员的管理、帮教、安置就业等工作做得较好,多数地区此项工作有名无实,无专人负责。

这也是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

(1)基层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刑释人员长期脱管、失控,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这些变革带来了城乡人口大流动、大融合,商品流通大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开放宽松.然而,它也给部分刑释人员流窜在社会上重新作案、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刑释人员安置就业困难,国家对其缺乏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

近年来,社会企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相当数量的工人下岗失业,许多有专业技术的工人都难以找到工作,而对这些无专业技能、无技术特长的刑释人员就更加困难。

同时,社会对他们还存在着一些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3、家庭矛盾冲突,家庭结构残缺.行为主义社会学在研究人的行为时提出“S-—0--R”理论.即外部环境对人的刺激(S)因受激人的素质(O)不一样,作为人的反应(R)也不一样。

刑释人员出狱后,置身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融入新的社会生活中去,而此时健全的家庭环境、和睦的家庭关系、亲人的关怀、帮助和教育无疑起着“催化剂"的作用。

但是,许多刑释人员初次犯罪就是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所造成的,他们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家庭矛盾在刑释人员家庭中表现往往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感情冲突,二是经济矛盾。

这主要是由于刑释人员的犯罪,给家庭带来了创伤,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损害,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怨气会时不时地显现出来。

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家庭亲人长期生活在两个环境中,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在思想感情上也会产生隔阂,使他们成为家庭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情感危机时时存在。

面对这些他们不能理智对待、正确处理,心理感到烦躁,情绪波动很大,极易丧失在狱中的教育改造成果,萌发重新犯罪的动机.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实践证明:

做好罪犯刑释前出监教育改造工作,使他们彻底消除犯罪思想,改掉行为恶习,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的基础.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要通过培训,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转变干警观念和工作作风,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改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的只依照经验开展工作的观念,以及“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思想。

这种消极落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已被事实证明远远不能胜任对当前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只有树立知识经济的观念和讲究效益的思想,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2、建立国家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加快监企分开步伐,从根本上解决监企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使监狱切实依据其工作方针,把精力集中到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工作上来,强化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还监狱“国家机器”的本来面目。

3、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

要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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