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实体检测专项方案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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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实体检测专项方案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

“丽江家园”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

一、工程概况

“丽江家园”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大道北侧,西邻府城镇下田村,总用地面积约13128.27平方米。

本项目为商品住宅楼,分为四栋二十四层,剪力墙结构。

总建筑面积47781.6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1020.9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548.95平方米。

建筑工程等级为2级,设计使用年限50年,建筑防火为1级,地下室防水为2级,屋面防水为2级,抗震设防为8度0.30G。

基础为桩基础。

承台、基础梁砼强度为C30P6;-1~24层墙柱砼强度为C35,24层以上墙柱砼强度为C25;楼板梁砼强度1~24层C30,24层以上梁板砼强度为C25。

填充墙外墙为灰砂砖,内墙为加气块砖。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海南发升水产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勘察单位: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海南分院

设计单位:

海南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编制说明及依据:

(一)根据海口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文件,结合本工程项目结构特点和构件的重要性,制定本检测专项方案。

(二)编制依据:

1、丽江家园1#楼、2#楼、3#楼、4#楼及地下室项目设计图纸;

2、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0;

6、《海口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暂行规定》。

(三)各建筑物、各部位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板厚及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序号

建筑物

楼层、部位

设计

强度

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mm)

备注

1

1#楼

基础

C30P6

40

板厚150/130/120/

100mm

(屋面板120mm)

1~24层墙柱

C35

30

1~24层梁板

C30

梁25、板15

2

2#楼

基础

C30P6

40

板厚150/130/120/

100mm

(屋面板120mm)

1~24层墙柱

C35

30

1~24层梁板

C30

梁25、板15

3

3#楼

基础

C30P6

40

板厚200/150/130/120/

100mm

(屋面板120mm)

地下室墙柱

C35

30

地下室梁板

C30

梁25、板15

1~24层墙柱

C35

30

1~24层梁板

C30

梁25、板15

4

4#楼

基础

C30P6

40

厚200/150/130/120/

100mm

(屋面板120mm)

地下室墙柱

C35

30

地下室梁板

C30

梁25、板15

1~24层墙柱

C35

30

1~24层梁板

C30

梁25、板15

三、实体检测内容和要求:

根据《海口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暂行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测。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结构实体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现浇板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它项目。

3、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5、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本项目结构实体检测的范围及内容:

(1)地下室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

(2)主楼地上主体钢筋混凝土结构;

(3)结构实体检测的内容:

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同条件及养护的试件强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

楼板厚度。

四、结构实体检验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1、混凝土强度

地基基础

①、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推行回强法检测。

每个地下楼层均抽测,每个抽测层抽取不少于3个柱(剪力墙)构件和3个梁构件。

当柱(剪力墙)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的10%抽取;当梁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5%抽取。

②、没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混凝土强度检验推行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相关规定。

2、主体结构

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验推行回弹法检测,按建筑总层数的50%楼层进行抽测,每个抽测层抽取不少于3个柱(剪力墙)构件和3个梁构件。

当柱(剪力墙)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10%抽取;当梁构件超过40个时,增加抽测构件数量按超出构件数量的5%抽取

4、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及强度检验

(一)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二)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三)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

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根据上述原则,本工程抽测数量及部位分别如下:

(1)地下室:

序号

检测部位

检测构件位置

备注

1

地下室柱

4~12/J~K轴、M/1~2轴

地下室柱共50根柱

3~6/C轴、C/3~11轴

1~2/A~M轴

2

地下室顶梁

7/A~G轴、8/A~M轴、B/2~11轴

地下室顶梁共67根梁

J/1~14轴、C/1~15轴、E/1~17轴

J/2~8轴、E/9~13轴、J/9~13轴

(2)各主楼地下室基础及主楼±0.000以上主体结构每个抽测层抽取5个柱(剪力墙)构件,每个检测层抽取5个梁构件:

1#楼

序号

检测部位

检测构件位置

备注

1

2、4、6、8、10、12、14、16、18、20、22层剪力墙柱

B~C/2轴、D~F/6~8轴

每层共26幅剪力墙(柱)

A~C/9轴、G~C/11轴

2

2、4、6、8、10、12、14、16、18、20、22层梁

L/1~3轴、G/1~311~13轴

每层共40根梁

C/2~5轴9~11轴

H~2/5~9轴

2#楼

序号

检测部位

检测构件位置

备注

1

2、4、6、8、10、12、14、16、18、20、22层剪力墙柱

B~C/2轴D~F/6~8轴

每层共26幅剪力墙(柱)

A~C/9轴G~C/11轴

2

2、4、6、8、10、12、14、16、18、20、22层梁

L/1~311~13轴G/1~311~13轴

第层共40根梁

C/2~5轴9~11轴

H~L/5~9轴

3#楼

序号

检测部位

检测构件位置

备注

1

地下室剪力墙(柱)

K~M/1轴5~8/L轴

D~F/7轴A~B/4轴

2

地下室顶梁

7、A~G轴8/A~M轴

B/2~11轴J/1~14轴

C/1~15轴

3

2、4、6、8、10、12、14、16、18、20、22层剪力墙柱

A~B/4轴K~M/6轴

A~C/8轴J/6~10轴

A~C/10轴

4

2、4、6、8、10、12、14、16、18、20、22层梁

M/3~511~13轴J/3~6轴

G/3~6轴C/6~10轴

B/4~610~12轴

4#楼

序号

检测部位

检测构件位置

备注

1

地下室剪力墙(柱)

K~M/1轴5~8/L轴

D~F/7轴A~B/4轴

2

地下室顶梁

7/A~G轴K~M/6轴

A~C/8轴J/6~10轴

A~C/10轴

3

2、4、6、8、10、12、14、16、18、20、22层剪力墙柱

M/3~511~13轴J/3~611~13轴

G/3~610~13轴C/6~10轴

B/4~610~12轴

4

2、4、6、8、10、12、14、16、18、20、22层梁

M/3~5轴11~13轴

J/3~610~13轴

G/3~610~13轴

C/6~10轴

B/4~610~12轴

五、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原则:

(1)根据《海口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暂行规定》第九条,确定结构实体检验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数量;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按建筑总层数的50%楼层进行抽测,每个抽测层按柱(剪力墙)、梁、板类构件,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由不宜小于50%。

(3)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4)保护层厚度检测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墙柱构件为+10mm,-7mm。

(5)本工程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所使用的扫描仪经过计算检验,检验操作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检测误差不大于1mm。

(6)合格判定:

当全部钢筋保护厚度检验的合格点比例达到90%及以上,检验构件判定为合格;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比例小于90%但不小于80%及以上时,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再行检验,两次抽样部和计算的合格点比例达到90%及以上时,仍判定为合格;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应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确定现场检测数量:

根据上述原则,本工程抽测数量及部位分别如下:

地下室钢筋保护层厚度:

序号

检测部位

检测构件位置

备注

1

地下室柱

4~12/JK轴M/1~12轴

3~6/C轴C/3~11轴

1~2/A~M轴

2

地下室顶梁

7/A~G轴(底12C256/6)

8/A~M轴(底14C252/6/6)

B/2~11轴(底13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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