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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为员工伤亡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3.2员工伤亡事故,是指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事故。

3.3生产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4设备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5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3.6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7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

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3.8环境事故:

是指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4风险

4.1事故损失的保险索赔没有及时办理,索赔的金额不准确(k)。

4.2事故损失统计或计算不齐全、不准确。

4.3赔付、罚款结算的项目不完整。

4.4由企业承担的损失未经有效审批(k)。

4.5对于重大财产损失未披露。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5.2公司及各单位生产、设备、运销等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

5.3公司及各单位工会、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参加事故调查,并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有关程序和职责权限,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4财务处负责人对会计报表附注中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事项进行审核。

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层声明书”上签字确认。

6流程

 

7管理内容

7.1事故界定及等级划分

7.1.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级别。

a)一般事故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1.2环境事故界定及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环境事故分为:

特大环境事故(I级)、重大环境事故(II级)、较大环境事故(III级)、一般环境事故(IV级)、一般环境事故(V级)、一般环境事故(VI级)共六级。

a)特大环境事故(I级,下列条件之一)

1)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8)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b)重大环境事故(II级,下列条件之一)

1)发生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

c)较大环境事故(III级,下列条件之一)

1)发生3~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d)一般环境事故(IV级,下列条件之一)

1)发生1~2人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

e)一般环境事故(V级,下列条件之一)

1)人员中毒死亡的;

2)人群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或受到伤害的;

3)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f)一般环境事故(VI级,下列条件之一)

1)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

2)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7.2事故报告程序

7.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要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

发生交通事故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部门。

7.2.2基层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厂级安全环保部门,并按照事故类别,同时报厂级业务主管部门。

7.2.3厂级安全环保部门要立即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同时,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公司相应主管部门。

7.2.4发生事故,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填写《事故快报表》和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

f)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2.5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所在单位在公安交通部门下达事故责任认定后72小时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

在交通事故结案书下达后2日内,将事故结案情况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汇报,并送事故结案书复印件一份。

7.2.5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

7.2.6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2.7各类事故均要按时上报。

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取消其季度、年度先进单位评选资格或直接定为年度安全环保不合格单位。

7.3事故调查

7.3.1一般C级事故及一般环境事故(VI级)由事故所在单位组织;

一般B级、一般环境事故(VI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组织或配合。

7.3.2员工伤亡、交通、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调查;

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组织调查;

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涉及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

无论事故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7.3.3按管理权限组织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

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7.3.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g)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3.4事故结案处理时间原则不超过60天。

7.4事故理赔

7.4.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出险,保险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出险。

所属单位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索赔金额。

7.4.2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审核,确保事故损失统计、计算齐全准确。

7.4.3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财务资产部门、保险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损失结合商业保险赔付的情况,确定事故未赔付的损失部分金额,报主管领导审批。

7.4.4污染事故赔偿结算协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所有事故的赔偿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7.5事故汇报

7.5.1在事故基本调查清楚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

汇报时应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影象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20天。

7.5.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C级、B级或一般(IV级、V级)环境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公司汇报;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A级公司分管业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向集团公司汇报。

7.6事故记录、档案和统计

7.6.1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一般安全事故C级、B级由工区级单位填写事故记录表,并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一般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和一般(V级)及以上环境事故由厂级相关管理部门填写事故记录表(人员伤亡、交通、火灾和环境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填写,生产事故由主管部门填写),并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各种事故记录表应及时报厂级安全部门,并留存一份。

7.6.2任何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a)事故快报表;

b)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污染位置图和监测布点图;

e)人证、物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处理决定

i)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j)调查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k)交通事故档案还应包括事故责任书、保险理赔及结案内容。

7.6.3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一般安全事故C级及一般(VI级)环境事故由公司各单位存档;

一般安全事故B级、一般(V级)环境事故及以上事故由公司存档。

7.6.4事故统计:

a)月度统计时间:

1月为1月1日0时至1月25日24时;

2—11月为上月26日0时至本月25日24时;

12月为11月26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b)年度统计时间:

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

7.6.5填报事故报表

a)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在每月27日前,将当月事故情况和安全统计基本数据输入HSE信息系统。

如有事故,录入前必须经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

b)质量安全环保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安全统计基本数据输入HSE信息系统,并形成公司事故统计报表。

8相关文件

4.1QG/HBYT080-2008工伤认定管理程序

9记录

9.1事故快报表

9.2事故记录表

9.3油安统表1《事故分类月(年)统计表》

9.4油安统表2《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一)》

9.5油安统表3《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二)》

9.6油安统表4《承包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一)》

9.7油安统表5《承包商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一)》

9.8油安统表6《交通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一)》

9.9油安统表7《交通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二)》

9.10油安统表8《承包商交通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一)》

9.11油安统表9《承包商交通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二)》

9.12油安统表10《火灾事故报表月(年)统计报表》

9.13油安统表11《承包商火灾事故报表月(年)统计报表》

9.14油安统表12《企业事故专业分析月(年)报表》

9.15油安统表13《承包商事故专业分析月(年)报表》

(以上记录由集团公司设置,事故管理部门填报并永久保存)

9.16企业承担损失请示(装备管理处设置、保存)

9.17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处设置、保存)

9.18管理层声明书(财务处设置、保存)

10工伤申报

对于受伤人员的工伤申报,应执行QGHBYT080-2008《工伤认定管理程序》。

编写部门:

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写人:

李伟

审核人:

刘纯山

审批人: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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