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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

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

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

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

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

于是美国于1906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

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

美国国会于1938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

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

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

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

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

FDA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

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

动物植物的疫病监测由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环保局负责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和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要是负责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趋势和规律,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开展食源性疾。

虽然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但是美国很少存在重复的食品安全监管或者监管的空白。

这与其科学的监管模式是有关系的。

主要原因是,美国并不是像我国以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分段监管而是以纵向的监管为主。

比如美国的农业部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农产品的法律,那么肉类、家禽、及其相关蛋类农场品从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都有农业部负责,这样纵向的监管模式有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楼或重复监管的现象,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而且权责很明确。

只要肉类、家禽、蛋类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农业部门负责也不会存在责任的相互推脱。

当然,由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很多而且分门类别很细,必然会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问题.这一点美国也是充分考虑到了.克林顿政府于1997年发起“食品安全运动”,要求所有具有风险管理责任的联邦机构建立风险评估联合体。

1998年5月,食品安全运动开始实施一项重要计划——美国卫生部、农业部和环境保护总署联合签署一份备忘录,决定建立“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

这个新机构的职责是:

协调与联络联邦、州和地方食品安全机构.在疾病发生时有效使用资源和技术力量。

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美国食品供应的新的和潜在的威胁。

后又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是一个由农业部部长、商业部部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环境保护局局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内政策助理、国家政府重组联合会主席组成的机构。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如下特点:

1.各部门权责明确,实现无缝对接

分工明确,各监管部门无缝对接是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主要特点。

FDA和农业部是食品监管体系的主要部门。

从横向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分工是明确的,详细的,从根本上的解决了各职能部门推诿监管责任的问题;从纵向的角度来看,美国的垂直管理,排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

美国各联邦机构之间互派常驻官员,长期合作.根据法律规定,各州政府的有关部门与各联邦政府机构相互协作,做到无缝对接。

2、立法日渐完善,权责明确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并可以动态调整,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例如:

为了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1938年出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到了1958年的时候,美国根据当时的需要,对该法做了大的修改,增加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德兰尼条款。

到了2009年时,美国众议院根据实际情况又通过《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再次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重大修正,这一次的修订赋予FDA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权力.

3、信息公开,有利公众监督

美国十分重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在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

在美国,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主体的信息披露都有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整合,和反馈系统.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

美国政府提供了多种方式让人们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允许任何国内和国外的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作出任何决策的依据,任何国内和国外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对政府的决策进行评论。

允许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立法的修订过程,立法机关立法前,公众都可以公开讨论和发表意见,最后才颁布法规.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有异议,还可向法庭提出申诉.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美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美国政府本着力求将食品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宗旨,从建国初就开始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是最先把风险分析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科学基础,是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核心手段.对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主要包括: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禽类产品检验法令》、《蛋产品检验法令》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

美国1958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中就采用了风险评估的方法来设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标准.由美国众议院制定的,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永久性的综合性法规美国联邦法典中也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这些法令基本上涵盖了美国所有食品种类,并且在法令中制定了非常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严格的监管程序用来保障食品的安全,也为美国各个监管机构实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设置.美国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专门的风险评估的技术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存在于各个风险管理机构中。

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国家海洋与渔业署和食品安全检验署。

与此相对应的,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设置主要有:

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是负责进口食品以及除肉类、家禽以外的其他的食品的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检验署的风险评估机构主要是负责进行肉类以及家禽类食品的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食品安全检验局.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多个开展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例如,环境保护总署和疾病控制及预防中心等机构.由于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是由各个机构单独进行的,为了确保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交流沟通,各个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得由相关的数据、法律法规等,美国还建立了风险评估联盟,以该联盟为平台更好的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

最后,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程序。

美国的法律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在美国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必须经历确认危险、危险描述和危险爆发这三个评估步骤,缺一不可。

首先,美国的食品必须在确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之后,才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若存在安全隐患,就无法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只有在确认该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市场进入流通环节;其次,应该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对与危害相关的不好的健康作用进行描述并分析该食品有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最后将所获的所有数据进行综合,进行最终的风险评估,评估人们可能摄入的食品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的量,和安全摄入量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危害对人群健康产生不良作用的风险及其程度,同时应该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行描述和解释。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信息的公布,风险评估机构在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之后,要将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电视、期刊等各种途径了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通过这种方式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予以监督。

三、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的标准化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参与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

自愿性和分散性是美国标准体系两大特点,也是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特点。

目前,美国全国大约有9300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大约有700多家机构在制定各自的标准。

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协会标准。

例如,美国官方分析化学师协会主要从事检验与各种标准分析方法的制定工作;美国谷物化学师协会旨在推动谷物化学分析方法和谷物加工工艺的标准化。

第二类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例如,由牛奶工业基金会、奶制品工业供应协会及国际奶牛与食品卫生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的三协会标准。

第三类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即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政府规定的标准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多个政府部门一起制定的,例如,食品与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农业市场局,环境保护局等。

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

食品中农药等污染残留的量的规定和计量方法;孕妇需和婴儿要加强额外的安全因素的规定;关于对总体接触污染物摄入量的计算的规定;关于采用最新科学成果以及新技术的规定;等等。

这是总括性的规定,美国的法律还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细化,例如,美国2011年颁布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规定,要求卫生与人类服务部联合农业部在一年内制定基于科学和风险分析的水果、蔬菜等初级农产品的最低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初级农产品的种植、采收、分类、包装和储存。

四、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风险分析运用到食品行业的国家,也是最早构建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完善,目前,美国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美国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中基本上都有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禽类产品检验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肉类产品检验法》这四部法律为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美国食品召回的主体.美国食品召回的主体并不是仅仅限于食品的生产者,还包括食品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以及食品的经销商,一旦食品的生产者、进口商以及经销商发现食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时,需要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后,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召回的,则食品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进口商要立即召回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美国有两个主管食品召回的机构,第一个是食品药品管理局,主管对肉、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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