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6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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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6篇Word文档格式.docx

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室内物品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押金:

_____元租赁结束时,甲方须交还押金。

若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设备,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_________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房屋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租房合同。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

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

电器:

  B:

家具: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

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

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情况

  1-1甲方将座落于区、县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

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结构,房屋类型(平房/多层/高层),设计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1-2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其它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3乙方所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每居室(每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人。

违反约定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

超过应交付日期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元违约金。

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3-3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

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4-2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

  4-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押金和其他费用

  5-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费用由承担;

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第六条房屋使用和维修

  6-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

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房屋转租及出售

  7-1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第八条提前解除合同

  8-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8-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

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房屋租赁合同篇2

房屋租赁合同篇3

  合同编号:

141416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信息

  房屋市路小区号楼号房屋(室厅卫)。

  房产证号:

  二、租期

  共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与押金

  1、租金标准:

每月人民币(大写)(¥元)。

  租金以季度为周期结算,每个周期开始前支付下个周期的租金。

  2、押金:

人民币(大写)(¥元)。

租期开始前支付;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退还给乙方。

  3、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发票:

如乙方要求甲方出具租赁发票,则相应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其它费用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下列费用:

物业费、取暖费。

  2、其它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以及其它因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五、提前解约责任

  任何一方提前30日,可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

此时解约方应另外向对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承租方多支付的租金及押金应相应退还。

  六、甲方提供的房屋配套设施

  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

  电视机

  冰箱

  空调

  床

  沙发

  其它按房屋现状提供。

  七、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3、补充约定:

  签署时间:

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或盖章):

房屋租赁合同篇4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

  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

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

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

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

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

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

合同无效时,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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