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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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名词解释重点

1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

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关系:

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5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6部门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的法源:

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8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9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1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3行政主体:

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机关:

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7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18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的、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19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0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2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3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24执行罚: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5即时强制: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6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7行政指导:

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和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得主动的管理行为。

28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9行政监督:

就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30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1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2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再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33行政救济: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为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34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5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后,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适当作出复议决定。

36行政赔偿:

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3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

38行政追偿:

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39行政诉讼:

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

40行政诉讼法:

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1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42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3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4共同管辖:

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45裁定管辖:

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已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

46移送管辖:

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47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

48行政诉讼参加人:

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49行政诉讼参与人:

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50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51共同诉讼人:

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5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53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54行政诉讼证据:

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55举证责任:

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56行政诉讼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的实体裁判。

57行政诉讼裁定:

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决。

58行政诉讼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59行政诉讼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60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问答题重点

1试述行政法的发源。

答:

行政法的法源:

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共有以下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根据。

我国宪法所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规范。

(2)法律。

作为行政法主要渊源的法律,有两种情况:

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规范。

二是某一项法律,只有其中一部分和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是行政法最主要的渊源,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不全部是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可以是其它部门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此外,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行政内容的也是行政法的法源。

2试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3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其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

(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什么是行政主体?

它有哪些特征?

答: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什么是行政机关?

它有哪些特征?

答: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6什么是公务员?

其法律地位如何?

答: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其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因其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这样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7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

是指法律法规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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