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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劳动关系管理核心考点第三版自己整理精华版Word下载.docx

  (三)事实劳动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的含义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文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该文第二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该文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例题2.6.2】下列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外无书面劳动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B.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之一是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无效劳动合同不会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D.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较只是缺少了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供给者与劳动服务需求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服务供给者向劳动服务需求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动服务需求者依照约定向劳动服务供给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各类组织,如个体经济组织、合伙、法人、政府、外国组织和其他特殊组织。

  2.内容。

劳务关系的内容即劳务关系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

劳务关系的客体即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以及其他体现具有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性质的事务。

  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五、劳务派遣的概念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劳务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劳务派遣机构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就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

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

前者,即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

后者,即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属于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

  【例题2.6.3】

(  )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

(2011年5月二级真题)

  A.形式上的雇主

  B.接受单位

  C.劳动行政部门

  D.劳务派遣机构

  【答案】D

  六、劳务派遣的特点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务派遣机构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是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督促被派遣劳动者的照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收取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服务费;

行使和履行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与此相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是实际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获得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用工单位,其职责是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定和实施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的内部劳动规则,实施其他的劳动管理事务;

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派遣服务费,行使和履行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与此相应,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应由本人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

  (三)劳动争议处理

  异地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就涉及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处理异地劳动争议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管辖。

  2.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3.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当事人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管辖。

  【例题2.6.4】处理异地劳动争议时,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的劳动争议由(  )所在地管辖。

  A.劳务派遣机构

  B.被派遣劳动者

  C.用工单位

  D.劳动合同约定

  【答案】A

能力要求

  一、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

  1.资格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合同体系

  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其二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三、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前述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

  规定的适用范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是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外国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是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服务活动。

规定适用于省一级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3.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相关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程序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主要遵循地方性法规,地区不同程序也有稍许差别。

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

  通过学习,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义务;

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作用和主要内容,制定工资指导线的原则;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内容和意义。

掌握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程序和方法。

  一、工资集体协商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雇员)代表与企业(雇主)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

  1.由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运用劳动法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并能熟练运用政策分析处理问题。

  

(2)了解本地区相关行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综合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协商谈判艺术,能够熟练地组织和处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事宜。

  (4)取得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资格的人员,由省、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委托同级总工会对工资协商指导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2.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1)指导和帮助企业、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指导和帮助企业(行业)或基层工会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并负责收集和整理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3.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咨询指导员的义务

  

(1)坚持认真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一致的原则。

  

(2)真实反映委托方的意愿,维护委托方合法权益,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情况。

  (3)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性事件和冲突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4)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工资集体协商中涉及的有关秘密信息等。

  (四)社会协商

  为了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超出企业范围,在同一地区相关企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此类工资集体协商被称为社会协商。

  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和作用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节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办法、规定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调整、规范工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工资水平,保证所有的劳动者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二)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1.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政府在工资的宏观调控方面,总的原则是实施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同时在工资的调控上由总量控制向水平控制转变。

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利于实现这种转变。

  3.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

  【例题2.6.5】政府在工资宏观调控方面的总原则包括(  )。

(2011年11月二级真题)

  A.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B.平均工资的增长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C.在工资的调控上由总量控制向水平控制转变

  D.在工资的调控上由水平控制向重点控制转变

  E.实施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

  【答案】ACE

  三、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原则。

  2.国家不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指导线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当地工资指导线水平。

  3.制定工资指导线实行协商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制定,并将当年工资指导线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四、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

  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分析;

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

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

  

(二)工资指导线意见

  工资指导线有三条线:

上线(预警线)、基准线、下线。

  1.工资指导线上线也称预警线,是对工资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预警和提示。

  2.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是年度货币工资平均增长目标,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合理的工资增长水平。

  3.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这类企业的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适用的年度内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题2.6.6】工资指导线(  )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

  A.上线

  B.基准线

  C.下线

  D.标准线

  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内容和意义

  

(一)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内容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通过科学的方法,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分为年工资收入和月工资收入两种形式,按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三种标准反映平均水平。

各职业(工种)的高位数反映了该职业(工种)工资收入的较高水平;

中位数反映了该职业(工种)的工资收入的平均水平;

低位数反映了该职业(工种)工资收入的较低水平。

  

(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

  1.建立并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能够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提供条件。

  2.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转变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即对企业内部劳动管理事务直接进行干预,转为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形成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体系。

  3.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利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可以为新办企业在确定雇员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也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雇员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雇员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雇员同意。

雇主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各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少三名;

雇主协商代表与雇员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由于工资集体协商会涉及一系列宏观、微观经济形势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协商谈判的技能技巧等专业问题,故此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例题2.6.7】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外的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  )。

(2013年5月二级真题)

  A.1/2

  B.1/3

  C.1/4

  D.1/5

  【答案】B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三)工资协商的审查

  1.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

  3.工资协议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4.在接到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

  (四)明确工资协议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雇员和雇主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程序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分为信息采集、价位制定、公开发布工资指导价位三个步骤。

第三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通过学习,明确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的种类和内容,并掌握劳动安全卫生预算编制与审核的方法,以及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与积极营造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的方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从企业组织体系上规定企业各类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使各个层次的安全卫生责任与管理责任、生产责任统一起来。

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卫生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对安全卫生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安全卫生技术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组织负责人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卫生负责,工人在各自的岗位上承担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义务。

  【例题2.6.8】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对本单位安全卫生技术负领导责任的是(  )。

  A.工人

  B.企业法定代表人

  C.总工程师

  D.分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此项制度是指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为目的的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制度。

该计划项目主要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劳动卫生措施、辅助性设施建设、改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措施等。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此项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法制观念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是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的重要措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此项制度是劳动部门、产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此项制度是对企业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潜伏于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生产、管理行为中的安全缺陷进行预防、报告和整改的规定。

  六、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此项制度是通过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各种制约因素是否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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