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立井提升安全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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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立井提升安全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

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

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进打开。

第381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殊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

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帘或罐门,高度不得小于1.2m。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到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

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382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383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384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

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

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

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

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

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385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

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钢丝绳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386条 罐道和罐耳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

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387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

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表5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第388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389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

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

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

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390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定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391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392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393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394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超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395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

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396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

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

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397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表6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3

4

6

8

≥10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

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

吊桶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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