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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提升安规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

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

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

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

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

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

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八十三条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

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

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

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表5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间的最小间隙值

最小间隙值/mm

间隙类别

罐道和井梁布置

容器与容器之间

容器与井壁之间

容器与罐道梁之间

容器与井梁之间

备注

罐道布置在容器一侧

200

150

40

150

罐耳与罐道卡子之间为20

罐道布置在容器两侧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150

50

40

200

150

有卸载滑轮的容器,滑轮与罐道梁间隙增加25

罐道布置在容器正面

木罐道

钢罐道

200

200

200

150

50

40

200

150

钢丝绳罐道

500

350

350

设防撞绳时,容器之间最小间隙为200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条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

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

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

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九条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

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

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

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三百九十五条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

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

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

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表6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提升速度*/(m/s)

≤3

4

6

8

≥10

过卷高度、过放距离/m

4.0

4.75

6.5

8.25

10.0

*提升速度为表6中所列速度的中间值时,用插值法计算。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百九十八条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

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条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表7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

用途分类

安全系数*的最低值

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

专为升降人员

9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9

9

7.5

专为升降物料

6.5

摩擦轮式

专为升降人员

9.2-0.0005H***

提升装置

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人员时

混合提升时

升降物料时

9.2-0.0005H

9.2-0.0005H

8.2-0.0005H

专为升降物料

7.2-0.0005H

倾斜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4

倾斜无极绳绞车

运人

6.5-0.001L

但不得小于6

运物

5-0.001L

但不得小于3.5

架空乘人装置

悬挂安全梯用的钢丝绳

罐道绳、防撞绳、起重用的钢丝绳

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抓岩机等用的钢丝绳

悬挂风筒、风管、供水管、注浆管、输料管、电缆用的钢丝绳

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按动载荷计算)

6

6

6

6

5

5

3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于实测的合格钢丝绳拉断力的总和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拉力(包括绳端载荷和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静拉力)之比;

**混合提升指多层罐笼同一次在不同层内提升人员和物料;

***H为钢丝绳悬挂长度,m;

****L为由驱动轮到尾部绳轮的长度,m。

第四百零一条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

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

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表8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途

钢丝绳

种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明

新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

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按GB352—1988标准

第四百零三条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

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

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

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

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八条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九条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条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

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

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

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

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

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

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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