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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从法律上会,也经常会,使用任何不含直接的身体暴力方式。

这样的供认就会被受理,除非这些供认是在警察暴力压服了嫌疑犯所有的意愿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非自愿的”。

从上世纪30年代起到60年代早期,最高法院逐渐的变得不再那么容许强烈的压力和心理辱骂。

但法院继续支持那些,经过长时间不停的审讯,经过警察对嫌疑犯独处或与家人律师联系的请求的多次拒绝后,所得到的供认受理。

这些在上世纪50年代末在纽约警察调查中展开的手段,决不是非典型的。

Spano·

NewYork涉及到一个年轻的,情绪不稳定的,在外国出生并且已经被起诉过的嫌疑犯。

审讯的方式仍然是按照传统的八小时讯问,从夜晚到第二天清晨;

仍采用侦探组轮班制;

仍不断拒绝Spano与他雇请的律师联系的要求;

并且虚假的利用Spano的一个童年朋友,不断恳求Spano说话,不实的告诉Spano,他的拒绝合作会使朋友的工作面临着危险。

法院草拟了一份文件,坚持Spano的供认是非自愿的。

但是与定罪相反,法庭又清晰的说明了那些警察采取的任何手段都有它固有的正当性。

如八小时不停的对一个非自愿的,国外出生的嫌疑犯的审讯,或虚假的利用一个童年朋友,都是完全的可容许的,除了(可能)与一些或者全部其它的使得Spano的审讯及其不公平的因素结合。

――――此观点来自ChiefJusticeEarlWarren,1959。

刑事程序革命

所有的这些变化很戏剧性,在一段极短的时期内。

在1961年,法庭在Mappv.Ohio中说,各州不能再承认那些通过不合理的搜查和夺取所获得的证据。

1963年,Gideonv.Wainwright案件中坚持贫穷的重罪被告,不能再在没有提供法律顾问的情况下被审讯。

在1964年,法庭在Malloyv.Hogan要求各州尊重自控的特权;

正式传票的强制力已经不再能强制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作出证明。

1966年,米兰达坚持,自控特权也应在警察审讯应用。

两年以后,Duncanv.Louisiana要求在严重的的刑事案件里,各州提供陪审团审判。

这是一个真实的,完备的革命。

学者们虽然对变化的范围和属性有所争议,但是毫无疑问的是法院的观念变化等于是联邦法官对监管各州侦察行为和各州犯罪审讯的能力和职责上的一个巨大改变。

第四、第五和第六条修正案,以前与各州的刑事审判毫不相关,现在几乎在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刑事程序的方式”。

对这种方式的采用、经营、以及执行的最终责任统统由美国最高法院掌握。

为什么会这样呢?

对那些在Eisenhower和肯尼迪年代对美国民主革命充满乐观的人来说,这种发展看起来是难以理解,不合法,落后且无法容忍的。

然而那些完成了民主改革的法官却并不是脱离现实的纯理论家,也不象诸如把自己毕生精力花在曲高和寡的联邦法庭的人。

Clark,Black,Warren,andWhite有着丰富的政治理论和实践经验,他们直接从政界转向法学界,都没有类似于今天我们所说的资格证书的东西。

但他们都知道首先要处理关于警察行为、检察机关起诉、国家性质的罪犯,这些令人对政府的立法制度失去信心的案子。

什么使得这些法官们忧心重重呢?

很明显,1940年到1960年初,接连不断关于起诉检查官行为的案件变得越来越显眼,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南部各州,特别是牵涉到种族歧视,甚至进一步蔓延到全国。

与此同时一些法院中令人头疼的案件也牵扯到了纽约,洛杉矶,克利夫兰的检查官。

并且这些严重问题的存在并不在于它们本身的争论。

事实上所有的法官们都同意这些实践显而易见是极糟糕的和无法忍受的;

除了警察普遍误导的问题之外,一些提问式的案件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虽然以“自愿测试”方式进行提问把不合格的司法人员揪出来看似行得通,但近30年的经验表明这种做法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它使得检查官不知道自己什么行为是被允许的,同时也使得自身判断力失准。

依赖于“脏话测试”来评判检查官和嫌疑犯也行不通,因为没有一个可信赖的方法测定在审问室或甚至更多关于已经发生的简单事实。

测试认可了对那些不愿意的嫌疑犯运用“引入程序”和很多人固有地认为和“自愿”选择相矛盾的所能承受的审问压力。

少数人怀疑那些缺乏社会经验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嫌疑犯容易受到影响和虐待。

不仅如此,还可能逼迫出虚假的招供。

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强硬的罪犯可能有利。

警察动粗,当然不合法,但测试发现不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间接鼓励了这种“引入程序”的合法性。

随着检查官误导(嫌疑犯)的问题变得一般化,这种提问式的案件常常使人觉得他(检查官)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所以,最大分歧在于用正确的方法去纠正这种(误导)行为,防止一再发生。

这时其他一些因素进入描述,把调和争论作为20世纪50年代的改革:

在几十年里缺乏任何正式的州政府的立法努力去支配这种实践;

事实上联邦立法程序没有触及到自治的南部各州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

州法官们持续的意愿被容许或者警察的误导被惊人的忽略;

甚至在高等法院再三的声明和强烈的谴责它们的事实下,这些警察的行为仍在持续。

通过团体活动,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政治层面上的解决已经开始,但却被很明显的不民主行为所阻挠,黑人公民的唯一一些冒犯就是他们对于注册权和投票权的努力,他们却遇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暴力威胁和明目张胆的谋杀,依靠当地执法官员和陪审团的纵容,这些对于黑人公民的侵害都是不受惩罚的。

更多深层的因素可能也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但是最新的德国纳粹恐怖事件;

对于“警察国家的战略,种族歧视,以及法庭面对这些问题所表现出的被动”,这些方面所导致的感受;

并且赢得第三世界好感的冷战的紧迫性被人们所意识到这些考验着美国民主的公平公正。

所有这些关注推动了合并—对政府有关粮食的联邦权利法案的申请-尤其在米兰之前的三个团体:

排除规则(Mapp,1961),决策的权力(Gideon,1963),和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MALLOY,1964)。

在此之前的决定对于他们的权力当然很重要并且值得分开讨论。

但是米兰达如果不提及他们就不能被理解;

他们是米兰达故事中重要的部分。

不只是纯粹的背景和沃伦法院的心态,Mapp,Gideon和Malloy使沃伦法院不能避免对警察审问然后练习的新的挑战的直接冲突。

首先考虑到Malloy,他们坚持政府不仅仅接受第十四次修正案,禁止不自愿的陈述,也接受第五次修正案的禁止强迫的控告陈述。

不管强迫和不自愿之间的口头关系,有关方面都清楚第五次修正案的禁止令有了更广阔的范围。

不自愿的陈述,虽然被不同地定义,其实是靠打破证人的意志获得的,并且这样的陈述不可能为任何目的所使用。

但是通过威胁一些稍轻罚的手段获得的陈述通常都是不会受到什么疑义的。

事实上,强迫证人作证的程序是惯例—诉讼的面包和黄油。

在molloy很久之前,政府就已经被禁止使用“不自愿”的指控陈述,但Molloy也禁止了“强迫”的指控陈述。

Malloy的反对者们很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坚持带来的不仅仅是术语上的一些变化。

他们清楚地明白第五次修正案比第十四次禁止了更大的范围,并且更有力的拒绝了更严厉约束的强迫接受。

在MALLOY关于强制的问题在于法院的传票。

可是,法院不能始终避免作出非正式的压力是否应该与正式的传票具有相同意义的决定。

但是,如果非正式的压力具有这样的资格的话,那么就很难否认这种非正式的压力是警方有计划的故意想在警察审问的压力中从并不愿意透露的嫌疑犯那里得到有关的信息,这种行为按照第五修正案(第五次修订的美国宪法)的判断来说称的上是"

强制的"

,甚至他们并没有达到可以削弱嫌疑犯的意愿的强制的级别。

Gideon添加了更多的,完全独立的被关心的事件。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在审判中要求辩护的被告。

但是根据预先设定的SixthAmednent条款,Gideon独自进行了法庭90%对于米兰达的审判。

这起诉讼明确地告诉我们,辩护权不仅仅是在审判的时候可以应用,而且可以早到在准许“在案件的准备和审判中有效的援助”中应用。

而且仅仅在Gideon一年以后,Escobedo的法庭持有这种观点:

逮捕后的审问是为了在嫌疑人已经被集中的怀疑后引出他的招供。

当合法的援助和建议真正被需要的时候,这种做法是值得批判的。

因而法庭认为第六次修正案(包括被Mapp所鼓励的排外条款),需要禁止这种为了结果的审讯。

警察质问者不能要求法庭否决Escobedo(或者Gideon),他们唯一看到的是,在案件中,被告知道他们自己的权利,并加以明确的要求。

如果第六权利法案可以专门针对这样的情况,那么Gideon和Escobedo将不会要求警方对他们嫌疑人的权利作出警告了。

但是第六修正案确实解决了这一问题,用一种不留和解余地的方式。

即使没有明确的要求,第六修正案也将要求商议,除非被告"

有意撤回"

或者"

放弃"

自己的权利。

除非法院准备撤回它以前的发言(不真实的)并且宣布警察审问不是一个紧要关头的阶段,或除非它同意警察审问(在正规原则中不能因为忽略或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要求而使其丧失辩护的权利;

米兰达的必要参数被修改了,因此,警察的审讯也被停止了)从这一刻起,Gideon,Warren法庭最伟大的决策之一产生了。

事实上,Gidon和与之相关的第六修正案产生了更广泛的影响,因为即使被告在没有处于监护状态,紧要关头时对他提供的帮助依然很重要,这在早期的案件中已被广泛证实。

这样,Gideon和Malloy--当今被认为从未引起争议的决策--使得一些事情变得很像米兰达,或者说是更有约束性的决策--使得有原则性的法庭很难以避免(这些事情)。

最后,一个用于评估审问的自愿测试从一个独立的角度加大了气势。

但是法庭对这个测试的效果逐渐变得不满意,虽然这个测试的精确度和限制性逐步增强。

1959年Spano的案子使得四个法官(没有Warren的支持)得出了一个结论,即一个新的构架被自愿测试割断了,而我们恰恰需要那个构架。

1961年,Frankfurter法官为了使自愿测试复兴做出了不朽的复杂努力,从而为之提供了可行的参数。

但是他的努力并没有得到广泛赞同,只有一个法官认同了他。

法院的决定充满了由他从前的对手和支持者之类人发出的关于自愿和识别方面失败的看法。

在数十年里的实践中,它的不可行性已被充分证明。

总的来说,面对着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三个特殊的部分(自主、控告、申诉的权利)在通向米兰达的过程中聚集起来。

掀起了一个新的调查风暴,而调查对象是人们通常认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米兰达决定

几乎所有法律的学者和看过电视的人都知道,米兰达坚持警察在审问被监护的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分发一份被人们所熟知的"

四部警告"

嫌疑人将有权保持沉默;

他所说的任何事情都有可能作为法庭供词;

他有权聘请律师;

如果没有钱的话,法庭将在他的要求下以国家标准出资聘请。

这种米兰达的理解,尽管迄今为止还没错,但是已经曲解了愿意的重要部分,不论是从分析的角度(米兰达),还是即可使用的角度(米兰达)。

分析:

米兰达的关键在于法庭总是依赖于第五修正法案的原则,禁止派出强制审问但是放弃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在第六修正案将不会再出现。

即可使用:

警察在给出"

四警告"

之后应该遵守严格的步骤,这一点很重要。

警察才可以开始审问,除非嫌疑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警察也绝对不能通过非正常手段迫使嫌疑人放弃权利。

如果嫌疑人任意时候表示他不想说话,警方必须终止对他的讯问。

最后一步,终断规则,也是米兰达的核心。

四警告和嫌疑人对权力的放弃都没有对警察的行为做出限制,而终断规则却使可允许的审讯规则产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政治和法律上的余波

实际上从第一天起米兰达就引来了极大的反对。

检察官们极力的主张法庭

已经束缚了警察,侵占立法的特权,据称保证释放数千暴力犯罪分子。

两年后,经过有争议的听证会和法院尖锐的批评,国会在“1968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区法令”预备案中声称驳回米兰达并且恢复“自愿”作为唯一的标准以决定供认的可采性。

即便如此,政治大爆发依然没有缓和。

尼克松曾观察到巴里戈德试图把"

法律和秩序"

作为在1964年的总统竞选的一个重要的主题。

在米兰达的两年前,尼克松就已开始探求更成功的方法以便在争论中打败自由主义者对手和民主党人士。

对尼克松来说,米兰达在完美的时间里到来并为他提供了他所需要的极为引人注目的开幕。

急剧上升的犯罪率引发出强大的政治动力,法官和政治家们是"

软犯罪"

成了尼克松在1968年总统大选期间的具体目标,这也使得他“任命‘严格建构’、重建沃伦法院"

的承诺处于突出的位置。

当选后,尼克森的所作所为便如他曾说过那样,任命沃伦伯格为首席法官并且不久之后将WilliamRehnquist也加入了进来.。

伯格法院朝尼克松和许多国家所期望的方向快步发展。

虽然法庭(尼克松司法部)忽略了1968年的本意是废除米兰达,法院针对米兰达的要求通过了一长串的资格和例外的规定,并一再设法避免在涉及米兰达侵害时采用相反的定罪。

1970年代中期,伯格法院已决定在众多的个案提出米兰达问题,但并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扭转米兰达信念的理由。

更糟的是,伯格法院似乎决心抠住米兰达的基础性概念不放并质疑决定的合法性。

法院一再在勉强的条款中提到米兰达,甚至断章取义,指出米兰达规则并不符合宪法规定,“席卷范围比第五修正案本身更广泛”,并指出在米兰达侵害的招供过程中强迫并不必要。

米兰达,沃伦法院的行动主义的领导象征,似乎逐渐走向了遗忘。

但是,法院迟迟未能作出关键性的决定。

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法院这样做的动力似乎有所减弱,也许是因为后来决定似乎软化了米兰达的影响,或者是因为灾难性的执法后果,因此信心十足地预测,在1966年从未兑现。

当EdwinMeese任院长的总检察长时,他强行要求司法部完成这一未完成的任务以迎头痛击米兰达。

但他遇到了令人惊讶的,从自己的检察长,到专业的检察官甚至警察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的阻力。

虽然对米兰达依然反感,尤其是那些像Meese执法事业开始于50年代的人,但是目前人们已有了一个普遍的印象,即米兰达毕竟并不太坏。

到了八十年代,在警察中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就是米兰达并未大幅阻碍招供,甚至对警察有所帮助。

米兰达明确了必要的步骤,以确保招供是可容许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让逼供者将招供放在首要位置。

大概是诱导嫌疑犯放下戒备,并鼓励他们相信,他们可以尝试安全地谈出自己的麻烦。

更广义地说,米兰达,一度被视为象征不正当的司法行动,已经成为了一名警察自己专业地位的合理象征,一个公众对嫌疑犯权利和法律规则的尊重的高度肯定。

米兰达的最强的对手坚持不懈得努力推翻它。

而在2000年,他们终于得到了重视,最高法院在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裁定(驳回司法部的立场支持米兰达),1968法令有效超越米兰达而且取代其狭窄的旧的正当程序考验。

由这一点,有几十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认定米兰达的规则是不符合宪法要求。

但在决定判决的同一时期内,有许多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米兰达基础上推翻国家刑事诉讼,此一行动将难以相信,如果米兰达的规则是不符合宪法要求。

支持两方的观察家,希望法院能解决这一矛盾,要么坚决赞同米兰达的宪法证书或摒弃他们,把米兰达规则从书本中去掉而一劳永逸。

最后,没有一方如愿。

在Dickersonv.UnitedStates中,最高法院进一步肯定米兰达,坚持州级和联邦级法院必须遵守它要求。

而且,那条法令,还以出乎意料得7-2的高支持率通过,甚至米兰达最重要的最高法院批评家,CJWR也没有意见。

尽管这意见能证实之前的对米兰达宪法基础存在质疑。

因为坚持认为和米兰达和解是该责备的,Dickerson通过不把米兰达的条约宪法化和用一些不足以说明米兰达是宪法基础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把米兰达置于两难境地。

Dickerson也认同之前创造出的对米兰达的例外。

而且法庭最近的决定使之明了,它打算让那些例外影响更大,使警方能自由使用最直接的对米兰达质问的成果,一些至少是能避开要求的缺席证据。

我们是否总结了正确的地方?

在何种程度上,米兰达真正得使得警察的行为妥当?

丢失掉的信念又有多少损失?

法庭是否意识到,他们的学说职责和公平角色的限定更多的来自外界。

或者这样的法院应该更加得寸进尺?

或者更加得谨慎或更加得活跃在长远上应该产生更好的结果?

本章余下的部分从实际和法律角度来剖析米兰达的故事。

评价米兰达

我们所看到的,米兰达的法则大体有三点要求。

第一同时也是最广为人知的是在羁押讯问之前,警察必须给嫌疑犯一个特定的含有四部分的警告。

人们不太熟悉的两条是米兰达对警察的行动之后。

在开始干涉之前,警察必须得到让人明白且明智的弃权,而且如果嫌疑犯表示他不想继续再交谈下去则所有的审问必须结束。

从这个方面看,米兰达有着对立场细节上很困惑的感觉,对法庭来说并不适合。

而且从常规的方面上看,这个决定调和了,在任意试验下表面违背多年先例并且胜过任何其他可供选择途径的弱点;

从此,更加普遍,米兰达排除更加易变的一个接一个案件的途径和创造立法的解决方案。

正如大众所理解的,米兰达有特别的特征看起来可以制伏警察,使之成为可能,犯人会要求律师来让他们放松下来。

这个最后的效果,我们知道,虽然没有去实现,但是我们相信,因为之后的决定打住了米兰达法庭所打算走的道路。

如果把米兰达抛开不看,我们从故事中和临时的叙述中知道这些对米兰达的批评主义思想会倒塌。

如果我们小心地跟随学说和实际可操作尺度来看,不同的情况会发生。

米兰达规则不涉及判决的不合法形式,不实行“象代码”一样的条例并不代替任意的测试,不排除法律的解决途径。

米兰达规则以普通的司法方式来解释宪法,只因为它们表达的省略,第五和第六修正案在先前例子中已有预示。

从实际的角度,米兰达规则并没束缚警察,即使是在原始的沃伦法院的陈述中。

简言之,米兰达规则故意避开言语上的限制性要求,使警察能自由地去审问。

根据米兰达规则所说和实际执行来看,上述就是现实的一个反映。

这一部分首先讲到了宪法原则在米兰达上的运用,也密切注意了米兰达的实际需要,正如米兰达的观点最初明确有力的表达了他们,并且他们在实际中正是如此操作的。

宪法基础

(1)对辩护律师权利修改的第六条,在米兰达之前,法院似乎尽力去平衡第六条修改中的barredallpolicequestioning,不管一个人怎么认为Escobedo,对Gideondesion的普遍拥护在任何事件中都要求有相同的限制。

米兰达规则的第一步是重新解释Escobedo为第五修正—不是第六修正—案。

当把注意力集中到强制审问的潜能上,法院能有效地消除从审问环节到警署的律师权利的限制。

在正式司法审理案件开始前,警察有无限制的自由去审问犯罪嫌疑人。

在律师权利的问题上,米兰达规则是基于不寻常的解释第六条修改的概念的,对于法律的实施是一个胜利。

如果有任何对米兰达规则的合法性和异议,法院可以通过法令消除,以一种简洁的脚注来表明没有原则基础,当然就算没有解释,对法庭这个部门从其职能模式来说它们已经超过三十多年带动批评活动的评估。

可以想得出的一个解释,实际的法律的实施需要除去第六修正案的标准。

法院给予法律实施很大的关注,并且对它的实施不管更加传统的司法决定和宪法解释的标准。

(2)第五条修正案的强制。

米兰达规则有三点内容关注于第五修正案。

第一,第五修正案的强制可以正式或非正式。

第二,缺席的人或是自动弃权的人,所有的审问都应该是要强迫的。

第三,法院给予警察这种权力去“驱散”强迫,以发出警告并且得到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讲述时的陈述的方式或者是以另一种与此相类似的方式来告知犯罪嫌疑人他的权利并确定他们能行使这些权利。

一旦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了他的权力,就不需要采用强迫的方式了。

然后,警察可以在一间单独的审讯室询问犯罪嫌疑人,所询问的问题可能还是不确定的,直到犯罪嫌疑人不再愿意说话。

在这之前所说的话都是可以接纳的,但前提是它是自愿的。

通过这些镜头,米兰达规则涉及的是宪法解释的传统的,而非不合法的方式。

它给立法机关充足的空间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

米兰达规则对于第五修正案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坚定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a)不正式的压力。

“强迫”这个词有不正式压力之意。

当然,法院参与整个常规的司法过程。

通过20世纪中期最高法院的先例,米兰达规则坚持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并且与常识和早期历史上的不得自证其罪是相一致的。

在米兰达后没有审问背景的供词里,休庭也符合一系列无可争议的先例。

目前,事实上米兰达的许多评论家中没有一个建议第五次修正的强烈欲望只是被限制到正常的惩罚。

(b)本质规则。

米兰达的第二步——缺少警告的休庭,任何拘留的审问涉及不可抗拒的压力——姿势,再一次成为了一种解释宪法内容的常规问题。

评论家们也常常暗示由于法庭休庭的坚决的本质特征,法庭采取了一种“预防性原则”,在宪法的裁决里法庭不可能合适地做这样的事,因此这种特征使得米兰达的休庭非法。

这种评议很普遍,也是米兰达的一些守卫者头疼的原因,尽管如此,它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宪法的裁决里,关于本质原则没有什么是非法或者不寻常的。

比如说,在第一次修正案里它们很常见。

在警察局外的第五次修正案里,米兰达前或者后的关于定义“强制”的供词中,这样的本质原则尤其普遍,甚至盛行。

仅仅以许多可能的案子中的一例为例,由于拒绝出庭作证或者甚至由于拒绝非正式地解释一个公众雇员的失职而威胁解雇他就是不允地不可抗拒的本质。

对于任何特定的雇员,许多视情况而定的因素影响着这种威胁的实际效力,但是法庭明确认为这样的不定因素是无关紧要的。

不管一个特殊雇员的特定的经济情形,这种威胁也会被自动地视为不可抗拒。

没有一个法官曾经宣判过像不合适的“预防性原则”或者非法冒认法律规定的特权这一类的先例。

即使在法警审问自愿供词规则里,在大多数人要求供词的判别应该在得知不定情况总数的情形下进行的领域里,米兰达以前很久,法庭就采用了很多本质原则。

例如,不管任何环境的不定情形,自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法庭就明确指出靠几十个小时的连续审问而获得的供认是会被自动认为非自愿的。

同样的原则在当今毫无疑问适用于那些由于拳打脚踢被告而获得的供认。

这些观点再一次毫无争议。

没有一个试图暗示米兰达的本质原则某种程序上非法的人丢弃了任何不管这种由于拳打脚踢而获得的供认是合法还是明确公正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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