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512588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建立健全县、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机制,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具体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工作。

(十)负责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审核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负责协助本村(社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村(社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向本村(社区)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负责本村(社区)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村(社区)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七条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该表一式3份。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委员会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社所。

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卡)进行缴费。

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由乡镇人社所依据重度残疾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卡)人员的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卡)。

金融机构根据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根据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将扣款金额录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及时提示乡镇人社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

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银行每月20日统一扣划。

缴费期为每年1—12月。

扣划时缴费存折(卡)金额不足选定缴费标准的,视同参保人员未缴费。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额为:

本人选择缴费标准×

应补缴年数。

参保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由县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社区)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报乡镇人社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

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第十一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卡)。

参保人员凭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金融机构每月20日统一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因计划生育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并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掌握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传递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第三章集体补助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人社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信息。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

村级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

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并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表》(一式3联,其中1联交县财政部门)。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跨县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委员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死亡的,应提供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

(三)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四)人员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五)跨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死亡的,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

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及程序

第二十条参保人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龄的认定,以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

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终身。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一)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参保人员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村(社区)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所。

(三)乡镇人社所应根据有关材料初审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

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当月1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镇人社所应于每月8日前将信息反馈村(社区)并告知参保人。

(四)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材料进行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核定其待遇领取标准,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于每月20日前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县财政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银行每月底负责划拨到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卡)。

第二十三条领取养老保险资格认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乡镇每月开展一次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对通过认证的,村(社区)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上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汇总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对不参加或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对已死亡人员,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

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养老金自刑满和期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

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

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领取养老金待遇。

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

第二十五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人社所和村(社区)协办员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乡镇人社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冒领养老金行为,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

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每年年初,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预测数等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每年年末,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应会同县财政部门就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等进行结算,编制财务报告并上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