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城大道7标段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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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2010年8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3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亿零肆佰玖拾叁万捌仟壹佰捌拾贰元(人民币)
¥:
104938182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2月2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住所:
河西区梅江南环岛西路6号别墅住所:
河东区十经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58283201电话:
24251665
传真:
58283200传真:
2430111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邮政编码:
300221邮政编码:
300171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月日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现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5日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5日,提供施工图2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王志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信息资料与合同管理,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一切事宜,安全、文明施工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赵小虎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韩俊伟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无约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执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补充条款40.2,承包人负责,所需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约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地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协助完成,所需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在现场以书面形式交验,复核并交于承包人接管。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3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40.4,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总报价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执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40条款相关内容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及时间要求上报季、月、周工程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电子文件。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3)款规定。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40.5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发生完工成品受损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40.4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8)条,并符合天津市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惩罚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自合同签订起,应尽管理责任,在施工现场发生的民扰和扰民纠纷,相邻关系和环保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过度计划
10.1承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安排,承包人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监察和监督。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5日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13.1
(1)-(7)条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基槽、闭气(水)等,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款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按天津市建委建筑[2008]881号文件规定,工程实施期间如主要材料(含钢材、木材、水泥和石油沥青)的价格变化幅度小于等于10%时,不做调整。
可预见费用,如人工费、机械费等,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之内,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做调整(规费税金除外),政策性调整文件截止建筑(2009)第302号文件和2010年01月份《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按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中规定的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现场签证、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等,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三方书面确认后,结算时按实调整。
当工程实施期间如主要材料(含钢材、木材、水泥和石油沥青)的价格变化幅度大于10%时,发包人以投标时造价信息为基数,参考当期造价信息与基数的比值,按季度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规费与税金除外)。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完成总价款30%前不扣回预付款,完成合同总造价30%-80%时,每完成10%扣回支付预付款的20%,不足10%按照插入法计算。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前由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发包人每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4日内,经监理工程师在确认计量结果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款的90%,工程结算后的6个月内支付到结算总额的95%,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剩余的5%。
保留金支付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40.19条款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执行《通用条款》第28款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28.1款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资料五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规定执行,每延长一天支付预付款,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不计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款规定执行,每拖延一天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不计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款规定执行,每拖延一天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承担应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不计利息。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14.2款规定执行,每拖延一天工期,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国家规定质量合格标准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
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1款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伤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约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10%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保函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捌份
47、补充条款
(1)工程开竣工日期以发包人调整的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2)承包人承诺本项目工程款仅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由双方共同确定的银行对工程款使用进行监管。
(3)本合同签订后,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订立,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制约或法律约束力。
”
(4)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天津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文件。
(5)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