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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亿元的,按4.5‰奖励;

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5亿元的,按4‰奖励;

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2亿元的,按4‰奖励;

2—10亿元的,按4.5‰奖励;

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

经我区认定的新会区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引入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4.引入名企加奖。

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1、第2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2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两期兑现:

项目完成购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的0.5%兑付首期奖励;

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

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

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下同)实缴注册资本1000—2000万美元、0.2—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2—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

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1000万美元、1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6000万元、0.6—3亿元、3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

奖励分两期兑现:

其中内资企业参照上述第

(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兑付原则分2期兑付;

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兑现50%,项目完成50%的固定资产投资后兑现余下50%。

以上外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其他外资企业不作限制;

以上内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2亿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仅限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投资项目,或新会区注册企业在本区新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他内资企业不作限制。

2.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新会区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且3年内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在我区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500万元。

(三)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

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四)发展贡献奖励。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区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且同比增长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5—2亿元、2—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限上现代农业、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的通知》(江府办﹝2017﹞25号)执行。

对当年首次升规入统且利润总额增长10%以上的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五金不锈钢)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3—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四上”传统特色产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联营模式达到统一开票的“入统”企业,在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年开始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20%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出现下降的,以未下降当年为计算基数)。

3.在新会投资的企业,通过税收策划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的给予奖励。

2017年及以后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的4%、6%计算奖励;

2017年以前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没有享受各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可按本条措施计算奖励。

对非总部企业但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且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在新会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的30%。

4.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对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6.对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工业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本地开票)的1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本条奖励总金额的50%。

(五)转型升级奖励。

1.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实现增资扩产,对不新增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2层以内按每平方米40元、第3层开始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搬迁企业自带优质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对原搬迁企业和新项目企业均按本办法新项目落户奖励标准计算奖励。

(六)产业联动奖励。

1.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

区内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制造产品(关联交易除外),当年购买额100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总额1%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作母机(含成套装备、生产线、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当年购买额20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给予买方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2.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关联企业除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委托加工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获得以上发展贡献奖励基础上,对每家企业再给予20万元(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或10万元(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奖励。

3.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推进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对收购本区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收购方50万元奖励。

对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贴息,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对收购区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且收购行为在新会区内纳税的,收购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收购方50万元、150万元奖励。

4.鼓励区内私募股权基金通过投资、并购等形式推进区内企业发展。

对投资本区企业且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奖励。

对投资区外企业且投资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并将投资标的引入区内落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内),分别给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5.服务于我区高新技术领域、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总部企业、四大传统特色产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20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七)科技创新奖励。

1.对我区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并获资金扶持的项目,财政分别按1∶1、1∶0.7、1∶0.5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单项资助分别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2.对企业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经科技部门认定)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给予补助,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对其运行经费,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3.对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入孵企业或个人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对进驻众创空间的创客,给予每月300元/人,最长12个月的卡位租金补助;

对进驻预孵化器的项目团队,按实租面积(最高100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单个团队补助金额每年最高2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

对进驻孵化器的企业,按实租面积(最高400平方米)给予全额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

对进驻加速器的企业,按实租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补助时间最长2年;

对进入孵化园区的统计“四上”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2—1亿元、1—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

4.获认定为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会区总部企业且在认定期限内,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且不超过租金80%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2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5.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最高5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八)企业上市奖励。

1.企业在国内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市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13〕15号)奖励400万元基础上,再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我区的金额,分3个档次进行奖励:

投资额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5—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10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2.企业成功在香港H股上市的,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香港H股上市给予奖励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45号)奖励50万元基础上,增加奖励200万元。

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的,投资奖励标准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3.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主板(含创业板)间接上市(红筹方式),并将募集资金6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按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额计算奖励,具体参照国内上市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4.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在江府办函〔2016〕45号文奖励30万元基础上,增加奖励15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5.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15万元奖励;

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规模化现代农业经济实体,连续2年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每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提高至最高20万元。

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300—500亩,一次性给予每亩30元奖励;

流转土地面积500—1000亩,一次性给予每亩50元奖励;

流转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4.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每新获得一项给予5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农林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十)深化校企合作办学。

1.企业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与职业(技工)院校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分教点,组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2.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认定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单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本条奖励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三、附则

(一)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合计奖励(补助)最高1000万元,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增支比例分担。

(四)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制定,并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统一收集后颁发。

(五)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六)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项目)、个人,扶持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特别注明的措施除外)。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

1.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指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与投资商取得联系,并使项目最终落户我区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

但项目投资方及其内部从业人员,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2.新会区总部企业:

参照《印发江门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95号)标准认定。

3.现代服务业:

指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和市场服务,以及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零售等个人消费服务行业。

4.现代农业:

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

5.央企:

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指2013年起公布的500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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