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件精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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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安排如下:
(壹)排查内容。
各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公路项目以桥梁、隧道、高挖深填和不良地质路段为重点,水运项目以航电枢纽和航运码头为重点。
具体排查内容见附表。
(二)排查方式。
此项工作分自查和督查俩个阶段。
自查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0日)。
高发X公司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自查工作;
交旅集团负责县际公路项目(含长寿长江大桥)的自查工作;
航发司、港务物流集团负责其所属水运项目的自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其余公路水运项目的自查工作。
督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高速公路项目由市交委公路建管处牵头组织;
其余公路项目由市公路局牵头组织;
水运工程项目由市交委港航建管处牵头组织;
委质监站参和各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三)排查要求。
各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对照附表的排查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做到边查边改,且于11月10日前汇总排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相应的督查牵头单位。
督查牵头单位应认真分析自查报告,采取现场抽查、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督查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交委。
各单位在自查或督查过程中,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停工限期整改,且由建设业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细致排查,经整改验收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
对排查组织不力,限期内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市交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对责任单位,壹律列入不诚信单位黑名单,上报交通运输部,且通过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制,严肃追究责任,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自查表
2.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现场情况自查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
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1: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自查表
自查内容
安全隐患点
建设
合同工期
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安全生产费用
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未达标;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不及时。
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事故报告等制度;
制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预案和保障措施
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
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
未组织演练;
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资质条件
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对“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审查。
监理
安全监理责任制
无安全监理责任制;
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安全监理计划
无安全监理计划;
施工组织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不及时审查或未签字;
未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全、不及时审查或未签字。
督促隐患整改
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停工指令;
发现较大或壹般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报主管部门。
安全台账和日志
无安全监理台账;
台账不全或无具体内容,未经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
无安全监理日志。
施工
分包管理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主体工程分包,以包代管;
非法转包。
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或台账不清;
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
未对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培训、事故报告等制度;
制度无针对性或不落实;
未明确分包工程安全职责或不落实。
三类人员证书
“三类人员”无证书;
证书未复审,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
证书伪造。
风险管理
未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危险源识别无针对性,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施管理;
未落实风险告知制度;
未书面告知作业人员;
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及时更新,未组织演练。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不全、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
无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报批,方案不全,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可操作;
未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无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连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无到岗、离岗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证书。
施工设备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
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
起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
消防和危险品管理
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无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用台账。
施工驻地
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风险;
未按规定将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分开;
装配式房屋无合格证书。
附件2: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现场情况自查表
现场布置和防护
1.临边、临水、洞口、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域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2.未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
3.施工现场未进行交通渠化;
4.危险品存放、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规定;
5.个人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
临时用电
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线路过道无保护;
2.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俩级保护”要求,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
3.配电箱开关箱违反“壹机、壹闸、壹漏、壹箱”,电闸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
4.潮湿作业现场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模板、支架及脚手架
1.大型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安装和拆除违反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
2.大型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
3.支架未经预压而投入使用;
4.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立剪刀撑;
5.脚手架10m之上未设置缆风绳。
施工机具
1.设备用电未按“壹机壹闸壹保护”安装,未做接零(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1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设备工作完毕时未拉闸断电;
2.预应力张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站人;
3.外露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无防雨设施;
4.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乙炔瓶、氧气瓶和明火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
5.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
6.拌和机等设备作业和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
垂直升降设备
1.垂直升降设备无验收合格证书;
2.架体附着装置不稳定牢固;
3.设备承载超过额定承载重量;
4.吊笼出入口未设置防护设施;
5.司机无证上岗,无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通。
起重作业
1.塔吊基础不符合要求;
2.起重设施未取得准用证;
3.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未作业时不使用夹轨钳;
4.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起重臂下站人;
5.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
6.司机无证上岗,无信号传递。
高处作业
1.作业平台脚手板不铺满或存在翘头板,无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2.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
基坑作业
1.基坑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基坑边沿堆物小于安全距离;
2.基坑未按规定采取排降水措施,基坑支护未按规定观测或支护设施产生变形;
3.基坑未按规定设置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4.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
水上、水下作业
1.无水上水下作业许可;
2.风力超过船舶核定抗风等级仍继续作业;
3.施工船的牵牛缆、摆动缆活动范围内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无人值守或有人逗留,水上各类作业平台或人行通道不符合搭设要求;
4.水下安装、电焊、切割、爆破时,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潜水员无证上岗,潜水员未按规程下潜,值班人员脱岗。
公路工程专用
高边坡
1.高边坡作业中存在立体交叉;
2.高陡边坡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有效防护。
桥梁
人工挖孔桩孔壁未进行防护,未设置高出地面围栏,桩孔边沿堆物,人工挖孔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
1.索塔、立柱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电梯;
2.悬索桥施工中临时工作索、牵引索、防护围栏设置不符合规定;
3.跨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时未设岗哨管理,或未设置防护措施。
隧道
1.隧道洞口无登记记录或无交接班记录;
2.隧道内作业环境条件不符合作业标准。
1.有不良地质情况时,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有瓦斯的隧道,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员;
3.有瓦斯的隧道,机具、器材未采用防爆型。
水运工程专用
打桩、挖泥
1.未经海事部门审批且发布《航行通告》,水上水下作业许可;
2.打桩船绑、吊桩钢丝绳扣不符合规定,吊桩时吊点不符合要求;
3.挖泥船主吊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标准;
4.船舶作业未显示水上作业号型、号灯、信号旗,夜间作业照明的照度值不足。
沉箱出运和安装
1.沉箱顶升时,牵引绳俩侧站人;
2.沉箱吃水、压载、浮游稳定和拖力,未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验算;
3.气囊的额定工作压力,未进行充气试验;
4.沉箱出放前,未按规定对牵引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5.沉箱移运通道、地面发现有尖锐物及障碍物,地面变形明显;
6.沉箱出运作业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线,沉箱溜放时无明确指挥信号及联系方式;
7.沉箱浮运拖带前,未经不少于24h的漂浮试验;
8.沉箱拖带时,沉箱顶部未设置明显的航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