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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五金要求:

采用德国海福乐、顶固、汇泰龙五金或同级别品牌产品。

导轨开启顺滑、无声。

门铰开关次数需保证10万次以上无故障,启闭灵活顺畅,无噪声。

产品内部的金属件和各种类型的弹簧及五金配件均应做防锈处理,不得有锈迹;

1.10颜色要求:

家具颜色见家具材质表及实物小样;

1.11所用材质和加工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工艺要求:

2.1用料要求:

见施工图纸及材质样板

2.1.1总体要求

(1)造型应与图纸相符,要求弧形均匀、光滑、平整、对称。

(2)活动家具、固定家具、木作门需施作方根据设计图纸提供厂家深化图纸及实物小样,供设计确认后施作。

2.1.2实木家具用料要求

图纸或表格明示标识为实木的,产品外部的零部件必须是实木,产品内部、后背和隐蔽处等零部件可采用其他树种制成。

结构采用实木贴面(含贴原木皮)家具的做法不得标称为实木家具。

2.1.3双包镶框架式家具用料要求

产品外表使用的树种质地相似,同一胶拼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外表使用胶合板树种应一致,对内部使用的树种见附件要求。

2.1.4中密度纤维板为基材及表面装饰用料要求

仿照木质纹理的人造装饰材料贴面的家具不得冒充名贵树种的木单板或微薄木贴面家具。

部分家具的人造板边缘要求使用实木进行封边后再贴皮。

2.1.5贴皮家具

木皮材质按图纸及封样要求,成品家具表面木皮厚度按上述所示,要求表面木纹清晰、美观。

原木复合木皮、纸皮、塑制贴面皮、防火板贴面等不得标称原木木皮。

2.1.6材质要求

所选用木材可视部分必须颜色一致,必须无疤结;

虫蛀材未经杀虫处理,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虫蛀未经修补的木材不得使用;

腐蚀材面积超过零件面积15%,深度超过材厚25%的木材不得使用,斜纹材料斜纹程度超过受力部位20%的木材不得使用,节子材节子宽度超过可见材宽的1/3、节子直径超过12MM的木材不得使用,有贯通裂缝的木材不得使用,有树脂囊的木材不得使用,有局部裂缝和钝棱等缺陷的木材未经修补不得使用。

2.1.7木材含水率要求

要求木材含水率适应天津地区的适时气候条件,应控制在8%以内。

以防木材含水率过高或过低,空气中温度,相对湿度的变化,引起货物木制件收缩或膨胀,弯曲变形或开裂。

2.2产品外观及感官要求

2.2.1活动家具所有的收边/收口整齐、自然、完整。

拼接严密、牢固,周边弧形应光滑一致。

2.2.2木制件表面应严密、平整,应精光,无啃头、刨痕、横茬、逆纹和机械损伤,手感应无毛刺,木制件外表应倒棱,圆角和弧度及线条应对称均匀,顺直光滑,对称部件的材质、纹理、颜色应相似,车木线型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均匀,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光滑,不得有刀痕,砂痕等缺陷。

一间客房内或一个区域内家具材质、纹理、颜色应无明显差异。

2.2.3木制件表面漆膜涂层:

(1)油漆需采用“大宝”PU或同级别品牌油漆,表面应光滑平、通透、漆膜均匀、哑度一致。

不得有皱皮、离层、发粘、漏漆现象;

涂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刮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刷毛和色差。

(2)正视面涂层整体颜色应与设计提供色板一致,无局部明显色差,应平整光滑,清晰;

漆膜实干厚应无明显木孔沉陷;

表面无杂色、无划痕、砂路、泻油、多粒等。

(3)产品不涂饰部分应保持清洁。

2.2.4木制件漆膜应无粘漆,金属件烘漆和喷涂层应无粘漆及漆膜剥落。

2.2.5金属件外观要求

(1)施工图纸明确品牌的内容,必须按要求采购和安装,并提供证明文件

(2)管材要求无叠缝,焊接无错位,无结疤,冲压件要求无脱差,圆管和异型管弯曲处的波纹高低不大于0.2mm,弯曲处弧型应圆滑一致,焊接件要求焊疤表面波纹高低不大于0.5mm,无夹渣、无气孔、无焊瘤、无咬边、无飞溅,铆接要求铆钉头圆滑,端正无锤印。

五金安装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配件安装不牢固有松动的,安装孔周边崩茬的。

(3)金属件漆膜涂层外观要求:

无露底,无凹凸,无明显流挂,无疙瘩,无皱皮,无飞漆,无色差,图案完整和无漏喷。

产品内部的金属件和各种类型的弹簧及五金配件均经防锈处理,不得有锈迹。

(4)电镀层外观要求:

外露部位不得有烧焦,不得有气泡,不得有针孔,不得有裂纹,不得有明显毛刺,不得有花斑,不得有划痕。

2.2.6缝纫和包覆

缝线无跳针、无明显浮线、镶线应圆滑挺直,无外露线头,圆角应均匀对称。

外露泡钉排列整齐,间距相等,无松动脱落,无明显敲扁,无脱漆等缺陷。

各种材料的包覆面应平服饱满,松紧均匀,不允许有皱折等缺陷,工艺性皱折线条应对称均匀,层次分明。

2.2.7玻璃

茶几玻璃内空尺寸正确、无斜角、翘曲。

玻璃安装后平稳。

玻璃要求钢化并打磨边角。

2.2.8石材

执行国家《JC518-93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分类控制标准》大理石表面应表面洁净、平整、无裂痕、孔洞,且应图案清晰、色泽一致、周边顺直、无缺楞少角现象。

2.2.9镜框

梳妆等镜框的安装镜面厚平稳,正面无间隙。

2.2.10色泽

(1)产品色泽与图纸附件要求、色板、工艺要求相符。

(2)产品色泽同受控色板或样板一致。

(3)客房内全套产品色泽、纹理分布应一致。

2.2.11工艺线

工艺线应清晰、光滑、够油、平直、弧形要均匀、对称、其宽、深尺寸应符合工艺要求。

2.2.12隐蔽面

隐蔽面应光滑,有油均匀封固。

2.3使用性能

2.3.1家具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全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柜类、桌类、椅类、门类等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

强度试验包括静载荷试验和冲击载荷试验,是指产品在可能遇到的重载荷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试验;

稳定性试验是指椅、凳类家具在日常作用时享受载荷条件下和柜类家具的日常作用时承受载荷或空载的条件下所具有抗倾翻能力的模拟实验;

耐久性试验是指产品在重复使用、重复加载条件下所具有疲劳强度的模拟实验。

2.3.2使用安全及卫生

(1)家具底脚着地平稳,具有抗倾翻能力。

(2)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不得有突出的毛刺或刃口菱角。

桌面与扶手或靠背之间的间隙内、抽屉内、挂衣杆等,徒手深入应无刃口和毛刺。

床靠、沙发等软包在正常使用中,应无尖锐金属物刺穿出坐面和背面。

(3)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

(4)制作沙发用麻毡、棉胎、棕毡等衬垫料应干燥、卫生、无霉烂变质,无夹杂泥沙及金属杂物,不允许使用废旧和再生衬垫料。

(5)使用时应无异常的金属摩擦和撞击等响声。

(6)货物不得有异味。

其中甲醇、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和二甲苯、氨、TDI(游离甲苯二异酸酯)、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可熔性的铅、镉、铬、贡砷等有毒因素均应符合许可含量的限量规定。

(7)具有绿色环保标识。

2.4产品标识

出厂产品应有商标或厂标铭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有效期为36个月),产品外观检验合格(有效期为36个月)。

本次招标拒绝接受未经外观检验及未经型式检验的产品。

2.5木制或贴皮产品技术要求

2.5.1产品外形尺寸偏差

(1)高度+2mm

(2)高度+2mm

(3)高度+2mm

2.5.2产品底脚平稳性

产品底脚着地平稳性﹤1mm

2.5.3邻边垂直度

(1)对角线长度差面板﹤2.0mm

(2)框架:

对角线长度差≤1.0mm

2.5.4位差度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设计要求的距离)≤2.0mm抽屉与框架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设计要求的距离)≤1.0mm。

2.5.5分缝

(1)开门嵌装式:

左右分缝≤1.5mm

(2)开门盖装式:

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2.0mm

(3)抽屉嵌装式:

(4)抽屉盖装式:

抽屉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1.5mm

2.5.6用料要求

(1)单件或成套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2)虫蛀材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3)所有部位均不得使用腐朽材。

(4)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4,直径不超过10mm经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5)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实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2.6涂饰要求

2.6.1成套产品色泽应相似。

2.6.2产品表面漆膜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

2.6.3产品不涂饰部位应保持清洁。

2.6.4涂层应平整光洁,清晰。

漆膜实干厚应无明显木孔沉陷。

2.6.5涂层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鼓泡。

油白、流挂、缩孔、刷毛、积粉或杂渣。

2.7木工要求

2.7.1薄木和其他材料覆面不允许有脱胶和鼓泡。

2.7.2榫及零部件结合应严密、牢固。

2.7.3肩闭零件和配合件应灵活。

2.7.4薄木盒其他材料覆面的拼贴面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明显透胶,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外表的直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2.7.5榫结合处不允许断榫。

2.7.6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

2.7.7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菱角,圆弧处应无缺陷,铲底应平,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2.7.8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均匀,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茬,刀痕,砂痕。

2.8沙发

2.8.1执行标准:

GB/T1952.1—99《软体家具沙发》。

软包参照本条执行。

2.8.2如供货商没有生产过同一规格的产品,则需按要求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给采购单位。

2.8.3尺寸偏差:

座前宽+3mm

座深+3mm

座前椅+3mm

扶手椅+3mm

背高+3mm

2.8.4同一件产品的两只扶手高的相对差值要求3mm

2.8.5沙发底脚着地的不平度偏差1mm

2.8.6内部用料应选用质地上乘的硬杂木,且必须符合T3324中4.3.5,4.3.6和4.3.8-10.3.10的规定,不得使用旧木材。

2.8.7外部木棉件用料要求

(1)应严格按照选用指定树种的木材。

(2)在一套产品中,木材的材色和纹理应近似。

(3)有贯通裂缝,虫蛀,腐朽,死节子,树脂囊等缺陷的木材不得使用,斜纹材斜纹程度超过15%的不得使用。

(4)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钝棱等,进行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未经加工修补的不得使用。

2.8.8金属件材料

(1)产品使用的普通碳素冷轧带钢,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结构薄钢板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受力部件的各种圆管和异型管材,其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3)各种管材不允许有裂缝,叠缝,管材对接不允许有错位。

(4)各种弹簧均要求采用进口弹簧,钢材性能应不低于70MN钢。

2.9.9制作沙发用麻毡(布)棉毡,棕毡等衬垫料应干燥,卫生,无霉烂变质,无夹杂泥沙金属杂物,不允许使用废旧和再生衬垫料。

2.9.10沙发及椅类海绵须采用“高弹阻燃海绵”密度50B标准。

2.9.11产品外观及感官要求

(1)异常声响:

徒手掀压坐面和背面,应无异常的金属摩擦和撞击等响声。

(2)纺织面料:

拼接的面料图案应完整,绒面的绒毛方向应一致,面料应无明显色差。

面料应无划伤,无色污和油污,无残疵点。

(3)缝纫和包覆:

缝线无跳针,无明显浮线,嵌线应圆滑挺直,无外露线头。

圆角应均匀对称顺直。

外露泡钉排列整齐,间距基本相等,无松动脱落,无明显敲偏,无脱漆等缺陷。

各种材料的包覆面料应平服饱满,松紧均匀,不允许有皱折等缺陷,工艺性皱折线条应对称均匀,层次分明。

2.9.12安全性

坐面与扶手或靠背之间的间隙内,徒手深入应无刃口和毛刺,沙发在正常使用中,应无尖锐金属物刺穿出坐面和背面。

2.9.13木结构工艺

沙发内部木制件应经刨削,结合应牢固无松动,不允许有开裂缺陷存在。

沙发外部木制件表面应精光,无啃头,刨痕,横茬,逆纹,沟纹和机械损伤,手感应无毛刺。

木制件外表应倒棱,圆角和弧度及线条应对称,顺直光滑。

木制件外表对称部件的材质,纹理,颜色应相似。

木制件车木线型应一致,凹凸台阶应均匀,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光滑,不得有刀痕,砂痕等缺陷。

2.9.14漆膜涂层外观

木制件表面漆膜涂层应无明显流挂、鼓泡、皱皮、漏漆、过棱、积粉杂渣、刷毛、毛刺和色差。

木制件漆膜应无粘漆,金属件烘漆和喷塑涂料层应无粘漆及漆膜剥落。

2.9.15五金配件和装饰件安装

五金件安装应端正,严密牢固,不得有少件,五金件安装孔内不得漏拧螺钉,不得有毛刺,活动件使用灵活。

各种装饰件安装应严密牢固,不允许有松动,安装应端正对称。

2.9.16所有沙发产品均应达到优等品质质量。

2.9.17后成型装饰板延伸弯曲成型包边过度自然,顺滑,与基材表面贴合严密,无裂缝,压痕和划伤等现象。

榫及可装配拆装产品零部件结合严密、牢固、美观,启闭部件和其他零配件使用灵活,结实耐用,抽屉连锁功能正常。

2.9.18为保证招标产品所使用的木材含水率质量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全自动蒸汽烘干设施。

2.9.21按提供的彩色图片规格、材质及工艺要求,背、座、外壳、扶手、布、座垫、站脚、写字台要符合要求。

3、家具应符合以下标准: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5—199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327家具主要尺寸

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QB/T1950~1952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655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QB/T3656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GB/T10357.2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稳定性

GB/T10357.3—1998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4893.1~4893.9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QB/T1951.1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1951.1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656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QB/T1952.1-2003沙发标准

GB1750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3324-1995木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2384-1998木制写字桌通用技术条件。

4漆膜理化性能:

4.1木制件:

(1)耐液按GB4893.1规定执行。

(2)耐湿按GB4893.2规定执行。

(3)耐干热按GB4893.3规定执行。

(4)附着力按GB4893.4规定执行。

(5)耐冷热温差按GB4893.7规定执行。

(6)耐磨按GB4893.8规定执行。

(7)漆膜抗冲击测定按GB/T4893.9-92规定执行。

4.2金属件:

(1)硬件按GB1730规定执行。

(2)冲击强度按GB1732规定执行。

(3)附着力按GB1720规定执行。

(4)耐腐蚀按GB1763第三章

(2)规定执行。

4.3产品力学性能:

(1)桌子的强度和耐久性试验按GB10357.7规定执行。

(2)椅子的强度和耐久性试验按GB10357.3规定执行。

(3)椅子的稳定性按GB10357.2规定执行。

(4)柜子的强度和面耐久性试验按GB/T10357.5规定执行。

(5)柜子的稳定性按GB/T1257.4规定执行。

(6)桌子稳定性按GB/T1.357.7规定执行。

供货商在家具选材、加工制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不仅限于上述标准,国家或行业有最新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4.4环保性能要求:

所有家具需选用国家环保部门推荐的环保产品,且整体性能必须符合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物质限量要求,生产厂家具备国家颁布“有害物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的证明。

4.5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要求:

所有家具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A级标准,且附有当地家具质检法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桌、椅按商用性生产、测定、验收。

且依据以下标准。

(1)G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2)GB/T1951.2-1994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3)GB/T1952.1-1994软体家具、沙发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4)GB/T1952.2-1994软体家具质量弹簧软床检验及质量评定。

国家或行业有最新标准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

5家具、木饰面防火要求:

(1)固定木饰面防火要求:

防火芯料B1级

(2)固定吊顶木饰面防火要求:

防火芯料A1级

(3)活动家具防火要求:

防火芯料E1级

(4)家具面料防火:

面料阻燃B1级

6施工要求

6.1.衣柜、床靠背、墙面及天花固定木饰面——装饰班组做好现场基层,厂家现场深化确认,根据规范的要求确定基材的使用并注意产品的使用功能;

饰面木皮必须内外一致,含挂衣通;

灯具由机电施工(穿线孔洞需家具厂家深化预留)。

6.2.洗手台盆柜、床头柜、电视柜、书台——装饰班组做好现场放线及预埋件,厂家现场深化确认,根据规范的要求应采用难燃夹板制作并注意产品的使用功能;

饰面木皮内外一致,五金、拉手按1.9条要求。

6.3入户门、房间门——装饰班组做好现场的基层底框,厂家现场深化确认,所有门框及门扇均采用B1级阻燃板制作,门芯为实心门芯,除入口磁卡锁外含所有门五金(合页、猫眼、闭门器、防盗扣、防尘闸、隔音条、门碰、吊趟路轨等),并要生产厂家预开好所有孔洞,门上不锈钢,饰面木皮根据设计要求,油漆要六面上漆.

6.4.软包类——装饰班组做好现场的基层,厂家现场深化确认,根据规范及图纸的要求采用基材,海绵必须达到B1级难燃标准,皮革按设计要求但必须做阻燃处理。

6.5.床架——根据样板及图纸生产,皮革等材料按1.7项要求,五金按1.9条要求

7施工配合要求

(1)投标人须和装修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在基层制作前全部进行现场放样,并对放样准确性负责。

(2)投标人为装修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全程跟踪服务。

(3)投标人在基层制作完成后,对现场基层尺寸进行复核,确保基层与固定家具饰面层的尺寸完全吻合。

以上标准如与国家相应标准不同时,以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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