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办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好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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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部分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提升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县城以上老旧城区、新城区、城镇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

鼓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及改建后符合办园条件的闲置用房等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完善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

1.2.2全面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求

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要求,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国土房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及区县政府的意见,在土地供应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配套幼儿园以及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结合实际,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为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全面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对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区县政府可采取回购等多种方式,将已建或在建幼儿园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或未按时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以及配建幼儿园改作他用的,区县政府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就近入园需求。

到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

市级牵头单位: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教委;

市级配合单位: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

1.2.3科学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区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组织领导、保障和督导工作,制定并指导实施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明确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教育质量督导机制。

区县政府承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幼儿园教师聘任、考核制度,保障幼儿园教师工资、津贴与福利待遇,保障幼儿园规范运转。

乡镇(街道)要承担发展和监管农村及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范管理各类幼儿园。

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举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2017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要求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资源,已改变公办性质的,2018年年底前必须收回并整改到位。

市教委;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1.2.4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完善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设师资队伍。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合理调整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提升培养质量。

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2017年内启动公费男幼师培养计划,支持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

以需求为导向,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幼儿园教师队伍全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数与幼儿数的比例控制在1∶8―1∶10,每班原则上应配备专职教师2―2.5名。

区县政府要加强编制动态管理,优化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确保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需求。

事业编制总量不足的,从全市区县事业编制总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各区县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调配、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等方式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师,将有限的编制资源重点用于保障专业教师和重点核心岗位人员的引进。

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解决工勤和教学辅助岗位的用人需要。

鼓励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举办普惠性附属幼儿园,支持连锁办园、集团化办园,多渠道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问题。

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

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完善并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且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

结合实际做好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工作,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保障其工资待遇。

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在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1.3.1工作任务

1.3.1.1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规定,在老城区(含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对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1.3.1.2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

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与建设主体妥善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区县政府要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及时移交投用,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1.3.1.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政府可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

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各区县政府可予以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

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

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

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3.2工作措施

摸底排查。

各区县政府组织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制定针对性治理工作方案。

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认真梳理并填报《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要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就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与治理工作方案、统计表一并于2019年4月12日前报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全面整改。

各区县政府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监督评估。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分时段对各区县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范围,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县进行通报。

1.4组织实施

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各区县要编制本地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把行动计划的实施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帮助幼儿园解决教师缺额问题。

规划、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小区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公办民营普惠性幼儿园。

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

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定期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控制、饮用水卫生等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资等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为群众提供普惠性服务。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加大经费投入。

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要统筹中央和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投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投入占财政性教育总投入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适时适当分区域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认定标准。

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优先将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物价局、市扶贫办)

强化督查考核。

市考核办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实绩考核内容。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区县实施第三期教育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财政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与工资待遇保障等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对区县普及学前教育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结果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考核办、市教委;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参考资料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2.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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