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复习要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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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三)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利益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履行和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
(四)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内容
1、集体合同要约规则;
2、集体合同订立程序、规则;
3、集体合同(草案)通过规则;
4、集体合同送审及生效规则;
5、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规则;
6、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规则。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程序和联动机制
(一)集体协商的前期准备工作
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l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
在开展集体协商前,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认真学习、了解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如《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
通过掌握法律和依据政策,为集体协商提供有力支撑。
(1)《劳动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工会法》
第六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3)《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4)《集体合同规定》
(5)《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3、集体协商中资料收集
进行集体协商需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因此应当搜集了解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一般分为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信息资料两类:
企业外部的信息资料包括:
(1)国家和地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劳动就业和工资报酬;
(2)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协商内容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3)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价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当地的职工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等信息资料;
(4)地区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水平和其他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的情况、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
企业内部的情况资料包括:
(1)本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包括上一年度状况和本年度预测水平;
(2)近年来本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状况;
(3)本企业的人工成本状况;
(4)企业现行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职工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方面的规定。
4、集体协商中意见征集与拟定协商议题
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职工群众在各个方面的意愿和要求。
在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归纳整理后,结合现行政策和企业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协商议题。
对于协商议题的拟定,首先,要注意协商的民主性,即代表不等于代替,要积极收集职工真正关心的议题和建议。
其次,要注意有关议题信息来源的科学性。
第三,要注意拟定议题的合理性。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
1、起草集体合同文本的主体
一般来说,起草集体合同文本可以有三种方式:
一是由工会方面起草;
二是由企业方面起草;
三是工会和企业方面共同组织有关人员一起起草。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集体合同文本由工会方面起草的情况较多。
因为进行劳资谈判签订劳资合同的要求一般都是由工会首先提出的。
工会方在起草过程中,为了保证集体合同文本的文字表述准确清楚、逻辑严谨,需要经常借助律师、专家的帮助。
2、起草集体合同文本的基本要求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文书,一旦签订生效,就对企业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所以,起草合同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
一份高质量的合同草案,将为集体协商奠定良好基础。
在前期搜集资料信息和职工意见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基本确定本次协商谈判的主题,并开始起草集体合同。
在起草集体合同过程中必须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拟定草案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劳动标准,包括集体合同范本和其他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资料等。
二是集体合同内容应从企业实际出发,避免千篇一律,毫无特色的统一文本。
三是把握集体合同内容应当具备的法定要件:
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须具有法定资格:
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涉及劳动条件与劳动标准等内容;
集体合同内容的协商条款可由劳动关系双方酌情议定;
集体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集体合同应标明履行期限。
四是集体合同的格式应讲求规范,避免随意性。
五是根据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可以分为综合性合同和单项性合同两种类型。
六是集体合同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于笼统、原则。
七是集体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明了,逻辑严紧,避免含糊不清、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八是在起草集体合同文本时严谨、认真、仔细,就可以为下一步的协商过程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
3、起草集体合同的程序
目前,起草集体合同的一般程序是首先成立由工会及职工协商代表组成的合同起草小组,有条件的企业应先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关知识和基本方法。
其次,合同起草小组首先审查到期的集体合同内容,如果需要可提请进行修订;
对集体合同内容中涉及某些特殊工作场所或涉及某些特殊技术方面的规定,可以请有关专家协助论证。
最后,可以将起草的集体合同草案征求职工的意见。
对于首次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如果工会缺乏相关经验,吁以求助于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协助指导。
(三)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其他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
集体协商要约书应该明确提出进行集体协商时间、地点和议题等,还应附有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应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确定1-2个协商主题,有重点、有目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突破难点。
对于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可通过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予以解决。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四、理解区域性与行业性集体协商筹备、集体合同订立相关知识、技能
1、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回复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要约。
2、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收集了解相关资料、信息及企业和职工意见,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议题。
3、进行区域性与行业性集体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区域性与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在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具体做法应参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4、建立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工会应与协助企业方将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双方协商代表应将已经生效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区域、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
5、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中止协商的,工会应积极做好向职工说明情况和下次协商的相关准备工作。
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工会可在原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方书而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并发出协商要约。
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条文作为参考,但基本程序与行业性集体合同签订相似。
五、了解区域性与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的原则和履行情况分析方法。
集体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
一是一方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能以罚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的履行,除非违约方对合同标的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已无实际意义。
二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和法院敦促其履行。
实际履行的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要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则应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二)全面履行
全面履行是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义务。
(三)协作履行
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扬协作精神,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履行过程中要多用互利模型和混合模型。
要运用:
l.双赢策略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既要考虑职工的利益目标,也要兼顾企业行政的利益目标,从企业的实际出发,通过有效的集体协商使双方共同受益,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2.推进策略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若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时,可抬高要求,节节推进。
若企业对人工成本投入的获利高于对实物成本或技术成本投入的获利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也可以主动提出提升薪酬待遇的要求。
3.退让策略
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本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应当采取退却策略,以暂时的让步,换取未来的回报。
4.坚守策略
若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职工协商代表宜采取坚守策略,坚持不降低原有工资标准,并力争有所提高。
5.迂回策略
各项劳动标准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
对此,职工协商代表可采取相应的迂回策略。
6.包容策略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允许对方提出不同的观点、意见,认真倾听,理性思考,正确对待,求同存异,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在和谐有序的气氛中进行。
从实践情况看,可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1、以诚取信
|2、重点突破
3、分工协作
4、留有余地
5.学会让步
6.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六、进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1、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而言不适合大范围大区域地开展。
2、如果区域内同行业产业企业数量较多,则可以考虑在区域的框架下,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高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3、注意不同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区分及衔接,把握各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相互区别与联系,发挥不同层级工资集体协商的特殊功能。
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及代表怎样产生
区域性集体协商主体可以有两种情况:
一是以区域工会组织与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为协商主体;
二是在没有区域企业代表组织的情况下,可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内经全体企业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的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体确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由行业工会或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二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
三是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
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在上级工会指导下
从本行业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
八、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企业层级开展集体协商,主要是就单个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单个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其法律效力只限于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
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重点是制定本区域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维护一个区域内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区域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
行业性集体协商,主要是协商确定行业工资标准,制定行业统一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防止同行业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业性集体合同具有约束本行业内所有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效力。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覆盖范围,远远大于企业层级的集体合同。
九、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才能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动态管理,双方及时协商沟通,制定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形成上下结合,内外互动的工作体系。
监督检查组织可以有一下的几种方式:
一是通过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
二是依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
三是健全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协议监督检查组织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监督检查组织进行;
四是依靠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
同时,加强区域性、行业性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履行情况报告制度、履约责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整改建
议制度和职工举报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