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1802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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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180212

适用于污水防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8-29

(首次公布)

2016-7-2

(修订)

2002-10-1

(首次实施)

2016-9-1

(修订实施)

遵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2-28

(首次公布)

2017-6-27

(修订)

2008-6-1

(首次实施)

2018-1-1

(修订实施)

第20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公司的废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接入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网内,2011年3月开始每年进行委外监测,均在排放的标准内。

第22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公司的废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接入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网内,2011年3月开始每年进行委外监测,均在排放的标准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

1993-12-30

1994-10-1

 

符合

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002-4-26

2002-6-1

 

符合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996-10-4

1998-1-1

 

符合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污水入网工作的通知

2004-5-8

2004-5-8

全文执行

 

公司的废水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接入经济开发区的管理网内,2011年3月开始每年进行委外监测,均在排放的标准内。

适用工业废气排放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首次公布)

2015-8-29

(修订)

2016-1-1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5-27

(修订)

2016-7-1

第7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没有排放废气

3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2017-3-17

2017-3-17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4-12

1997-1-1

 

 

符合

5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加入《公约》

1989-12-10

参照执行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5-24

1991-7-1

第8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

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2017-12-29

2018-3-1

第五条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

公司的的各工序,无大气污染现象,但每年也委外检测,均符合标准

适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及噪声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1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15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19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24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2

关于嘉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2004-9-28

2004-9-28

全文执行

嘉兴环境保护监测站2012年2月开始每年进行对公司厂界的噪声进行白天和夜间的监测。

监测结果合格

适用于各类废弃物排放和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条款

遵守事项(环境法律法规遵守事项)

遵守状况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首次公布)

2013-6-29

(修订)

2016-11-7

(修订)

2016-11-7

第5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公司的固体废弃物为生活垃圾,由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第7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公司的不合格品(树脂材料)进行粉碎再利用。

第13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公司的固体废弃物为生活垃圾,由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第15条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16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公司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内部有专用垃圾存放处。

由嘉兴市环卫处进行处理。

第17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公司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内部有专用垃圾存放处。

由嘉兴市环卫处进行处理。

第18条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公司无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公司有专门放置固体废弃物的位置,定期由嘉兴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第30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不多,主要是生产的不良品和生产过程中的橡胶边角料,这些是保税产品,公司没有权力进行处置,海关有权进行处置。

第31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公司的固体废弃物为生活垃圾,由环卫处进行回收处理。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公司的树脂塑料原材料进行粉碎回收再利用。

第35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

公司无工业固体废弃物,只有生活固体废弃物。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处理。

第44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遵守

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2017-7-28

2017-7-28

遵守

3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6-3-29

2006-6-1

遵守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6-6

(首次公布)

2016-03-30

(修订实施)

2008-08-01

(首次实施)

2016-08-01

(修订实施)

全文执行

公司的危险废弃物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接受处理。

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遵守

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符合

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6-22

1999-10-1

公司废物用编织袋进行包装(油抹布、油手套、墨盒、笔芯、酒精瓶、防锈剂空瓶、脱膜剂空瓶、硒鼓),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嘉兴市固废处置中心)接受处理。

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993-7-19

1994-1-15

符合

9

关于印发《“十三五”浙江省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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