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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30

论离婚诉讼调解

论文提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所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更重视调解工作。

调解作为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它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也能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痛苦,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

因此,深入了解和研究离婚诉讼调解,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离婚诉讼调解的价值,而做好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广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求法官注意掌握和运用调解的方法、技巧及调解的灵活性,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能动地为纠纷的调解服务,努力促成协议的达成,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全文共6129字。

以下正文:

该篇论文围绕笔者亲身担任书记员的一宗离婚案件展开,旨在探究离婚诉讼调解背后的价值及总结离婚诉讼调解的方法、技巧。

一、一宗真实的离婚诉讼案例引发的离婚诉讼调解思考。

2010年10月30日,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离婚诉讼案件。

提出离婚申请的是婚姻关系中的男方饶某,他在起诉状中写道,他和女方丘某的婚姻关系有长达6年的时间属于名存实亡,自2004年底起住所在平远县差干镇湍溪村的一对夫妻饶某和丘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期间双方缺少交流,充满猜疑和矛盾,双方曾多次承认感情已经破裂,但看在自己读高中儿子的份上,才勉强维持至今,但女方丘某扣押了饶某的身份证的行为,导致饶某的生活、工作非常不便,忍无可忍的饶某才向法院起诉离婚。

受理案件后,我们第一时间向女方丘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饶某起诉离婚事由,丘某当即表示自己也有离婚的意向,但碍于父母的压力而不同意离婚,丘某的父母提出的离婚条件是饶某赔偿丘某十万元青春损失费,并说如果拿不到十万元就离婚,他们将以死表示抗议。

而男方饶某则表示目前按他的经济能力,他最多只能赔偿一万元给丘某,其余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他会按月履行,一次性要补偿10万,对他而言简直是天文数字,他还放出狠话“一审离不了,我就不信6个月后的二审还离不了”。

这宗离婚诉讼纠纷的主要矛盾点是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想离婚,但是女方丘某的父母强烈反对其女儿的离婚行为,并以死相要挟。

眼看这宗离婚诉讼进入僵局,已经看不到能成功调解的迹象,但平远县人民法院院长郭广善曾多次强调民事调解的重要性,特别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诉讼调解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也能减轻当事人之间的痛苦,减少对子女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

因此,深入了解和研究离婚诉讼调解,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离婚诉讼调解的价值。

二、离婚诉讼调解的含义

调解是最典型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在程序法的发展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并且包含着自身程序化的契机,卢曼指出,在原始社会中,调解是争取自力救济的合法性和时间的简单程序。

而在调解程序发展的高级阶段,已经产生了当事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强调自己的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且服从合乎正义的判断的论证样式。

在现代化过程中,调解的制度化水平得到提高,荷兰的劝解官制度、法国的复合调解制度、日本的调解法等,就是著名的事例。

总之,调解程序存在着非形式主义的特点与形式化的发展倾向之间的紧张。

正是由于这种紧张状态的持续,使得调解既可以弥补审判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国家法的发展。

调停程序的最重要的原理贡献是:

非对抗性辩论的步骤和方法、承认复数的正确法律判断并存的观念、对未来事实关系的统筹考虑、更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等。

离婚诉讼调解,是指离婚诉讼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离婚诉讼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纠纷的一种必经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强调离婚审判中的调解工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犯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里足以证实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离婚诉讼的调解,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单位、组织、当事人的亲友或代理律师主持。

三、离婚诉讼调解的价值

1、调解解决离婚诉讼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

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婚姻关系的破裂对家庭的影响非常的大,离婚后的男女双方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歧视,特别是在相对落后的乡村地方。

而离婚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大的还是离婚家庭的小孩,他们容易在父母离婚后因心理扭曲而产生自卑、自闭等毛病,更有甚者走上犯罪道路。

2、调解解决离婚诉讼纠纷具有简易快捷性。

离婚诉讼调解不必严格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循序渐进的进行。

在程序上,调解显得疏松、随和,时间安排上也比较自由。

比如,在开庭进行调解时,可以不要求具备某种严格的形式,这样法官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要比判决方便得多,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也更简单、快捷。

3、调解解决离婚诉讼纠纷有利于实现“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首先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中的一项规定,所以法律尊重公民的离婚选择,调解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展开的,所以调解是保障离婚自由的表现,但是离婚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较,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涉及到复杂的人际关系。

如果离婚不能得到适当的处理,无疑会危害到子女的利益、甚至社会的安宁,所以调解也能防止很多不必要离婚的离婚诉讼纠纷当事人草率离婚,调解作为离婚诉讼纠纷中的必经程序,其意义重大。

四、离婚诉讼调解的方法和技巧。

离婚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让受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平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昌炎和仁居庭庭长林奕芳跟审判员黄晓锋不能放弃任何离婚诉讼调解机会,他们巧妙地运用离婚诉讼调解方法和技巧开展调解,使得本案圆满解决。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古人云: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故处理复杂的民事案件,一定要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事件同时研究解决方案。

2010年11月23日上午九点钟,仁居庭接到值班法警电话“离婚女方丘某带了一大群亲友,气势不是很友善,还有亲友扬言要教训男方饶某”,庭长林奕芳跟审判员黄晓锋马上到副院长办公室将此事报告给黄昌炎副院长。

黄昌炎副院长听完汇报后深深地吸了一口气,认识到了这宗案子矛盾的尖锐化,同时预先考虑了开庭时可能出现的冲突事件,提前安排法警进入法庭看守的任务。

2、分工负责,各个击破。

第一:

在开庭前由黄昌炎副院长负责安抚女方亲友的情绪,他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耐心地解答女方亲友提出的各项疑问,黄昌炎副院长来法院工作前,曾有过多年的乡镇书记任职经历,他深知乡镇人民对待离婚问题还难以接受,他就开导女方父母及亲友,现在离婚只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父母完全没必要以死相逼,因为这都是干涉婚姻自由的犯法行为,而作为亲友更不能以伤害对方为要挟,因为发生伤害事件的话是刑事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经过黄昌炎副院长的耐心阐述法律后,女方亲友保证他们会遵守法庭秩序,并且会尊重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意见。

  第二:

由林奕芳庭长负责女方丘某的调解工作,林奕芳庭长以一位老大哥的身份、语重心长地劝告女方目前还年轻,没必要维持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儿子也已经成年,能够了解母亲的无奈,女方听后表示早想结束此段婚姻,她也知道男方饶某没有能力赔偿10万元,同意赔偿费降到一万元,但必须现场交付,林奕芳庭长迅速通过短信将女方同意一万元现场交付的调解意见通知正在跟饶某调解的审判员黄晓峰。

第三:

由审判员黄晓锋负责男方饶某的调解工作,黄晓锋交代男方饶某,女方在开庭调解时如果多说几句也要谅解,那么多年都过来了,她也不容易,儿子现在也跟着她,希望男方饶某在开庭时要大方一些。

饶某听完后,对上诉表述深切认可。

黄晓锋在得知女方要求要现场交付一万元后,协助男方饶某到法院周边的银行取得一万元,这所有事情都是在开庭前30分钟完成的。

2010年11月23日9点30分,饶某和丘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准时开庭,由黄昌炎、林奕芳、黄晓锋组成合议庭,黄昌炎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异常的顺利,也成功的进行了法庭调解,调解结果为原告方饶某现场给付一万元作为离婚赔偿费,同时他会按月负责他们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对于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当他们经调解走出法庭时,原告方饶某对被告方丘某说“进法庭之前,你对我有多大的怨言我都不会怪你,但现在我们调解离婚了,儿子永远是我们两的,希望我们以后还是朋友”,女方说“希望你过好自己的生活,孩子我会照顾好,我们还是朋友”。

3、留意细节,把握机会。

离婚诉讼调解案件能否调解成功,有赖于审判人员的细心观察。

案件中一个重要细节被合理观察分析,就有可能成为调解的切入点。

上述离婚案例中审判人员就分析了女方丘某提出的十万只是碍于父母压力而提出阻止男方饶某离婚申请的幌子,而她本身也想早点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这个重要事项一定要考虑进入,然后重点做女方丘某父母的工作。

4、调解主体要多元化,发动一切能发动的力量。

调解不同于审判,法官应首先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或信任,这样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当事人更易接受,调解起来事半功倍。

调解的主持人,对于调解的成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主持调解的法官的年龄、资历、性别、外表、职务、经验、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会对诉讼调解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院长、庭长出面调解权威性比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对要大,适合疑难复杂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本案就是由有多年乡镇书记工作经验的黄昌炎副院长作为审判长主持调解,而林奕芳庭长调解经验相对丰富,曾多次荣获全市调解能手的荣誉称号;

年青法官黄晓锋调解比较干脆利落、主题突出、是非分明、理论性强。

5、抓大放小,不拘细节,促成调解。

一般情况下,将纠纷诉诸法庭的事情都不是简单的事情,其中的矛盾一时半刻谁都无法说清,如果在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因之前的鸡毛蒜皮小事而吵个不停,那调解是没有条件的,所以作为主持调解的法官要抓大放小,明白双方当事人讲一大推事情是想表达什么,然后分析重点给当事人听,尽量将不必要的小事放在一边,处理主要矛盾。

如案例中审判员黄晓锋交代男方饶某,女方在开庭调解时如果多说几句也要谅解,那么多年都过来了,她也不容易,儿子现在也跟着她,希望男方饶某在开庭时要大方一些就是提示男方饶某要抓大放小,不拘小节,促成和解的表现。

五、新形势下调解方式要灵活多样。

、面对面与背靠背。

⑴“面对面” 

调解,即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均到场进行直接交流对话,这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

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或者双方争议不太大的案件效果更好。

⑵“背靠背”调解,即由审判人员分别单独做当事人的工作,当事人之间不进行直接交流,由审判人员担当传声筒,是"

面对面"

调解方式的补充。

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阂的案件。

、热与冷。

⑴“乘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

一般适用于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

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调解。

⑵“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

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

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

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急与缓。

⑴“一气呵成”.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

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因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⑵“欲擒故纵”.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

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

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

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情感宣泄与避免争论。

⑴情感宣泄。

是指在调解过程中让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把话说完、讲透,案件有关的要讲,无关的也可以讲,将压抑在心中的感情完全释放出来。

这样不仅说者心里舒畅,听者也会受到触动,化解误会,增进理解,最后互谅互让。

这个方法比较适合涉及感情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

⑵避免争论。

是指在调解中及时制止双方的辩论或互相攻击、贬损,防止矛盾加剧,纠纷升级,不仅调解不成,还可能造成伤害后果。

适用于有严重对立情绪、感情冲动不知克制、素质较低言语粗俗的当事人。

和谐的婚姻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和万事兴”,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婚姻的解除在现代社会仍然不可能只涉及夫妻的利益,它还涉及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离婚引起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都将成为破坏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基于此必须从源头上来预防和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每一个离婚案件,包括双方合意的离婚,都会增加其他婚姻解体的潜在风险,降低婚姻作为承诺信号的可信度。

婚姻就像一种专业资格,它作为信号的可信度关键取决于它的名声。

”因此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时一定要将调解工作放到重中之重,并灵活的运用调解方法、技巧,为社会的和谐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季卫东著:

《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

2.王亚新著:

《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张卫平著:

《诉讼架构与程式一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姜桂芯主编:

《实用民事调解心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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