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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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应急办、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全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
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指导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军、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
6、处理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兼任。
1、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3、负责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5、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
7、承担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其职责是:
1、负责气象灾害成因及变化趋势分析,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和评估。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
3、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承担对气象灾害预防和救援知识普及教育工作的指导。
(四)县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供电、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教育、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广播电视、卫生、环保、安监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
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预警与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县气象局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要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气象局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
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3、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较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
(二)预警预防行动
1、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及时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通报;
对可能达到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向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部署工作。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II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III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IV级)四级。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I级预警
(1)特大暴雨、大雪、大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县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市(涉及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的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Ⅰ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
2、II级预警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II级预警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
3、III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III级预警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4、IV级预警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Ⅳ级预警由县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决定启动。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可能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影响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响应等级。
1、I级响应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已经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Ⅰ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II级响应
重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Ⅱ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III级响应
较大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III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IV级响应
一般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由灾害发生地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发布Ⅳ级启动命令,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预案启动地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业务单位、气象台站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灾情等相关信息的接收和归口处理,并报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指挥与协调
1、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I级、II级预案启动后,根据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III级预案启动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预案启动后,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应急处置指挥与协调以事发地气象灾害应急主管部门为主,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遵照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信畅通,24小时值班。
2、必要时,可请省、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专家组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
(四)应急处置
1、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I级、II级、III级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24小时值班,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2、县气象局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跟踪全县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建议。
3、气象灾害发生后,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4、事发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和预案规定,积极开展搜寻和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
6、必要时,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7、交警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8、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9、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0、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由县环保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1、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2、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由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3、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区洪涝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与指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4、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由县农业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15、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由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
16、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交警、消防、交通运输、质监、供电公司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并负责组织应急救助工作。
17、当气象灾害涉及其他行业时,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建议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处置。
(五)信息发布
1、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要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以及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
2、县广播电视台、莒州通讯、联通、电信、移动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统一发布的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灾害发生地公众讲解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必要时组织疏散人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
(七)应急状态终止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省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由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较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由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决定是否终止一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终止,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社会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损失,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2、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现场防疫消毒与疫情监测的组织、指导工作。
环保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次生环境突发事件的监测、监督工作。
(二)社会救助
民政等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三)调查和总结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气象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1、依托现有的气象通信网,实现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的迅速传输,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2、应急救援现场要与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确保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
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提供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2)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3、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现场的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道路交通秩序;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保洁和受损道路设施的抢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必要时县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及装备。
4、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病员等工作。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5、物资保障
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等工作,并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
发改、经信部门参与协调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供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
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1、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信息传输、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评估系统,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2、县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应急支持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气象灾害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和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2、气象、广播电视、报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和应急救援能力。
3、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每两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日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日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莒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