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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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政部工交财务司《关于企业光荣榜经费问题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65〕财工制便字第269号):
企业的光荣榜应本着节约原则制作,其设备材料费,应由行政支付,工会可负担光荣榜的图片、照片和宣传费。
9.财政部《关于公费订报和废纸回收奖励范围问题的解答》(〔79〕财预字第18号)供集体阅读的报纸,从七月份起,按现在的集体阅报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两份(人民日报和省报),个别因工作需要,可以少量订阅其他报纸。
……“集体阅报单位”,系指车间、科室而言。
有的车间人数过多,也可以班组为集体阅报单位。
每个阅报单位,人数在十五人以下的,用公款订报一份,十五人以上的订报两份。
10.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对栗木锡矿广播站费用负担问题的意见》(工财字〔1981〕第41号):
根据1950年4月新闻总署《关于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和1951年9月新闻总署、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全国工厂矿山企业中建立广播收音网的决定》精神,企业广播站由企业行政主办,工会管理,其人员、设备等费用应由行政负担。
工会经费有限,主要用来开展职工活动,对广播站只能负担宣传和文娱活动所需的消耗用品费。
11.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费用的开支问题的指示》(〔52〕办字第147号代电):
关于各级工会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费用,已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妥,凡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方面统一布置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其费用应由地方政府或行政方面负担。
至于工会内部开支的庆祝费用,则由工会自行解决。
12.财政部《关于召开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经费开支划分的规定》(〔57〕财行艾字第15号):
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事业单位列事业费开支,企业分别列入企业管理费和企业奖励基金开支。
国务院及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所属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工会代为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会议,其会议费和奖励费均由委托单位按照上述办法开支。
13.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1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
15.财政部《对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的意见》(〔63〕财经制字第1084号):
企业召开的党代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贯彻节约的精神,不发伙食津贴,不会餐,不看戏,一般不要开支会议费用。
确属必要的少量的文件印刷费、会场布置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列支。
16.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7.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由工会掌握使用的通知》(工发总字〔1981〕5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已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的经常费用,大体上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掌握使用,在企业成本中开支。
”姚依林副总理在全国职工教育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也明确指出:
“工会原来有一部分用在职工教育方面的经费,还是照旧使用在工会办的职工教育方面,不要把它抽走,也不要把它拿去干别的。
”……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经费,还是照旧由基层工会、县(市)以上工会掌握使用。
各级工会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盘考虑,因地制宜,管好用好。
18.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
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9.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
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
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
工会经费
百科名片
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目录
定义
争议
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管理
1.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2.督促行政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主要用途
使用管理
1.使用管理原则
2.开支范围
3.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4.截留挪用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属于违纪行为
计提和列支
1.主要的工会支出
2.工会经费的列支
3.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4.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扣除问题的释疑
展开
编辑本段定义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工会法》对工会经费的计提、拨付、使用、管理等都有明确的确定。
对此没有什么争议。
编辑本段争议
目前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针对2%工会经费部分。
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这部分经费不是通过工会会员以会费交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拨交的方式,从而引起人们对它的来源和实质存有分歧。
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称之为劳动价值补偿),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政府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本质属性应该是对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是属于生产资料的内容,这是极少数人的观点;
第四种意见认为是混合性的,认为既有属于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也有属于生产资料的部分,这同样是一小部分人的观点。
总的来说,目前观点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种,并且是比较对立的。
编辑本段来源
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方面: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
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的精神的增强。
会费交纳的标准,是根据不同时期会员的收入情况和工会工作情况,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
现行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1979年工发101号通知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会费。
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只要企业发给的是“工资”,而不是发的奖金、津贴或补贴,就应按本人所得的工资收入计算交纳会费。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拨交的经费
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交无效时,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存款中扣交,并从当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去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
《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
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2)无偿性。
企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
拨缴工会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偿还。
(3)固定性。
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是法律固定下来的,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层单位行政方面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总工会对基层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规定自上而下逐级上解形成各级工会的经费来源。
各级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为:
基层工会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于60%,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市、县总工会的分成比例不超过35%,且体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决定;
5%上交全国总工会。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工会可以利用自己筹集的各种资金,举办职工旅游,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为职工服务的经济事业。
4、人民政府的补助。
在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政府给同级工会的补贴,是工会经费的补充来源。
它且有一次性和专用性的特点。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
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会团体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编辑本段管理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
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2)、会费的收交标准:
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
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
(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
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
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
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
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
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
编制内的,编制外的;
在国外工作的;
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
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
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①临时工。
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
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②计划外用工。
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
如:
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
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
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
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
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
其他招收的职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
(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
(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
(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
(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
(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
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工资总额组成”。
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
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
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如下:
(1)各种工资。
①计时工资:
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事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及学徒工的生活津贴。
②基础工资:
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确定的工资。
③职务工资:
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的工资。
④计件工资:
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按营业额提成、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资。
⑤加班加点工资:
对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资的职工发给的劳动报酬。
⑥其他:
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
如保留工资、附加工资、调整工资补发上年的工资等。
(2)各种奖金。
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鼓励,是为了奖励先进,对生产、工作上有优良成绩的职工,在标准工资以外交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①各种生产(业务)奖:
如质量奖、安全奖、提前竣工奖、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影剧院超场奖、教师超钟点奖等。
②节约奖:
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
⑧劳功竞赛奖:
包括发给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各种实物奖励和奖金。
④增收节支奖:
机关、事业单位增收节支行政经费对职工的奖励。
⑤其他奖金: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从补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奖”等。
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分红。
(3)各种津贴。
为了补偿职工额外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以津贴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包括:
①对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工种实行的津贴:
如从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动施工、林区、高温、艰苦气象台站、微波站、冷库低温、废品回收人员岗位、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贴,以及夜班中班津贴、夜餐费和班中餐等。
②工龄、教龄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③技术津贴。
如特级教师、科研、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和体育津贴等。
④班组长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⑤其他津贴。
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冬季取暖补贴、职工生活津贴(如粮价补贴、煤价补贴等)、伙食津贴(如火车司机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人员伙食津贴、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运动员伙食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回民伙食津贴)、房贴、水电贴、书报费以及学徒服装津贴等。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总额计算范围,也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
计提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与工资总额组成一览表,见附表6-6。
督促行政依法拨交工会经费
为了做到及时、全部收齐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督促行政每月最迟于十五日以前完成工会经费的拨交工作,并按月根据“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范围检查其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可按行政上月份所填报的工资总额统计表所列数字作为核对计算拨交本月份工会经费的依据。
1.工会组织要向企业、事业、机关行政宣传党的有关政策法令,使这些政策法令得到切实遵守和具体落实。
2.除做好宣传工作以外,还要有一定的组织措施。
全国总工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1980年12月31日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其中规定:
“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义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迫辙。
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其存款户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当然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对行政罚款,而是为了确保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文化教育体育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采用这一手段。
3.行政拨交工会经费,不能拨现金,均应通过银行填写专用缴款书(附表6一7〉转入基层工会帐户,同时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转入或汇到上级工会的帐户。
基层以上各级工会收到基层交来的上解经费后,也应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逐级上解,不得截留。
编辑本段主要用途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这一规定,为工会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