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要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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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设施同时投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1.2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6.1.3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6.1.4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

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6.1.5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6.1.6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6.1.7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

6.1.8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6.1.9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的规定。

6.1.10移动梯台应符合:

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

6.1.11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1.12设置用发电机房。

自备发电机不应与供电网联接,并可靠接地。

柴油发电机的环境温度及柴油机的运行温度定子不得超过75℃(E级)、转子不得超过80℃(B级)。

6.1.13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置并确保有效:

(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

(2)拉线事故开关;

(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置;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置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6.1.1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1.15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

6.1.16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6.1.17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

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

(11)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

6.1.18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6.1.19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

6.1.20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6.1.21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6.2.1按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检测检验检定,并归档保存有关资料。

6.2.2吊车的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

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3吊具应有专人管理,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

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6.2.4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6.2.5设置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报警仪应定期检验,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6.2.6压力容器应满足:

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

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

安全附件、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

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6.2.7锅炉与辅机锅炉应满足:

“三证”齐全;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

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

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好;

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

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6.2.8工业气瓶应满足:

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

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6.2.9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

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轮胎无损伤。

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6.2.10低压临时线路应满足:

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敷设符合安全要求。

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

临时用电设备PE连接可靠。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临时线路。

6.2.11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应满足:

定期进行电缆线路的预防性实验记录。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6.2.12电网接地系统应满足: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6.2.13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6.2.14冲、剪、压机械应满足: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制动器工作可靠;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6.2.15砂轮机应满足:

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托架安装牢固可调;

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

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6.2.16工业机器人应满足:

装有限位装置,在额定负荷、最高速度和最大伸长量时使机器停止;

采用手动操作时,运动时速应设定在250毫米/秒以下;

当进行运送工作时,紧急开关启动后,立即停止运行;

作业区域有隔离的安全护罩,覆盖全部危险区域;

防护罩无锐边和凸出部分;

护罩应有足够强度,能抵抗机器人最大突击能量;

防护罩应永久固定,只有借助工具方可拆卸;

防护罩的舱门应有机械式安全锁或门禁装置,钥匙或专用工具应由专业人员保管;

危险区域内装有紧急停止开关,并符合相关标准。

6.2.17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

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应小于1兆欧,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5米,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开关可靠、灵敏,与负载匹配。

6.2.18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6.2.19传动部位应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

(1)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

(6)超长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

(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

(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

(9)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6.2.20危险化学品库应满足:

库房符合安全标准的要求,库内有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按危险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储存。

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畅通。

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有效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6.2.21油库、油罐应满足:

油槽车需持有专用许可证,进入库区,必须装设专用排气阻火器;

油罐无腐蚀、泄漏;

油罐上的液位计、呼吸阀齐全可靠、动作灵敏;

罐体、胶质输油管等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罐体与罐体之间或其它建筑物、管网、干道应留有足够的间距;

库房的电气设施均应防爆;

油库内应按贮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有相应的报警装置;

库内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

库内外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油品的名称、特性、数量、灭火方法等。

6.2.22专用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各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局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PE等电器完好可靠;

梯台符合要求。

6.2.23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6.3.1设备的全生命周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

6.3.2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7.1.1严禁架空电线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2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7.1.3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

7.1.4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7.1.4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或有人值守、休息的房间,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

7.2.1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7.2.2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且动火作业要有监护人或安全措施。

7.2.3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口,有毒物质的浓度应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

(2)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应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7.2.4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应少于2人。

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

7.2.5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7.3.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7.3.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特种设备、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识及警示标志。

7.3.3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7.3.4设备裸露的运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3.5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7.3.6煤气容易泄露和积聚的场所,应设醒目的警示标志。

9.3.1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9.3.2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10.1.1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1.2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

作业场所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的规定。

10.1.3将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在作业现场设置公告牌或者栏进行公布,公告内容要符合要求,必须有检测结果和标注值。

10.1.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10.1.5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10.1.6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0.1.7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

维护和检修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10.1.8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

(2)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及时检测和统计、建档,以控制其接受剂量不超标。

10.2.1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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