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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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
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无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S208一级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附道路建设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无政办〔2016〕30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
五、征收部门
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补偿方式及原则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此次征收非住宅房屋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因项目征收涉及的是生产、经营型企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调换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1、被征收人为生产型效益较好符合落户园区条件的企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结束后,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按规划落户相应园区的政策支持。
2、被征收人为特种经营型的,征收人先对被征收企业的房屋、附属物和附属设施按征收时点进行评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特种企业的规划布点范围内协商选择安置建设地点后,由征收人主导建设安置特种经营企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建成后交付被征收人予以产权调换安置。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八、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2‰(元/月)确定。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据实丈量登记,按照无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四)签约搬迁奖励
为鼓励积极签约搬迁,设立积极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
在征收决定公告起60日内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签约搬迁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九、未登记房屋土地补偿、补助
企业区域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60日内签约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助,逾期不予补偿、补助。
十、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强制履行。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为市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八月
附件:
(一)S208一级公路改造项目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费
用
补
偿
固定电话或宽带
108
元/户
任一项
有线电视
120
元/户
(有开户证或缴费
收据)
燃气开户费
2200
元/户
货币补偿
燃气迁移费
100
元/户
产权调换
厨
房
设
施
砖砌锅灶
260
元/个
补偿费
抽油烟机
100
元/个
移装费
燃气灶
100
元/个
低柜和吊柜
550
元/米
不可移动
水池
水泥
80
元/个
不可移动
陶瓷
120
元/个
不可移动
不锈钢
180
元/个
不可移动
热
水
器
太阳能
260
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
元/个
燃、煤气
100
元/个
不锈钢水塔
150
元/个
空
调
窗式
250
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
元/台
柜式
400
元/台
中央空调
400+350*分机数
元/台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组合式
300
元/套
普通
150
元/个
浴缸
580
元/个
座便器
350
元/个
蹲便器
150
元/个
化粪池
200
元/个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防盗设施
自制铁门
100
元/平方米
自制不锈钢门
200
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
元/平方米
普通防盗网
30
元/平方米
不锈钢防盗窗
200
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300
元/扇
品牌防盗门
800
元/扇
栏杆
铁制
80
元/平方米
不锈钢
150
元/平方米
砖
100
元/平方米
围墙
砖、石墙
200
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50
元/平方米
室外地坪
水泥
60
元/平方米
砖石
30
元/平方米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其他
水池、煤池
60
元/个
水井
400
元/口
压水井
600
元/口
深不满10米
水井
屋面隔热层
(二次装修)
50
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100
元/平方米
混凝土结构
搭盖
60-120
元/平方米
雨棚、雨罩
30
元/平方米
花台
60
元/平方米
阁楼补偿
2.2米以上
450
元/平方米
1.8米以上不满2.2米
350
元/平方米
1.5米以上不满1.8米
200
元/平方米
1米以上不满1.5米
100
元/平方米
0.5米以上不满1米
50
元/平方米
说明: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
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
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室
内
吊
顶
墙纸天棚
20
元/平方米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30
元/平方米
胶合板
20
元/平方米
三合板或铝合金
40
元/平方米
石膏板
20
元/平方米
室
内
墙
面
墙面瓷砖
50
元/平方米
墙布、墙纸
50
元/平方米
胶合板
16
元/平方米
乳胶漆
30
元/平方米
喷瓷、喷塑
65
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俱
500
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普通成品实木地板
200
元/平方米
二次装修
地面瓷砖
100
元/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
50
元/平方米
二次装修
水磨石
65
元/平方米
大理石
120
元/平方米
花岗岩
100
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15
元/平方米
其
他
店牌(含骨架)
100
元/平方米
箱式招牌(含骨架)
200
元/平方米
立式招牌(含骨架)
200
元/平方米
木墙裙
100
元/平方米
铝合金隔断
200
元/平方米
木隔断
100
元/平方米
说明:
1、墙面外装潢不予补偿;2.墙面补偿标准不含墙体。
(四)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项 目
类别(胸径)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一
般
树
木
5厘米以下
10
元/棵
6-10厘米
15
元/棵
11-30厘米
30
元/棵
31-50厘米
50
元/棵
51厘米以上
100
元/棵
果
树
5厘米以下
10
元/棵
6-9厘米
20
元/棵
10-30厘米
55
元/棵
31-50厘米
110
元/棵
51厘米以上
220
元/棵
说
明
1、胸径是指离树干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的树干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成片林木和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按面积补偿;
3、果园按果树品种、规格和合理裁植棵数补偿,合理栽植棵数为每亩26棵至75棵。
说明:
本标准由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